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体系,人就是自由平等的社会成员;或者换言之,因为人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人, 因此人们所希冀的社会是一个合作互惠的社会。
因此,罗尔斯设想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蕴含着这样的观念:社会不存在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社会是一个合作共赢的合作体系,合作体系虽存在获益不同的差异,但可以通过差别原则进行调节。因为在罗尔斯预设的社会中,人们都有着维护公平的分配制度的正义感,不存在不同阶级利益之间的根本对立;问题只在于找到一种能使人们达成关于正义分配原则的共识的方法(被无知之幕笼罩的原初状态),一旦达成共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人们就会出于正义感而遵照共识来行动。
罗尔斯将社会群体划分为最多受惠者和最小受惠者。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体系离不开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的努力,因而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理应从合作体系中平等地受益,而事实社会合作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合作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社会合作体系中有些人处于不利地位,有些人占有优势地位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受益较多。由此社会合作体系中存在两大群体:占优势地位的最多受惠者(the most advantaged ) 以及与之对立的处于不利地位的最小受惠者( the least advantaged)。正义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在每个人享受平等的自由前提下,满足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最小受惠者与最多受惠者是依据收入水平划分的社会群体。
尽管罗尔斯著作中常提及“class”,但其多次用到 class 一词,但并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而更接近于社会学意义上的“阶层”概念,即根据经济收入不同划分的群体。“阶层”并不关涉对生产资料的拥有,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虽可能有利益冲突,但彼此之间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 “class”指称的阶级,最重要的功能要义是区分生产资料的各种群体的关系, 也即不同群体对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是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的不同而划分的群体)。马克思的社会理论种最重要的阶级划分是指控制着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没有控制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之间的划分。按照佩弗(Rodeney Peffer)对马克思式“阶级”的定义,“只有当一个社会用制度固化人们总体上的优势或劣势,并将之代代相传,我们才可以说那个社会存在着社会阶层(阶级)”
1。
罗尔斯根据以下三条标准划定出“最小受惠者”群体。首先,毕生参与社会合作的人。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关注那些特定人们之间的关系,这
1Rodney 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380.
些人直接或间接地、全身心地、积极地参与日常各项工作的合作,即正义的首要问题只关注社会合作者之间的关系”2。这就直接排除了社会合作体系之外的人。其二,根据特定阶层的经济地位。罗尔斯从两个方面衡量社会合作者中的“最少受惠者”地位一是“选择一个特殊的社会地位,比如说,非熟练工人,然后把同处于这一地位、具有相似或更少收人和财富的人,算作最少受益者,'二是“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只根据相关的收入和财富,比如,所有达不到中等收人者均可作为最少受惠者。这一标准选出了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较低的一半群体。其三,依据个人的某些重要特征。个人特征主要是指一个人在家庭和阶级出身、自然资质、命运和机遇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第一,他们的家庭和阶级出身比其他人更不利第二,他们的自然资质实际的使他们的生活比别人更差第三,他们一生的命运和机遇确实使他们只享有很少的幸福。所有这些都是在正常范围内的考虑以及与社会基本财富相关的衡量标准”3。社会的“最少受惠者”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受上述三方面影响。他们或者出身在贫穷家庭或者天生智障低能或者虽然勤奋工作,但命运和机遇特别差。这些方面或某一方面条件较差、起点较低者,都有可能使他们在参与社会合作过程中处于更不利的社会地位。
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目标群体是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公正就是为“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政府的责任首先是为该群体带来“最大利益”。罗尔斯正是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利益的公平分配。在受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平等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了保证。人们对政治的影响力不受他们拥有财产的多寡的影响,社会的最少受惠者有机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改善自己经济处境的经济政策。罗尔斯还谈到政府的转让部门通过转移再分配保证社会最少受惠者达到不低于社会最低值的收入水平,从而实现差别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