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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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杨惠蕊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100000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具有外行法官所欠缺的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和训练,在各种诉讼中发挥作用的专家类型不计其数。然而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以及证言的可采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美国专家证据迂回的发展史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家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司法鉴定制

  1.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证据概述

美国证据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点睛之笔,正是有了证据法才能够有效凸显律师在法律过程之中的作用,彰显法律的公平性。

在1923年的Frey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庭首次对出庭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而且还对专家证言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在这一案中,对Frey的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但由此创制的Frey规则到1975年国会批准联邦证据规则时已被大多数司法辖区采纳,通常要求采“要求新颖科学证据获得该领域的普遍认可”这一简略形式。

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介入,并有史以来首次就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和Frey规则在联邦辖区的地位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释义问题作出裁决。这一案件后,相关人员对法院判决做出一定思考:法庭不是光看专家得出的结论,还应考虑专家得出该结论的“方法”。

  1. 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形成专家意见。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发表的有关司法鉴定中制度的论文和专著,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

2.1当事人只能聘请专家辅助人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联邦证据规则相比,可以称之为不平等的诉讼模式。不论是新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0月颁布、2013年年初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47条,均表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作为被控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享有自行聘请鉴定人的权利。

2.2对于专家辅助人定性不明确

我国法律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对鉴定人的资格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是1996年的刑诉法还是2005年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都只做了笼统的规定,新刑诉法也只规定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问题,而没有涉及鉴定人的资格问题。同时我国一直未能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入门考试制度,内设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在参与具体案件的鉴定工作前,其资格无需收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加上多年来在庭审时,这些鉴定人基本上不出庭,辩护方也无法对其资格进行质询,因此,即便在资格上存在问题,一时也难以暴露。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造成目前我国鉴定人整体素质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

  1. 美国专家证据制度对我国鉴定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据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制度,在近些年的改革中呈现出共同的趋势,这为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准确适用新刑诉法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以及充分发挥专家证据的作用开启了新的思路。

3.1专家证人的选任

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动议或者自行决定,命令当事人说明为什么不应当指定专家证人的理由,并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提出提名。法院可以指定经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指定自行选择的专家证人。本条规则并不限制当事人传唤其自己的专家。如果效仿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6条规定,将专家辅助人视为专家证言,有利于更为充分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证明中的作用,同时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判断要受到严格的证据规则的制约。相应的就需要构建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一系列配套性机制,如控辩双方对于专家证人资格的强有力质证、法官审查专家证言可采性所运用的专家资格规则、专业技术领域规则、普通知识规则、终局性问题规则和有用性规则等。

3.2与专家证人的对质及交叉询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5条规定,除非法院另有指令,专家可以陈述意见,并说明作出该意见的理由,而不需要首先就数据的事实或者数据作证。但是在交叉询问中,可以要求专家披露这些事实或者数据。在美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询问和交叉询问来进行的,这可以为我国法庭在审查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时所借鉴。通过询问和交叉询问这一程序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及专家意见的可靠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一大优势。

在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要想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解决案件事实所涉及的特殊的专业知识问题时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庭审过程的真正对抗和辩论。控辩式诉讼模式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对抗性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尤其是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唯此,控辩双方聘请并得到法庭同意而出庭的专家辅助人才能真正为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业问题提供切实的帮助,从而实现立法的意图和初衷。

  1. 结语

综上所述,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专家证据的规定是这一制度迂回发展的结果,可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家辅助人定性制度,加强和完善与专家证人的询问与对抗将有利于审查专家证人资格,确定专家证言是否可采,进而促进法官作出公平正义科学的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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