浅谈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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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用

陶永高

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

摘要: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是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弥补司法人员工程建设专业知识不足和促进司法公证的有效手段,做好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鉴定人熟悉工程技术和经济、了解建筑市场、知晓工程法律、法规、工程规范。鉴定结果应合法、公正、独立、客观。

关键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

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称之为工程造价鉴定。

二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1 合法鉴定原则,指参与鉴定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认真执行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合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其实质是实现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 独立鉴定原则,指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

3 客观鉴定原则,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别判断的科学求证活动。鉴定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有的和本质的联系。既然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其鉴别和判断就有了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国此,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人牢固树立科学精神,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优化鉴定流程,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将主观的认识变为客观的判断。

4 公正鉴定原则,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价值追求,不得有专私、偏袒。鉴定人应居中立之地位,再现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鉴定原则包括鉴定活动程序公正和鉴定意见的实体公正两方面。公正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鉴定公正,维护鉴定的公信力。

三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和鉴定资料的提供。

工程造价鉴定一般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但是,基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委托人在委托文书中不一定能准确表达委托意图,鉴定人接到委托书后应认真阅读委托人的委托书,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或期限有疑问的,宜及时、主动与委托人联系,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及要求,必要时甚至可协助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书,用专业术语准确地表达出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避免对委托书的误解导致鉴定误差。其次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根据民商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即案涉的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进行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委托人,要求申请人就涉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鉴定材料由当事人提供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提供给委托人或鉴定人。凡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都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明程序方能作为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较为繁琐复杂,由其建设工程本身特征确定的,造价鉴定的过程也就牵扯案件当事人多、难度大、计价过程复杂、鉴定的材料鉴别和判断有困难、计价动态变化、建筑市场存在不规范行为。本人通过司法鉴定多起案例对其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仅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1 工程鉴定单位和人员自行确定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材料的不当行为。

鉴定事项范围最小化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争议的事项仅有几部分或局部部分,但申请鉴定范围时却是整体项目进行鉴定,既是力大鉴定人的工作量,也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于何为有争议的事实,显然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只能由法院来行使;但实践中部分工程鉴定单位和人员自行确定工程鉴定范围,以鉴代审。

2 在鉴定进行时,注意区分是法律问题还是专业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的是技术性、专业性问题,法律问题交给审判权机关。对于技术性、专业性问题难释明时,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证人。

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约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经法院明确后再决定鉴定方法,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以考虑按照不同假设情形出具几个鉴定结论供当事人或法院选择,不可直接决定取舍。

3.随意接见当事人或接受案件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实际上是形成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当事人对鉴定人意见争议颇多,从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4.鉴定意见中,依据不充分甚至没有依据,存在主观臆断的情形,经验判断的情况,不但不能定止争议,反而使矛盾升级。基于建设工程的特征,工程造价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鉴定意见的认证过程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理解、质证和采纳。但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由于鉴定意见表述过于简单、缺乏说明论证,使法官无从着手,给审判带来诸多不便的现象,这种鉴定意见不仅起不到证据的作用,还会引起重新鉴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鉴定意见认证不充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首先,模棱两可。有的鉴定意见只有结论,没有鉴定过程描述或详细分析说明;还有的认证部和最终结论不一致,认证过程相互矛盾;(2)数据不清。数据对于工程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简洁明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实践中还有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各项数据不精确,数据和计算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形,前后的数据没关联的情况。

结束语: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上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平,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2]郭艳军.浅谈建设工程的司法工程造价鉴定.价值工程.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