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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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

王梅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8

摘要: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已经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对着全球化经济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长足发展,完善的信誉体系构建不可缺少。民商法中纳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树立公众正确的价值观、降低社会运作成本等都有促进作用。而作为个体的群众,应该意识到诚信已经是社会评价个人关键的因素之一,每个人都应该明确个人的责任,执法部门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共同保障日常生活中各项事务平稳运行。本文主要分析民商法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构建

引言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遵循法律要求、社会公益、他人利益进行相关活动,也是我国民商法重要原则之一,属于一般性条款,无确定性内涵与外延。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指导我国经济发展的道德标准,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西欧,法国、瑞典等国家明文规定相关条款。我国民商法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但整体来看,我国信用体系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在民商法中体现并不充分,仍然需要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推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应用,对于国家诚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改革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体制中不断被认可和确立。在商业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将诚实守信看作人与人交往重要的准则,被不断关注和接受,最终被纳入民商法中。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是立法之基础,义务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比如一旦签订好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就有履行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达成共识之前,要充分了解双方的诚信情况,比如偿还债务能力等。所以民商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客观上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一个透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对于个体而言,如果具备良好的信用度,征信没有出现问题,则可以获得银行一定额度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提升生活消费质量。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有良好的信用,除了可以获得贷款从而发展公司业务,也可以树立自身良好的对外形象。如果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没有构建起来,市场经济交易不规范,不仅交易成本增加,工作效率也会降低,总之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我国的民商法对诚实守信的定义尚待完善,这就亟待相关学者尽快厘清概念,明确原则。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不足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民商法内容不断完善,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仍然存在应用不足问题,具体比表现在概念界定争议、法律地位序位滞后以及缺乏保障,导致我国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影响其实际实施效果。

  1. 概念界定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界定上仍然有所争议,其内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与内涵研究成果,主要可分为四类,在界定上各有不同,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应用效果,也给立法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困难。

  1. 缺乏保障

民商法中诸多法律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地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以下位原则被法律所明确。现有的民商法中虽然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无法给予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保障。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方法

(一)重点制裁执行阶段的诚信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信用问题和信用混乱行为,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市场中信用体系的培育力度,在现实生活中营造出诚信市场,并加大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进而为交易双方创造出良好的交易环境。在此过程中,执法者需要将社会责任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借此措施来完善社会中原有的诚信制度体系,让每一个公民在心中树立起最基本的遵纪守法观念,使公民本身所拥有的个人合法权利与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相结合,并形成牢固的统一观念;此外政府机构还需要通过法律知识和法律培育的方式,加大社会中的公民道德意识建设,在此期间需要社会执法机构做好法制宣传培育。严厉打击市场经济往来中存在的违法,违信等犯罪活动,保护当下的市场经济,努力营造出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相关执法机构还需要重视培养社会中公民所具备的契约精神,在当下市场经济中执法者需要紧紧围绕契约文明和契约精神,开展现代社会法治思想道德建设,让公民将契约精神作为自身应当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同时还需要将契约精神与自主意识、诚信能力、平等观念有机结合,使社会公民在社会中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助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二)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完善诚信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可以为诚信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提供良好的支持,也可以促进民法和商法,根据实际需要完善诚信信用原则的实际应用,逐步发挥诚信信用原则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提高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诚信原则在经济体系中稳定高效运行的目标,显示诚信原则的应用效率,有必要在实践工作中努力构建完善的社会公益制度,为诚信原则的行使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推动作用。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方面需要结合诚信原则的适用完善系统体系,明确和规范参与诚信原则在系统建设中的实际应用的组织管理和发展规划。另一方面,要加强诚信原则的实施,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确保诚信原则的构建和实施能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各种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激发市场参与者的主动性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下优化诚信原则的应用效率,支持市场经济的优质发展。

  1. 提高诚信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

目前,有关人员对民法和商法中诚信原则的理解显然不足,这种情况也将影响其效力。因此,在优化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科学和合理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和商法中诚信原则的秩序,使人们能够逐步重视这一原则。例如,当民法和商法与其他原则一起制定时,有必要将善意原则置于所有其他民法和商法原则之上。其主要目的是使其成为使人们能够行使和执行许多民法和商法原则的第一个行为守则。这条优化的道路可以迅速发挥作用。在随后的相关民事活动过程中,这一原则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事和商业活动。为了提高诚信原则的效力,它还可以赋予它更高的法律职能和效力,并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以改进。但是,应当指出,在民法和商法中加强诚信原则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民法和商法的有效实施来进行,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提高秩序都不会给其他原则的实施带来问题。

  1. 政府的监督力度需进一步提高

民商法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界定并给出了指导性的条款和规定。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政府监管,缺乏法律执行力度,信誉体系也无法完整构建,只能沦为纸上谈兵。所以政府必须要加大管控监督力度,要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体系原则落到实处,保证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结束语

民商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利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高序位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根本,也是民商法立法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该正视民商法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概念界定、全面监督、主体建设、诚信社会等多个角度出发,推动其应用与发展,挖掘民商法的法律价值地位,构建市场诚信体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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