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非正常信访问题的治理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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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非正常信访问题的治理路径

于泓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9


摘要:非正常信访是相对依法信访而言的,是新形势下由信访行为逐步演变形成的一个新型的不文明产物。从广义上讲,是信访人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信访事项。非正常信访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不同于正常信访的明显特征,必须掌握其规律,根据不同的信访事项,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取得不同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非正常信访;问题;治理路径


、非正常信访主要特征

1.1信访主体的特定性

现实中,无论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或是部分有理,引起非正常上访的被控告方则是基层政府和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是司法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2行为的非正常性

非正常信访的群体和个人不是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采取正常渠道信访形式依法反映问题,而是采取制造磨擦、诱发冲突、煽动闹事、媒体炒作等铤而走险、孤注一掷的非法手段,故意制造事端。

1.3影响的恶劣性

由于非正常信访的群体和个人在信访过程中采取极端的非法行为故意制造事端,使其信访事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影响基层政府和组织、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甚至对司法制度造成负面影响。

1.4诉求的多元性

部分非正常信访的诉求内容不仅要求得到更多的不合理经济赔偿,还带有制造不实之词、夸大事实真相,以达到诬陷当地政府、干部的目的,将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经济纠纷、行政裁决、国家赔偿,以及需要通过申诉解决的问题,演变成极端的非正常信访问题。

1.5制造事端的突发性

非正常信访的信访人或群体信访的初衷就是想通过制造影响达到其目的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往往不仅在行为上采取非法、非正常的手段,在地点选择上也选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共场所,在时机选择上基本集中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在手段选择上采取突发性的方式进行,具有隐藏性大、突发性强的特征。

1.6媒体网络的关注性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历来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信息化的网络时代,一键就能造成轰动事件,就能引起媒体和网上炒作,给非正常信访群体和个人提供了不良行为坐大成型的空间和机会,助长了非正常信访行为的滋生。


、非正常信访问题的治理路径

2.1用好信息资源优势

治理非正常信访问题必须充分利用好各类信息资源,充分依托信息资源主导信访工作,以信息资源优势确保非正常信访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一是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广泛物建信息员,将触角延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苗头性信息,切实做到耳聪目明,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加强信息的分析研判,建立信息会商研判专班,定期对各类隐患、苗头及上访人员动态进行关联整合、分析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测预警,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三是充分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动态掌控,及时纳入视线,全面掌控行踪,确保一旦发生非正常信访,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轨迹信息,第一时间找到上访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2.2用好基础防线优势

治理非正常信访问题,强化基础工作是关键,筑好筑牢基础防线是前提。所谓信访工作基础防线,是领导接访、办访的基础,包括各层级做信访工作的基本力量和群众工作基础,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业务技能、各项完备的办信办访工作制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说,这些基础的完备与否,作用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非正常信访问题能否生成的条件和气候。必须切实做大做强做实基础工作,用好用足用活基础防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是发挥好领导层防线作用。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坚持落实一把手阅批群众来信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防止“踢皮球”现象出现。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信访“包案”的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回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2.3用好法治治理优势

治理非正常信访问题要充分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充分运用好《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理,充分发挥好法治治理的优势。一是规范信访程序从信访案件受理开始,要明确信访受理事项及严格信访程序,将涉讼案件从信访中剥离出去,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法院应受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最终裁判的涉讼案件,直接告知上访者其诉讼、上诉的权利与途径,确保信访涉讼案件程序规范。二是规范终结机制。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经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的信访件不再受理,使无理或持非法要求的信访人不再缠诉。三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与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给予相应处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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