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中小学考试作弊机制与防控新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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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中小学考试作弊机制与防控新探

夏瑞阳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 510631

作者简介:夏瑞阳,1992年,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教育经济与效能方向在读博士。


摘要:作弊问题长期困扰中小学考务管理者。本研究立足经济学视角,从效用分割公正性对程序公平的诉求、因作弊而产生的负外部效应、监考人员供给质量匹配要求诠释了作弊防控的必要性,并基于“理性人”观念驱使、对作弊风险和机会判断、采用违规方式获取分数的形式构建中小学考试作弊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作弊防控策略。


关键词:经济、作弊机制、作弊防控

考试公平公正是大多数中小学校的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期待,但现实是,即便考试纪律屡屡强调,依然有学生铤而走险,通过传纸条、左顾右盼、携带小抄等方式进行作弊。作弊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小学考务管理者的问题,然而现有研究鲜有从经济学视角对中小学考试作弊问题进行分析。因此,本研究立足经济学话语体系,在重构中小学考务管理者对作弊机制认识基础上,提出防控作弊的策略。

  1. 作弊防控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效用分割的公正性对程序公平的诉求

中小学考试服务产品是准公共品,具有私人品属性,具体指效用的可分割性1,表现在每位考生在使用考试服务产品以后得到的个人收益差异性,或得到分数以及因为分数而获得的诸如嘉奖、赞美的个人间接收益差异性。而组织考试者和大多数考生个人的考试收益具有公正性,并且源自公平公正的考试过程。换言之,考试服务产品效用分割公正性须以程序公平为基础。程序公平是指决定结果的过程、机制、方法的公正性。2 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考试过程中诸因素影响,这其中包括是否存在作弊行为。从这点上说,效用分割的公正性对程序公平的诉求要求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须被严加防控。

(二)因作弊而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又被称为外部性,指一经济主体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利益所带来的效应,该效应没有通过货币或交易表现出来。外部效应具有正负之分,负外部效应表现在引起他人成本增加或效用降低。3 外部效应是导致利益相关主体就成本分担和获取收益的公平性而产生矛盾与分歧的根源,因外部效应产生的矛盾与分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某一经济主体因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获得正外部效应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经济主体会认为该经济主体没有为正外部效应所带来的收益付出应有的成本,由此产生矛盾,进而另一经济主体可能会放弃该经济行为;二是当某一经济主体因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获得负外部效应,该经济主体会认为另一经济主体没有为其行为给他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的成本,也即自己没有从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得到补偿,由此产生矛盾,进而大家有可能采取“互相伤害”的办法,该经济主体也会采取给另一种经济主体带来负外部效应行为,来平衡双方的收益和损失。考试作弊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作弊未被发现,意味着作弊考生在为自己获得分数排名以及相关嘉奖、鼓励等收益时,未能为因该行为给其他考生在分数排名以及相关嘉奖、鼓励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成本。如果考试管理人员不作为,对考试作弊长期监管不到位,那么会激化作弊考生与未作弊考生之间的矛盾,一些原来不作弊的考生为了弥补因作弊考生的作弊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最后也参与了作弊。而当学校作弊之风盛行时,学校本来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也会遭到侵蚀,增加学校管理成本,减少学校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因学生作弊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作弊防控是必要的。

(三)监考人员供求质量匹配的要求

供求不匹配,表现在以供求数量、质量、结构的偏差为特征的供求失衡。4 供求数量上失衡表现在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供求质量失衡,表现在供给质量未达到需求侧主体对质量的预期或要求,结构失衡表现在供给种类结构以及基于种类结构的数量结构和质量结构与需求侧需要的种类结构以及基于种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结构不匹配。无论是中小学的大型考试还是小型考试,监考人员安排具有临时性,并非专职。考试组织者安排监考人员具有强制性,因为监考更多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职责。也正是由于这种强制性,考试组织者安排监考人员首要考虑的是监考人员供给与需求在数量上的匹配。在质量匹配上,监考人员供给的质量取决于监考培训、监考人员本身对待监考的态度,以及基于前两者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监考规范化操作,监考人员需求的质量反映学生、政府、学校无论在何种支付条件下对监考人员质量的要求。当监考人员供给质量无法满足上述主体对监考人员的质量要求时,则出现了不匹配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监考人员供给质量能够匹配需求质量,必须关注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的态度和行为,监考人员必须对作弊进行严格防控,才能为监考人员供求质量匹配创造良好条件。

