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起疑难非正常死亡事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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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起疑难非正常死亡事件

许洁 陈晴晴 许荣河 孙道祥

定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233200

摘 要:在基层工作中,非正常死亡事件高发,一些疑难事件如不妥善加以解决,很容易造成信访案件。本文中以一起疑难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例,从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加以分析,充分还原死者死亡原因,解答家属疑虑,圆满解决信访隐患。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 现场分析 机械性窒息 溺水

一、事件资料

2018年8月23日,我县某乡镇一居民家院内水井发现一具女尸。尸体高度腐败,死亡时间大约为一个月以上。经过DNA检验比中2018年6月17日我县走失人员常某某。根据其走失后视频监控反映,死者最后发现有活动轨迹处正是尸体所在的乡镇,且于6月22日,在该乡镇某水塘旁边发现其个人物品,当时公安机关即刻对水塘进行打捞并未发现死者,之后死者一直无音讯,现时隔两月,突然被发现死于他人家中,家属对其死因高度怀疑,同时也引发了网络热议。

二、尸体检验情况

尸体原始状态为呈Z字形屈曲于井中,经测量:双膝至臀背部长47.5cm,井内径长49cm,符合头部先入水后出于本能挣扎自救,在井中屈曲双膝所致。

死者衣着穿戴完整,未见破损,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特别是无抵抗伤、威逼伤和约束伤。

头皮及皮下未见损伤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未见破裂,脑组织完全液化,颜色均匀,未见明显出血改变;颅底未见骨折。排除颅脑损伤致死;胸腹腔各脏器在位,未见明显破裂出血;大血管未见破裂出血。排除重要血管、脏器破裂出血致死;

检验可见死者大便失禁、睑结膜点状出血、玫瑰齿、颞骨岩部出血,符合窒息征象;

通过进一步检验:a.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损伤,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故可排除扼、勒、缢死;

b.口唇部皮肤组织腐败缺失,外鼻及鼻腔未见明显异常,双侧下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出血,排除捂压口鼻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c.胸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损伤出血,胸肋骨未见骨折,排除挤压胸部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d.气管内未见异物,排除哽死。

理化检验肝脏未检出常见药毒物,同时死者内脏检出硅藻种类与所处水井井水中所含硅藻种类一致。

综上, 即可认定死者系生前溺水死亡。生前溺死多见于意外和自杀,少见于他杀,而他杀中又以抛入江河湖海多见,极少见于抛入井中。排除了威逼、约束入井,排除昏迷状态下入井,则为自杀。

三、两处现场分析意见

(一)622日某水塘现场情况分析

结合视频调取、调查访问、现场实地勘查得出以下分析意见:

(1)池塘的位置位于常某某下车处约300米处的一条乡村小道上,从主路上即可看到池塘。

(2)池塘边三样遗留物(包、鞋子、袜子)位置与现场草丛倒伏位置对应,三样物品相对位置较近(不支持抛弃形成的相对位置关系);包内物品完好,未见翻动迹象;包内100余元现金完好。经辨认三样物品均为死者常某某所有,通过现场草丛倒伏情况及三样物品遗留位置分析,死者常某某应在此处有过一段时间的停留,且未见有被侵害的迹象。

(3)通过视频反映常某某在水塘附近随机选择下车,且未见同行和尾随人员。

根据以上三点综合分析池塘现场应为常某某下车后选择的第一停留位置,此处位置的特点为临近路边、水边且相对隐蔽。

(二)尸体发现地现场情况分析

(1)现场的位置

居民家的位置位于道路一侧,紧邻路边,易于发现,通过观察即可知道无人居住,后院相对僻静,南侧即为基督教堂(死者生前信奉基督教)。

(2)现场的出入口

居民家后院是一个由东西两排房屋、南北院墙围成的封闭院落,通过其南边即可绕到该院子南院墙。紧邻南院墙外是一个废弃的猪圈,经由低矮的猪圈西墙逐级上到猪圈北墙,再由北墙可爬上居民家南院墙头与储藏室南墙搭建的杂物间棚顶,再由棚顶沿着墙头可借助院内堆放在南院墙下的砖块堆进入院内。通过勘查发现南墙下有三块长条形花岗岩石板,其中最长的一条石板的位置已被移动(根据印痕形态),且砖块堆堆放不齐似有踩踏迹象。

(3)现场卫生间内的情况,卫生间门呈开启状态,地面铺有被罩,洗手池上的脸盆摆放不符合居民家长时间离家对房间的位置摆放,洗手池台子上的洗手液有移动过的迹象,卫生间门后红色拖鞋(经检验拖鞋检出死者DNA分型),被罩、拖鞋均不是居民家物品系外来物,床罩的状态反映出有打地铺的行为,通过鞋子、床罩在卫生间内的位置、状态结合检验情况,分析死者生前应在院内有较长时间的停留、起居。

(4)井盖的状态,经勘查,井盖中间有一提手,井盖较重,井盖呈45度角斜靠在凸起与地面的井沿上(一人通过顺沿口挪动可以形成),井盖的开启状态不符合他人形成。(如是他人掩盖尸体必然会将井盖复位)。

(三)对两个现场相似性的认识

(1)两个现场在环境上有着相似之处,两个现场都临近路边,有水源、相对僻静。

(2)两个现场都反映出在现场中近似的行为,如在现场中的停留、躺卧、弃鞋的行为。

四、死亡方式分析

综上所述,结合尸体检验情况,两个现场均未反映出与自杀或意外入水相矛盾的条件型证据和检验结论,现场勘查的结论与尸体检验的结论一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居民家现场能够进入,室内环境平静,符合生活状态,无明显打斗痕迹,案发的随机性,不为仇、不劫财、无性侵迹象;匿尸状态不符合随机杀人;两处均有水,明显无人居住房屋,基督教堂旁,均具有共同点。

据此,死者系自杀溺水身亡。

作者简介:

许 洁(1988.10-),女,汉族,皖定远县人,中级任职资格,233200。

陈晴晴(1985.02-),女,汉族,江苏徐州人,中级任职资格,233200。

许荣河(1970.10-),男,汉族,皖定远县人,副高级任职资格,2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