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现状及解决策略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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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现状及解决策略思考

王艳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60

摘要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从立案、起诉、答辩、开庭通知到庭审、判决、上诉及执行等活动都需要送达程序。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高度发展中,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大量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程序的需求及社会关注度也在逐步增加。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遇到的送达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尽管民诉法中对于送达制度有明确的形式和期限规定,但各地法院在送达中又无详尽的内容可执行,导致送达难的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困难;问题现状;解决策略

送达程序,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将诉讼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制度。送达程序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后,可以及时知晓诉讼争议内容和诉讼时间,以便及时参与诉讼过程。但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诉讼文书业务日趋繁重,“诉讼难”成为了民事诉讼实务中棘手的难题。

  1. 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难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深入推进和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加强,本身传统司法送达制度的一些弊端显露更多,随着民事诉讼的业务增多,送达难和送达乱严重影响到各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效率,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简化送达程序,缩短办案周期,会出现自主简化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诉讼法精神,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行为,这也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因程序不公正导致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针对以上的司法困境,本文对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送达难的现象作出具体分析

1.受送人拒签现象层出不穷无法签收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送达难的问题就是受送达人拒签或者联系不上的现象,很多被告方的诉讼当事人,也是受送达人,他们会拒绝签收文书,或者故意将手机关机,或者故意留下错误的地址,出现法院工作人员联系不上的情形。这种现象多发生于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中。此外,邮寄送达还会出现信函代为签收的现象,签收人并不是受送达人,且未在回执上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导致法院也无从知晓受送达人是否已经收到法律文书,这也成为了部分受送达人在庭审后以未收到文书要求再审的申请原因或抗辩理由。

2.法院简化送达程序送达方式存在瑕疵

法院工作人员有限,而近年的案件数量又在增多,让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上万份的法律文书,工作量也会增多,甚至影响到他们其他的办案效率。部分工作人员为了简化送达程序,有的在联系不上受送达人的情形下,会直接留下诉讼文书或者直接转交其邻居或者小区门卫代为签收,很明显这样的程序严重违背了民诉法中关于送达的程序要求。其实这也是由于送达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原因,因为人为原因造成送达困难的现象还发生在委托送达中。随着每家法院的案件数量都在逐年增多,委托送达还增加了受委托法院的工作负担,会出现受送达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送达主动意识不高的现象。

3.留置送达见证主体不详尽出现推诿的见证现象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其家属拒接受法律文书时,法院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家庭场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是对上述直接送达的一种递补形式。民诉法中对于留置送达中中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也作出规定:在采用留置送达时,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尽管规定了见证人的程序,但是对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却没有设定要履行见证义务,这也导致了这些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不愿意到场见证,导致了留置送达不能正常进行。

4.公告送达期限长送达效率低

公告送达的对象是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适用上述五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形。公告送达也是一种兜底条款。穷尽前五种送达方式外都不能送达的情形下才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其弊端就是公告期限长,要达到三个月之久,影响办案周期。另外公告送达也不能保证受送达人能付知晓公告内容,按期参加庭审。可以说,公告送达是一项浪费期限而又低效的送达方式。

  1. 新形势下的民事诉讼送达难的解决策略

由此可见,传统送达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的审判实践的发展,要想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要立足于送达实践情况,改进送达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1. 完善电子送达程序推进电子送达方式

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了电子送达方式,这也是紧跟电子信息发展的浪潮,极大地增加了送达效率。但电子送达首先从成本上来看节省了不少人力和财力,且灵活运用互联网电子技术,可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文书。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当事人拒签法律文书和地址错误联系不上受送达人的情形,推广电子送达,可以在事先预留的当事人网络账号中发送法律文书,就可以通过有效的电子传输送达,以当事人回复或者其他接收行为视为签收的依据,法院全程要记录保留电子送达过程。

  1. 严格规范送达程序推行多种送达方式并行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送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直接送达住,以此类推适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是最优先使用最高效的一种送达方式,但是存在的司法问题仍不断产生。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承担故意拖延时间拒签文书,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变革送达递进的方式,推行多种送达方式并行。首先要严格规范送达程序,根据民诉法的立法精神来看,针对以上六种送达形式可以并存送达,以哪一种方式优先实现了送达效果,就认可哪一种送达方式为最终的送达方式。比如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中,关于签收人的人员范围可以不再限定于和受送达人一起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签收人范围,比如和受送达人有亲属关系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签收。第二,扩大受送达人地址的范围。目前的规定局限于受送达人住所,对于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来说,应该包括不限于受送达人住所,还应当扩大到工作场所等地方,如果受送达人直接拒绝签收,可以就地采用留置送达,而不再局限于要到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才能采用留置送达。第三,对于留置送达的见证过程不局限于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代表来见证,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由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场所即视为送达,工作人员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具体过程,并将录音录像保存至涉案纠纷的卷宗内。

  1. 结束语

综上,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一直在持续,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提升,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完善相关的民诉法法律制度,加大对送达难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工作中的责任心,加大对干涉司法送达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的司法困境,

参考文献

[1]曹会敏.民事送达的现状及理论突破[J].河北农机,2020(04):93-94

[2]林涓.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解析[J].法制博览,2019(09):143


姓名:王艳(1975.02--);性别:女,籍贯:黑龙江鸡西,学历:本科,毕业黑龙江大学;现任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审判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