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衡重检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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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衡重检验

鞠金龙

南通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 226000


根据海关数据,2018年巴西大豆占中国从大豆进口总量的75.1%,达到6610万吨。美国的大豆受到关税的影响,尽管关税大幅下降,但也达到了1664万吨。美国和巴西进口大豆,占中国进口总额的94%。从俄罗斯, 印度, 阿根廷,等国进口约占同期进口总额的6%。 除大豆市场外,澳大利亚和美国是中国小麦进口的主要来源国,但2018年,澳大利亚小麦产量大幅下降,美国关税问题等。从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进口的小麦大幅增加。其中加拿大进口大约50%的小麦。另一个是玉米进口市场,加拿大是第一进口来源国;而高粱和大麦来自美国,目前中国粮食进口的主要来源国是美国,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少数国家。为了做好进口粮食进口,规范衡器鉴重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制定以衡器鉴重的商品的重量鉴定工作规范和作业流程指导。

工作要点:

1.1 一般规定

1.1.1 鉴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衡器鉴重业务知识培训,经授权批准,方能上岗工作。

1.1.2 鉴定人员开展工作前应仔细阅读委托单、发票、提单等资料,了解货物品名、申报重量、货轮名称和/或港口堆场、仓库及其所在地点等,明确鉴定要求。

(1)审核委托单和有关单证,了解鉴定内容和有关要求。

(2)了解贸易契约有关条款,掌握索赔期限(特别是进口商品)。

(3)了解商品及其包装情况,明确计价方法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4)核查委托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

1.1.3 鉴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须戴安全帽,遵守船方、港口码头、仓库和货物堆场有关防火防爆及相关的安全规定。如有必要须穿防滑防静电鞋、防静电长袖外套,关闭手机、传呼机或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

1.1.4 每批鉴定工作原则上安排两人进行。

1.1.5 检验鉴定人员在工作时,如遇大风、雷电、暴雨及其它不适于上述工作的情况,应停止工作。

1.2 实施鉴定

1.2.1 确定鉴重方式

(1) 根据商品品种、包装种类、存放地点、现场情况、装卸运输途径、委托人的要求,确定鉴重方式。

(2) 鉴重方式主要有:抽查鉴重、全批衡重和监督衡重。

(3) 鉴重方式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或货物保管方做好衡重准备。

1.2.2 衡器的选用、测试和校准

(1) 鉴重用衡器,依不同商品鉴重的需要选用移动式小型衡器,固定式大、中型衡器或专用衡器。

(2)鉴重用衡器,于使用前或使用中,必须按标准进行不同形式的测试和校准。

(3) 核查衡器是否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使用有效期内。

1.2.3 现场鉴定一般要求

(1) 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

(2)采用抽查鉴重的,一定要严格按标准要求考察货物的包装、堆码、垛位、批次、唛头、件数、件重以及管理等情况。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行抽查鉴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改为全批衡重或监督衡重。

(3)采用全批衡重的,必须由经认可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4) 采用监督衡重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 衡器及其辅助设备须经相关部门认可;

 司秤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资质;

 运输装卸过程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 监重人员可对衡重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5) 散装商品应实施全批衡重或监督衡重。

(6)对于袋来散走的散装商品,无法直接鉴定其净重的,应在鉴定其毛重后扣除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袋皮重量:实衡全批总皮重; 按规格抽取一定比例的袋皮衡重,进而推算出全批总皮重。

(7) 以干态重量、公量、限制回潮率(或限制杂质含量)结算的商品,应在鉴重的同时扦取代表性样品测定其水分(或杂质含量)。

1.2.4 汽车衡衡重操作规范

(1) 对大宗商品进行汽车衡衡重前,应对委托人、运输部门、调度部门、司秤人员明确衡重管理要求。

(2) 车辆驶入秤面前应减速,时速须保持 3 km/h 以下。

(3) 空、重车对应衡重一次有效。港区内短途倒驳车辆,遇车体结构属铁壳自卸车可减少空车衡重次数。

(4)超长超重车与拖挂车,轴距大于秤面长度的车辆不应分成前后两次衡重。拖挂车应解体单车衡重。超长、超重车车辆,必须换车衡重。

(5)车辆衡重,不得有搭乘人员随车衡重,不得增减额外的重量。

(6) 鉴重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小票管理制度。仓库出货应开具一式多联小票,即保管存根联、出库联、驾驶员结算联和船边核收联等。重、空车过磅后,司秤人员应在重、空车小票上签章,码头船边应有专人核对小票。衡重结束后应将核收的小票与码单核对,防止跑车漏衡或错装等事故。

