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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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卜奎林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60

摘要:公证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证据保全作用,可有帮助法庭确定案件事实,并减少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从以上两个角度上来说,公证制度对保证民事诉讼法律的有效落实提供了基础。而在进行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公证的类型和形式,从而确保公证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而在完善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加强公证的优化、完善成为现代民事诉讼中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公证;民事诉讼;证据保全

通过公证手段对民事诉讼中的案件证据进行保全,从而方便在日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提取和验证,使其具有真实性和证明能力,从而提升民事诉讼的案件处理效率。现阶段我国证据的保全通常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诉讼保全。而另一类则是现在需要讨论的,对诉讼前的证据进行公证保全,而这种证据保全方式需要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公证。

  1.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 对案件真实性的约束

民事诉讼中的公证制度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有效的记录,并根据按照《公证法》办理的保全证据内容,为民事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实际、客观角度上的判断。这种具有客观事实性的民事活动表达方式,可以帮助法官正确了解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减少了法官个人意见对案件的影响,因此公证制度也对法官的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约束。在使用公证制度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公证制度减少了法官审判时的主观意见对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影响,保证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在相反的情况下,法官违背公正证据的意愿,进行主观裁量,则会引起进一步的纠纷导致再审和上诉的情况出现。

  1. 减少当事人举证责任

当民事诉讼案件中具备完整的公证证明和相关的文书,则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免除。同时,经过《公证法》授权的相关机构对证据的保全,可以有效避免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消灭、损失,从而减少无效证据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而作为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过程的举证证明机制,效率更高、事实性更强的公证证据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取证困难以及减轻审判官的负担并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但是,公证证据并没有完全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需要在公正的过程中,保证公证证据没有瑕疵和疑点,并且得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认同,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 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由于公证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时,会优先采取证明力更强的公证证明,也因此极大减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重复调查取证时间,进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并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因为公证证明机构往往是所属于国家的行政机构。因此,公证证明制度,在国际范围内也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可以有效减少国际民事诉讼带来的举证困难。从公证证据的名利和普遍性上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资源消耗,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1.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保全类型和形式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公证保全证据时,应当根据具体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并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来选择公证形式。在实际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公证内容主要有:1.保全证人证言,当证人因为年龄、体质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席法庭,或者是因为死亡等特殊原因导致日后无法取得相关证言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会通过公证机构将证人的证言进行保全。2。书面文件、物证保全,这项主要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采取的书面证据以及物证进行封存或者对以后可能销毁损坏的相关证据通过复印、复制、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保存,并由公证机构确定其事实性和合法性。3.对影音、录像、照片等数码证据进行保全,这种情况往往在相关资料会出现即将销毁、灭失或者不方便将此类资料进行直接提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并由公证机构证明数码文件与原文件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庭证据。4.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鉴定的结果进行保全,通常这种情况下需要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人员参与,并由公证人员核对其资质、合法性,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相关的勘验报告、鉴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材料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采用公证来保全证据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其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

  1. 完善民事诉讼公证的原则

  1. 公证制度的非强制原则

由于公证制度是作为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补充方式,其不具有执行性,同时公证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为了保证法律的客观、公正,需要严禁以公证之名,行他人之事。公证机构在受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当事人解释向对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引导当事人通知对方当事人以满足《公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知情权,从而保证对方当事人可以有效使用抗辩权利,来避免证据公证的风险,从而保证公证制度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1. 确保公证制度的客观性

《公证法》规定公证人员的法律角色永远是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者。而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需要始终以第三者的方式来保证公正的客观性,并严格注意自身的言语、行为,不得具有主观意念。例如在进行证言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需要亲自接待并询问证人,详细并如实记录证人所描述的内容,不得进行主观地歪曲或者篡改,尤其不能受到公证申请人,代理人以及民事诉讼案件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并在记录过程中严禁随意增减内容,同时,若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涉及到多个证人的证言公证,公证人员应当进行分别接待和单独询问。

  1. 在公证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

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公证人员不得以侵权的方式,来进行证据保全。例如现代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与公证人员不得以非法方式进入他人的电脑网络系统以及信息、社交账号,若遇到密码或限制性提示的情况下,应当审查公证申请者是否具有进入相关系统的权限,然后再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密码的破解,确保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从而体现出法律对民事诉讼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正性。

结语:公证制度对民事诉讼具有积极的影响,不但能够提升证据的真实性,还可以有效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并提升司法机构的处理效率。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案件的不同证据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的公证形式,公证人员需要灵活利用各种形式将公证的效果最大化。而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公证制度具有非强制性,公证机构不是一个执行机构,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公正的客观性,并且保证公证过程不会侵害他人的利益,从而有效减少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纠纷,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磊.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探讨[J]. 楚天法治,2020(12):172-173.

[2] 于惠芳. 公证保全与民事证据[J]. 职工法律天地,2017(10):202-203.

[3] 卢瑞华. 公证解纷制度研究——以公证功能的拓展为视角[D].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9.
姓名:卜奎林(1968.06--);性别:男,籍贯:辽宁省,学历:本科,毕业黑龙江东北农业大学;现任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