  1. 作弊”含义和机制新探

“作弊”是指考生在“理性人”观念支配下,在对考试作弊风险或机会判断基础上,通过违规方式在考场中获取分数的行为。

(一)“理性人”观念的驱使

“理性人”是西方经济学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基本假设,是指人本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5 “理性人”假设具有一定合理性,正如古代司马迁所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往往,皆为利往。”对自我的关怀是人的本性。6 因此,理性人具有趋利避害特征。7 考生是“理性人”,考试服务产品的使用对其有两项价值,一是检测学习情况的价值,偏向于个人内在收益,考生通过考试检测自身知识掌握情况和能力发展水平,以便日后为日后学习改进提供坐标;二是取得更高分数以便获得更高排名及其所带来的赞美、嘉奖、升学机会等个人间接收益。“理性人”假设是考生产生作弊动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和目的因,考生受“理性人”观念驱使参加考试并不意味着其会有作弊行为,有可能他还受到“制度人”、“道德人”等观念的影响,从而维护考试程序公平,但如果考生作弊,则一定受到了“理性人”观念的驱使。

(二)对作弊风险和机会的判断

“理性人”为了趋利避害,要借助理性的思考方式结合自身经验或知识对考试作弊的风险和机会进行判断。任何考生在形成作弊动机之时,并非马上产生作弊行为,需要以判断作弊的风险和机会为基础。作弊风险是指如果作弊被发现所需付出的代价。作弊机会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通过违规方式获得分数的可能性。然而,即使考生在“趋利避害”上具有“理性人”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趋利避害”而进行思考是理性的。西蒙的“有限理性”进一步完善了“理性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在承认认识局限性条件下更加坚持了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假设。8 考生对风险和机会的判断既可以是基于演绎、分析、归纳等理性思考过程,也可以是基于直觉、联想、想象等非理性思考的过程。从学生思维发展规律来看,年龄层次越低的考生越依赖于非理性思考过程来判断作弊风险和机会。对作弊风险和机会的判断受主客观的因素相互影响,除了主观因素,考生对作弊风险和机会的判断受制于两个重要的客观因素:

  1. 考场秩序环境因素

考场秩序环境的主体是由监考人员、考务管理者、考生共同构成。三者对待考试的态度和行为都会营造出积极或消极考场秩序氛围。如果考务管理者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不够上心,考生也比较漠视考试秩序,频繁交头接耳,一些有作弊动机的考生则会得出作弊风险小且机会大的判断。反之,如果考务管理者和监考人员认真对待监考工作,绝大多数同学又遵守考场纪律,这也会使有作弊动机的考生判断作弊风险大且机会小,从而放弃作弊念头。应然的考场秩序是纪律严明的,但现实是考场秩序环境的好坏受制于考生群体的素质、监考人员和考务管理者的素质和考试的重要程度。

  1. 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管理规定包括作弊发生后应付出的成本和应没收的收益。作弊发生后应付出的成本是指考生接受的处分,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弊发生后应没收的收益是指考生因考试作弊而失去该门考试全部分数。一些有作弊倾向的考生在感知考试管理规定中有关作弊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对作弊风险大小进行判断,来作出是否作弊的决策。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考试重要性不同,有作弊倾向的考生关于考试管理规定中关于作弊风险内容的感知和作弊风险的判断会有所出入,这是因为不同级别的考试管理规定在作弊风险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相比日常学校组织的考试,升学考试发现作弊以后,情节严重甚至可以直接取消考试资格,并附带产生不能升学的间接成本。因此有作弊倾向的考生在重大考试上作弊相比在日常普通考试上作弊可能性更小。

此外,并非所有有作弊倾向的考生都会对作弊机会和作弊风险同时进行判断。有的考生只对作弊机会判断,而有的考生只对作弊风险判断。对作弊机会和风险的判断是作弊行为发生的动力因。

(三)采用违规方式获取分数的形式

采用违规方式获取分数是作弊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考试作弊的形式因。当有作弊倾向的考生为了获取更高分数和更高分数排名及其带来的个人间接收益,在判断作弊风险小或作弊机会大的基础上,进而采取违规方式获取分数。按照参与作弊的人数不同,考试作弊方式可分为单人作弊方式、双人作弊方式、多人作弊方式。常见的是单人作弊和双人作弊。就双人作弊方式而言,两人的角色构成存在两种模式:

