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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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郑泽森

南澳县政府投资代建服务中心


【摘要】招投标活动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进入市场经济高速运行期后,公开招投标活动渐渐引起政府的重视,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慢慢发展日趋完善。但责权不明、监管不力、围标串标、明标暗定仍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广受诟病的顽疾,针对此类情况,结合笔者的实践分析了国内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细则;建议;公平


  1.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意义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日趋成熟,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均有对应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其主要意义为1.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2.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3.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1. 目前的现状

(一)建立招投标法律法规,扩大竞争范围,使参与主体在某种程度上享有市场收益。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出台,招投标技术和方法才逐渐从框架走向完善,使得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从单一的土建安装扩展到装饰修缮、建筑设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均能公平获得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权利。在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建筑市场发展与相关招投标管理机制不相适应。

近年我国基础建设投资每年均有十万亿级的资金投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却暴露出了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弊端和问题,使其偏离了国家设立招投标制度的初衷,进而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

  1. 存在的问题

通过笔者近年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实践及相关调查,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评标定标细则不够完善

1.评标细则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以及各省市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主要搭建起了招投标制度的主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实施细则仍不够具体,这种情况极易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各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标准文件中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或择优标准)主要从荣誉(奖项)、业绩、投标报价、诚信信誉、技术方案等方面考虑设置得分。其中荣誉(奖项)得分方面则一般无要求具体是哪些奖项,目前省级以上的(包含省级)的建筑行业协会较多,同时可以颁发的荣誉也数不胜数,甚至于部分荣誉也少为人知,这便为少数别有用心的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了利用“荣誉”围标的机会,其次投标报价得分方面,按照理论来说,投标报价偏离基准值最大的投标人应得0分,最接近基准值的投标人得满分,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的偏差率得分系数设置小,以至于投标人在这方面的得分基本拉不开。再者,由于细则不够完善,得分项的设置也尽显随意性及不合理性。

2.定标细则不够完善

现行的综合评分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均为第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此种定标方法相对符合择优、公平的原则,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则是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正式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择优,向招标人推荐若干投标人,不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而确定中标人,结合笔者接触过的评定分离模式中的定标规则一般有“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从某种程度上讲,评定分离模式大大提升了招标人作为甲方选择中标人的权利,但该种定标规则缺乏科学合理性及公平性,往往在定标环节,会出现一言堂的现象,定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客观合理的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流于形式。

  1. 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政部门直接干预招投标的现象,极大的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2)建设单位:对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权利和责任理解不够透彻,存在授意招标代理机构为意向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单位:陪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利用评审专家在有限的评审时间内无法有效的鉴定投标资料的真伪,对投标文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评标专家:部分评审工作如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以及响应性评审等评审工作较为机械式,且花费时间较长,使得技术标评审过于草率。

  1. 解决问题的建议

  1. 健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完善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招投标活动稳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评标定标细则的完善是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1)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包括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标准文件等相关法规文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以满足建筑市场发展需求;2)评标环节得分项应就荣誉(奖项)、业绩、投标报价、诚信信誉、技术方案等模块进行科学合理细化得分要求,再由招标人就细化好的模块进行合理搭配组合。而不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自行设置得分模块及得分要求。3)定标环节方面应细化科学合理的择优规则,如通过投标报价、信誉、资质、财务能力的比较或者摇珠确定等方式进行择优,避免定标委员会随意性定标,定标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二)构建统一完善的信用查询体系

目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地市一般均有建筑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以致查询难度大,存在信用缺失现象,例如部分投标人制造虚假信用信息,又如部分投标人奖项或者荣誉证书无法快捷查询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策略。

  1.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要有两方面:1)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备案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等评审要素要加强审查力度,对招标文件设置的废标条件、得分项、得分要求不合理的,要严格要求修改。2)目前市级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程序较为严格规范,但区县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管方面则比较薄弱,所以要提升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水平及责任意识。

  1. 开发优化运用建设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

由相关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得分项并细化得分要求,再由招标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对得分项进行搭配后结合建设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实现商务标的自动评审。这样可降低评标专家的工作强度,使评标过程快速高效,节省时间,同时评标专家可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评审技术标。

结束语: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是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基础,是招投标活动的源泉,源头治理好,下游溪流方可清澈,所以进一步的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才能引导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深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