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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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宝燕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 071051

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归纳现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方面约束性不足、贯彻方面执行率不高、技术层面操作性不强等方面,并结合现有制度基础与实施经验,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对于规划环评制度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

关键词: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对策建议

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评价法》)中,确定《环境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规划十多年来的“三个地区十个重点项目”中国的环境影响计划评估系统正在逐步改善。但是,执行率低、没有限制、程序弱等严重问题依然存在。在计划和评价方面缺乏充分的主动性,周期计划过程比日程落后这与填写表格的程序和建议有关。另外,计划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的质量也各不相同。审查提案的执行和监视各不相同[1]

1.规划环评发展沿革

1.1起步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环境保护(实验)条例》正式纳入法律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在计划和战略中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例如,作为山西省煤炭与电的共同开发,天津市阿蒂区经济开发区的规划、长江水利建设、黄江上游水库开发计划、昆明省休整区整体规划、西部县修订、沈阳红南新区规划、天津市大连市1995年水资源开发政策,特别是广西北湾经济区的发展在“21世纪中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前一个国家环境保护局将逐步改进理论,全面开展区域规划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管理方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和实践[2]

1.2探索阶段

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是2003年9月1日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里程碑,中国特色环境影响计划评价体系将进入新阶段。国务院于2009年通过了《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此期间,指导和行政部门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计划的深化和评价研究在2003-2005年印刷发行了技术基准、管理规则及其他文件。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行)的技术基准,确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基准、特别计划时处理环境影响报告的方法、必要的能力,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成功实施,2005年以来,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加强政府各级对土地等10个目标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工业、农业、能源、城市建设、交通和林业.2005年,中国将根据典型行政区域三种类型开展23个计划评估模型项目,重点部门和重要特别方案。2006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下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中确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法律制度;2008年,环境保护部《汶川地震后复兴计划环境影响评估》和《新粮食计划环境评估》促进了政策决定过程的科学论证和合理化。同年,环保部在辽宁省沿海经济区江苏滨海区组织了“5点”活动,广东横琴开发区在上海等30个重点城市推进了交通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

1.3壮大阶段

(从2009年到现在)作为国家区域和部门优先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大力进行计划和评价,以此为出发点。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损害,并解决重工业结构和生态安全模式之间的明显矛盾。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空间发展,2009年至2013年在全国开展了试点活动。区域五大重点产业、重点地区和西部开发产业的发展战略对环境的影响,长江中下游及中东经济区城市群以及北京市综合规划的环评,作为天津市和河北省到现在为止包括渤海沿岸地区在内的“五大区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将海峡西岸和北湾沿海地区、覆盖澄玉经济区和黄河上游能源化工区、15个省(区、市)67个市、37个县,面积111万平方公里。平方米经济的总面积是全国的1/5,覆盖着石化、能源、冶金等十多个重点行业。设备制造等是地理上最大的,工业上最广泛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间正在推进中部的崛起时期和北京省的综合计划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估。这些努力为中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计划实践的发展做出了有效的贡献[3]

2规划环评现状存在问题

从一开始,探索和发展壮大,我国面临着体制和实践上的困难。主要表示缺乏体制的制约,实行水平低,修理效率低下。

2.1制度方面,约束性不足

2.1.1“未评先批”,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

规划“未评先批”现象比较普遍,计划和评价落后于计划和批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计划准则共同平台》(HJ/T 130-2014)强调了全过程相互作用的原则,即计划草案制定前必须进行的评价过程。实际上,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临时性的。当计划达到审查阶段或环境影响评价在某个特定项目下完成时,这不反映作为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决定的一部分的重要性。

2.1.2“有令不行”,规划环评监管难以落地

评估企业资源计划的结果等于项目的检查,严格控制计划和实施的问责机制是困难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有选择的”进行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计划和批准人,是否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如果回答否定,请说明拒绝的理由)。实施多指标类调查建议的环境影响减轻措施、调整和提案优化还有很大的差距。以及项目审核和监测机制尚未建立。各级计划审查的环境保护机构在采用计划评估的建议时,往往会遇到困难。这不利于及时监控执行过程。现在很难要求各部门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计划者定期监视和评价计划的执行情况。

2.2贯彻方面,执行率不高

2.2.1对规划编制部门而言,开展规划环评的主动性不够

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评估)在计划方面被使用,这样做的重点是宏观政策决定中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影响在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计划评估环境影响的责任。环境保护署提出了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计划周期是环境部门。实际上,计划周期已经变成了追加的程序,为了确保项目的技术审查顺利通过,以及外地审查程序不一致,最终形成“国家管微观、地方管宏观”本末倒置的局面。

2.2.2对规划环评单位而言,规划技术成果质量参差不齐

环境评估制度主要是根据第三方的评价模式来计划的。但是,环境评估计划的实际目标在不断变化,具体的计划单位和技术服务部门在动态组合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计划和调整相关的企划和评价信息,以及评价结果很难写入计划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评价对象的不稳定性会及时动态评价,在目前的情况下,评估小组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将大幅增加和延长。环境咨询主要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非有形因素会影响计划和评价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素养。

3规划环评对策建议

3.1开展规划环评执行情况摸底调查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议选择试行省,省环保局与改革机构、能源、土地等工业和信息技术机构合作,并根据现行环境影响评估法律法规批准了省级规划,在全国推广分析,制定有效实施计划周期的具体措施。

3.2国家环保部门应收回部分规划环评审查权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建议从上层计划,由环境保护部审查,整理结论。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可不重复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否则,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由国家环保局主办。

3.3部分规划环评审查权可以下放至省级

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应考虑审查的规划环评,基本协调功能无问题的,可以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确认技术审查,无重大环境限制不要碰生态红线。在循环评价进入的过程中,宏观的微观反转的变化会变成“国家抓宏观、地方抓微观”的良性局面。

3.4通过规划环评倒逼政策环评、战略环评的开展

通过强制机制,鼓励政策和战略审查,也就是同时逐步实施和完善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程序。国家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厅、省政府和行业协会审核,大型企业集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审查。

3.5提高规划环评的违法成本提高规划环评的违法成本,监督机制应加以完善

建议将地区计划和审查的实施情况指标纳入中央和地方集团的“检查内容”。与部门或机关长进行讨论,同时,在各级环境保护方面,确立定期监督机制,或者通过不定期的“环评风暴”,对“未评先批”、“有令不行”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审查计划的适时性和效率跟进审查也要充分执行各提案,确保及时执行。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规划环评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国家和政府都应该重视起来,从源头上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我国规划环评才能进行创新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陈莹. 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J]. 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20(12):152.

[2]李云涛,朱丽敏,马联. 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5):117,128.

[3]黄金果,许翔宇. 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1):132.

[4]李晓辉. 我国规划环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建议[J]. 区域治理,2018(5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