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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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席聪 郭宇昕 李薇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智力成果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也越来越受法律保护。技术的引领与创新,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也投入了很大的力度。纵观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地从民事法律保护转移到刑法保护上来。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刑法的惩罚力度更为严厉,威慑力度更大,由此可见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方面的规定与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兴起所导致的盗版横行、侵权问题频发等给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我国当下亟需解决的。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完善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不少的便利,同时也给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了温床。现实中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却缺少有效阻止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仅7项,这与现实中各种各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现状严重脱离。

我国刑法不仅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少,且种类单一,例如对于著作权法的侵犯仅限于复制、发行等少数行为,但是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内容有17项之多。这就导致在适用刑法上存在适用空白,严重不利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2、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责刑不够相适应

现实中,大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利,因此是一种贪利型犯罪。然而刑法中对于侵犯人的惩罚大多是自由刑或处以罚金,这种惩治力度相较于其罪责来说较轻,犯罪成本不大,既不能达到行为人不再犯的目的,也不能起到通过刑罚来提高他人的预防的作用。

3、立法模式不完善,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

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且前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立法上出现了诸多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立法追求一元化立法模式,即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便涵盖了社会各种各样的犯罪及惩治措施,这有助于法律的稳定性,以保证社会安稳发展。但是同时这也导致法律有着滞后性的缺点,尤其是我们如今身处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若不能及时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便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立法上需要重新作出考量。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路径

1、加强《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扩大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范围,除了涵盖《著作权法》中的权能之外,还应将更多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的行为罗列进《刑法》之中。第二,修改入罪标准。传统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等,可以以一定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难以衡量数额,因此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以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制定与侵犯知识产权相匹配的入罪标准。第三,将《刑法》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研究,使得《刑法》能与知识产权相吻合,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2、完善刑罚结构,起到刑罚的震慑作用

在目前的自由刑外,应提高罚金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以真正起到刑罚的震慑作用,同时能给他人以教育警示意义。此外,应对现有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多元化的犯罪方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可能会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与现有的刑罚结构的不完善不平衡之处进行对应,完善其中的不平衡的地方,更好地解决新问题。

3、改进立法模式,采取灵活的方式

为了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及时对新技术新环境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回应,我们应当改进现有的一元化的立法模式,采取灵活的方式,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来讲与我们的私有财产并无二致。但是受历史影响,我们过去对于私有财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应地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要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首先应该做的便是完善立法模式。

具体来说,是将我国刑法目前的“一元化”模式逐步转变为“多元化”模式,在以《刑法》为主要法律保护的主干之外,完善其他的刑法保护途径,将新问题与刑法规定相结合,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及时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作出回应,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内容,构建成熟的保护框架。

总结

知识产权被视为科技与创新的重要内容,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进步,也势必会受到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与保护。刑法以其高严厉性、高威慑性、高教育性等特点,在现行社会下承担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我国想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以求在将来的世界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一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只有这样,科技才能进步,创新才能得以持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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