  1. 作弊者与协助作弊者模式

该模式是指一名考生不能从作弊行为中获取因考试带来的收益,却要承担考试作弊的风险,来协助另一名考生作弊。协助作弊的考生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决定是否主动协助作弊取决于协助作弊考生在判断无法因考试而获得个人收益条件下,对协助作弊所带来的非考试个人收益机会的判断。考生考虑到通过协助作弊可以增进与作弊者的情谊、获得作弊者提供的奖励、提高非正式群体地位等非考试收益的机会,当该机会符合或超过预期时,考生会做出主动协助作弊决定。决定是否被动协助作弊取决于考生在判断无法因考试而获得个人收益条件下,通过比较协作作弊所带来的风险和不协助作弊所带来的风险而形成的判断。一些考生虽然不愿意承担协助作弊的风险,但有可能更清楚如果不协助作弊可能需要承担风险,这包括与作弊者关系的破裂、校园霸凌等,在两种风险比较下,如果考生更不愿意承受后者风险,才会勉强作出协助作弊的决定。

  1. 作弊者与作弊者模式

作弊者与作弊者模式是指有作弊倾向的考生与考生之间相互协助,共同作弊。采用该模式进行作弊的特征具有试前达成性。这是因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甲如果想与考生乙合作作弊,但并不确定考生乙是否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使双方都能通过作弊获取个人收益。为了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协同作弊的意向,以及确定通过何种作弊手段使双方都能获取个人收益,有作弊倾向的考生之间必须试前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中小学考试作弊机制用图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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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小学考试作弊防控策略

  1. 加强道德与纪律教育工作,削弱“理性人”观念

中小学生心智未成熟,可塑性强。即使“理性人”是人性的基本特征,由于人性后天的可塑性,人性内在结构和要素可以呈现复杂性,并且对“理性人”形成制约。在其他人性要素未被塑造和人性结构未被完善的条件下,“理性人”对中小学生的心智起到支配作用,从而不利于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并为作弊的发生提供了原始动机。为了“治未病”,有必要将作弊扼杀在萌芽状态,就必须针对作弊动机下药。所开“药方”即是加强道德与纪律的教育工作,强化道德和规则对人的约束。采用该“药方”的依据在于引导中小学生塑造含有“道德人”、“制度人”要素的更为复杂的人性结构,使他们产生自律自觉意识。对此,学校必须在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应为那些出于道德和纪律所发生行为的学生给予个人收益或更多个人收益,如表彰道德模范,给予遵纪者一定现金奖励等,这可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潜移默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坚守考试纪律,增强作弊行为的羞愧感,减少考试作弊现象。

  1. 增加作弊成本,提高“作弊”风险

低廉的作弊成本使考生认为作弊存在较小风险,以至于约谈家长给予警告等处分都不足以制止某些考生继续作弊。因此适当增加作弊成本是必要的,确认增加作弊成本方式一般基于对考生常规需要的判断,并对这些需要进行约束。例如,作弊者有“面子”需要,则可通过全校公示其作弊行为进行处分。另外也要根据考生作弊情况是初犯还是再犯来判断每一次所应承担的作弊成本,如是再犯则可在前一次所承担的作弊成本基础上,让作弊者承担比之前更高的作弊成本。

  1. 强化考场秩序,减少“作弊”机会

考场秩序,是考生判断“作弊”机会大小的关键因素。即使考生考前对作弊做足了充分准备,但也会因为严明的考场秩序放弃作弊的念想。强化考场秩序,一是要有充足的监考人员,当考生过多和监考人员过少时,对于监考人员而言,管理幅度变大,监考任务可能会“应接不暇”,并增加了考生“作弊”的机会,因此配备充足的监考人员是必要的;二是要有高质量的监考人员,高质量的监考人员体现在对考务管理规定尽心尽力履行方面,一方面要对监考人员上岗进行岗前培训,了解考试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其监考态度和行为有正确的指引;另一方面也要发挥考务管理者的作用,适当对各考场进行巡视,一经发现有监考人员懈怠要及时予以批评。

(四)帮助学生树立健康同学观,不让同学关系成为作弊工具

因同学关系带来的个人收益机会和个人风险固然值得重视,但同学关系却不能被考试作弊所利用。同学关系除了建立在情谊之上,还应建立在对道德和纪律的基础上,任何逾越了道德和纪律底线的同学关系都不值得提倡。因此校方有必要倡导健康同学观,特别是建立在“道德人”与“制度人”基础上的同学观。这有助于考生在作出合作作弊或者协助作弊决策前,由于“道德人”和“制度人”同学观的约束,放弃合作作弊或者协助作弊的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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