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设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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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设计

张达焰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摘 要:校外午托机构因社会的需求大量产生,由于多为私人住宅建筑改建,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本文结合近年来对校外午托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和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校外;午托;消防;安全;设计

引 言

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中午放学后提供接送、午餐、住宿等课后服务的经营性机构。笔者结合近年来联合市场监管、教育、卫健、食品、公安等部门对桂林市城区515家校外午托机构进行的调研,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对策。

1 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1.1 法律规范有缺失,先经营后审批现象较普遍

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针对校外午托机构的专项性法律法规,大部分省、市也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其使用性质、开办条件、审批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也没有校外午托机构的明确定义,没有专项的消防技术标准。有的地方认为校外午托机构属于经营性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市场监管部门,但也有的地方由教育部门主管,还有的地方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根据社会需求迅速大量产生的校外午托机构,基本是利用私人住宅建筑改建而成,改建周期较短,不需要大规模的装修改造,有的只是简单摆设一些床位、餐桌即投入运营使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当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时,才设法补办。相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校外午托机构经营者甚至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行政许可了解较少,一方面有的校外午托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消防行政许可,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校外午托机构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改造装修工程无须备案,且校外午托机构未明确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据调研统计,桂林市城区515家校外午托机构中,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有21家,办照比例4%;办理了健康证的有193,办证比例37.47%;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7家,办证比例1.36%; 办理了消防备案的1家,办证比例0.19%。

1.2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导致先天火灾隐患较多

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建筑使用前按私人住宅性质、标准设计建设,投入使用后又具备宿舍、餐厅、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功能,比照相关公共建筑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1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足

在调研的515家校外午托机构中,场所位于所在建筑楼层1-3层的占78.44%,位于4层及4层以上的占21.56%。普遍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部疏散楼梯,且未设置防火门,楼梯为敞开楼梯,不具备防火隔烟功能。

1.2.2 未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

承担校外午托功能的部位未采用防火墙与建筑住宅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厨房未采用用防火墙及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一旦发生火灾,火势、烟气迅速蔓延,易造成群死群伤。

1.2.3 装修改造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部分校外午托机构采用木板、窗帘、海绵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未进行阻燃处理,采用芯材为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进行功能分隔,电气线路安装未穿管保护或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为防盗、防坠落,在外窗设置紧急情况下无法打开的防盗网、防盗窗。有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狭小的房间内设置了大量床位,导致疏散走道不足。调研中人均占地面积1平方米/人、1-2平方米/人、2-3平方米/人、3平方米以上/人的,分别占比2.38%、29.49%、32.88%、35.25%。

1.2.4 消防设施严重不足

绝大部分校外午托机构仅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消防应急照明灯,7层以下建筑无室内消火栓。部分处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校外午托机构还存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宽度不足、无室外消防栓及消防水源等问题。

1.3 单位消防管理薄弱,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校外午托机构管理者、员工大都为进城务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了解,更别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校外午托机构普遍未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未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从员工到学生,消防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缺乏消防安全常识,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校外午托机构都存在电器线路乱拉乱接现象,部分校外午托机构使用明火做饭,夏季点蚊香、冬季使用电暖气靠近可燃物摆放,无人员看管,还有的在室内、楼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1.4 消防监督力量不足,难以实现全面无死角管理

此次参与调研的校外午托机构只是市城区监督抽查中掌握的单位,全市还存在大量位于偏远乡镇或私人开办未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一般几万甚至十几万人口的城区,消防监督人员只有两、三人,派出所民警也不过几十人,平时还有大量其他业务工作要开展,不可能把全市的每一栋建筑都监控到位,只能发现一处校外午托机构,尽力整治一处。

2 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现状的原因分析

2.1 主观原因

主观上校外午托机构的经营者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益。校外午托机构有社会需求,且只要简单提供住宿、餐饮条件就可以营业,如果投入大量资金改造场所安全条件、配备消防设施,则初期难以盈利,故经营者不愿意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过多投入。此外校外午托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多,对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管理要求也不了解,平时忙于经营,也不会主动进行学习,对消防安全工作没有体现出足够的重视。