(7) 车厢、车门不严密容易产生沿途撒漏的,应禁止使用。对发生撒漏或沿途失落的已衡重商品,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现场记录。

1.2.5 料斗秤衡重操作规范

(1) 各类料斗秤除进行周期检定外,衡重作业前,应进行自检,并用实物测试三次,以核实全系统自动控制是否准确无误。

(2)大型自动装卸船系统,应于作业前检验并封识各个传输管道,使被衡货物按规定流向输送,杜绝溢、漏与旁流。

(3) 装、卸衡重结束,仍须自校衡器,以认证衡器计重全过程的准确状态。

(4) 对流程系统的封识,作业结束后检验是否完好并启封。

(5) 司秤人员应每一小时读记数字显示器一次,记录内容包括每台秤的过磅次数,累计重量数以及记录时间。

(6) 对于无计数装置的定量灌包自动秤,应采取有效措施管好包件,点清包件数。

1.2.6 装卸作业监督管理

(1) 船岸边地脚经整理后,凡适于装运的,应及时装出;不能装运的,应集中存放,最终统一处理。

(2) 预衡商品装出后的垛底货应收集灌袋、衡重,并从重量中扣除。

(3) 灭失量与影响量包括运输环节撒落丢失、装卸损耗、人为过失、操作混乱、违章违规等影响衡重数据准确的因素,应做好相关记录,统一处理。

(4) 天气条件:凡露天衡重作业,风力应不大于四级,但仍须判定确认衡重数据的真实性。雨雪中不应衡重。

1.2.7 衡重数据的复核汇总

(1) 直读手记的衡重数据,应由司秤人员与鉴重人员双方及时核对清楚,采用两读一记方式(即读、记录与复读重量值)加以确定。

(2) 仪表数字显示附有微机终端显示与打印设备的,仪表读数、终端显示、打印数据应一致。

(3) 计算与累加应与各工班核对准确,双方码单相互签字。

(4) 过磅工作结束后,鉴重人员应对衡重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连同全部原始记录交复审人员进行复核审核。

(5)对需以衡重结果签发提单的,鉴定人员应将衡重结果复核无误后,以书面形式将实际装船结果提供给委托人。

1.3 记录

1.3.1 鉴定记录应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记录单。各衡重方式应使用相对应的码单。 鉴定记录由鉴定人员在工作现场填写。鉴定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清晰,全面地反映鉴定实际情况。记录应按规定逐项填写。 记录原则上不能涂改,若确因书写错误需修改时,应由当事人进行。 记录需修改的部分要用线条划去,被划去的部分应清晰可辨,并在修改部分签上修改人姓名或加盖修改人印章,不允许以修改内容或用修正液覆盖原记录。记录必须写明年、月、日,鉴定人签名要签全名。记录要归档管理,并建立管理登统台帐以备复查。

1.4 证书/报告

证书/报告的出具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执行。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员应及时根据本手册规定的证书内容和格式拟制证稿。证稿拟制完成后,应及时与相关资料一同交付审核。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公司的“证书管理规定”应对审核人员的能力或资格给出具体规定。

审核时,应就证稿的所有内容逐一核对,并对检验过程、检验依据、原始记录等进行核查。如涉及计算、数据传递等过程,还应核实数据转移的正确性。审核过程应留下记录。

审核人员如对数据或检验结论的适宜性有疑问时,应同拟稿人员进行确认后方可修改,必要时,可让拟稿人员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或重新进行检验。必要时,对审核后的证稿应进行复核。

证书的缮制人员不得修改证稿的任何内容,并应对所缮制证书进行自校,确保证书的内容与证稿一致。缮制完成的证书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证书签发实行“双签制度”,即证书签章的盖章人和证书的授权签字人相分离。公司的“证书管理规定”应对签章的保管和加盖做出具体规定。

授权签字人对所签发证书的最终准确性负责。

作者简介鞠金龙1983-10-20),汉族籍贯江苏省如皋市当前职务:检验员当前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