2.2 客观原因

客观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个家庭里,父母双方都要工作的情况很多,家庭或父母单位离孩子学校距离较远的情况也很普遍,午托机构有大量的市场需求。公办校内午托由于涉及收费、场地、管理、担责等多方面的问题,试行过一段时间,但最终因为问题矛盾过多,目前绝大部分学校已经停办。在公共建筑内开办校外午托机构,成本过高,经营者难以承受,且几乎没有从设计阶段就是作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公共建筑,故普遍通过改造私人住宅开办。私人校外午托机构虽然在安全条件、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但从很大程度上确实解决了现实需求问题,因此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通常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校外午托机构,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课外午托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午托服务,满足社区居民课外午托学生的需要。

3 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3.1 加快校外午托立法,健全行业管理办法

应尽快明确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快校外午托机构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将包括消防安全条件、消防知识培训、消防管理责任、消防监督责任等内容纳入其中。考虑到大量校外午托机构由私人住宅改建的现实情况,在办理校外午托机构行政许可时,建议放宽规划限制或简化规划变更程序。为解决校外午托机构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和根据实际需要应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源头把控的矛盾,建议成立由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校外午托联合审批机构,对校外午托机构实行联审联批,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重要的审批内容纳入其中。[1]

3.2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抵御火灾能力

从校外午托机构的使用功能和实际情况看,应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其主要使用人群为逃生自救能力较弱的儿童,为减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校外午托机构场所应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条件。笔者认为相对私人住宅,公共建筑从设计之初,就注重了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因素,明显安全条件更高。应加强校外午托机构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学校周边的公共建筑应考虑校外午托机构的设置。此外,学校较私人机构,具备更加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对健全的管理机制,通过对闲置房间的改造和现有教室的合理利用,并妥善处理好收费及担责等问题,采取校内午托比校外午托能更大程度的解决孩子中午无人照顾问题,且安全性更高。在当前消防技术规范不明确,校内午托不成熟的情况下,利用私人住宅改造的校外午托,不应理所应当的降低自身要求,而应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条件,以安全品质赢得市场,逐步淘汰一批安全条件差的校外午托机构,通过市场盈利后,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实现良性循环。笔者认为,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应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制定。[1]

3.2.1 场所设置要求

校外午托机构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不超过三层;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设置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并用防火墙及防火门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或部位分隔。[2]

3.2.2 安全疏散要求

场所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和两部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2]

3.2.3 消防设施要求

原建筑作为住宅依据规范不需设置消防设施的,改造为校外午托场所时,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水喉、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联网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场所周边应有消防车能够到达或靠近的道路,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源。

3.2.4 装修改造要求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厨房应用防火墙及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外窗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及救援的防盗网等障碍物。供受托管学生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通风、采光要求,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3.3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校外午托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掌握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操作相关消防设施,会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会排查常见火灾隐患,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会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发生时会报火警,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能够自行处置初期火灾。针对广大中小学生,校外午托机构从业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托管学生的消防教育,着重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各中小学校要为学生配发专门的消防教材,将消防课纳入年度教学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消防疏散演练。校外午托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机构要常态化对校外午托机构从业人员掌握消防知识、技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见缝插针给予培训和指导。教育部门、消防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校外午托机构开展大宣传、大培训,贴紧广大师生的思想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消防教育,做到警示教育常讲,提醒之声常有,消防之风常吹,让广大师生及校外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益。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消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通过深入细致的消防宣传教育,营造以“安全”为贵,以“安全”为荣的良好风尚。

3.4 强化消防监督职能,形成上下联动格局

各职能部门要纠正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的错误思想,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等实体化运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他行业部门抄告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电力部门要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电力安全巡查、监管,及时整治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电气超负荷使用等不安全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和违规设置广告牌遮挡防火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等行为,做好监督整改工作,负责对校外午托机构违法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调解决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建筑增设室外楼梯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对涉及校外午托机构较多的老旧小区等改造项目,应当要求项目负责单位将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对本地“智慧城市”中涉及远程监控系统、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消防项目立项予以政策支持。公安部门要把校外午托机构消防管理纳入治安管理工作当中,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大队等基层所、队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发现、检查、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等职能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发动综治网格力量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整治,掌握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部门应当在消防业务上指导各级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及综治网格员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校外午托机构及区域,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结语

校外午托机构的快速发展满足了社会现实需求问题,但由于行业标准缺失、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同时也埋下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政府牵头高位部署,建章立制,突出主体责任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探索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着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方能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参考文献

[1]彭新锋.校外午托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 2013,3(01):35.

[2]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

作者简介:张达焰(1981.10 ),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工学学士,研究方向:防火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