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党的法治建设史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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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党的法治建设史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韩丽萍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党校 陕西省 714000

摘要

在党成立100周年前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在党的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的法治建设开启新的征程。在党成立之后,党的法治建设历史也拉开了序幕。在党100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史中,党的法治建设史也是跌宕起伏,对党的发展壮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历史,鉴古知今。认真学习总结党在法治建设发展史中的经验教训,才能够明确新的发展方向和道路,能够增加自信,身体力行,行稳致远。笔者从回顾党的法治建设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的特点及成就、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三个方面展开阐述,以便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并能够认真践行。

关键词:法制建设 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在展望未来的同时,只有深刻的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才能行稳致远、渐行渐近。

一、回顾党的法制建设历史

回顾党的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建党之后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第二个阶段,自新中国成立之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第三个阶段,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至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第四个阶段,自十八大召开之后至今。

(一)党在建党之后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法治建设

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通过研究这三个阶段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的特点:

1.是党和人民制定宪法的伟大尝试,反映了党和人民在这一时期的宪制思想。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的伟大尝试,为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2.开启了以法律形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治历史。

《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部土地法。[1]《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于1928年12月起草,由湘赣边界特委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中国土地法制史的新纪元。《井冈山土地法》标志封建土地法制在中国局部地区崩溃。[2]以乡为单位 ,按人口标准分配土地的原则,是《井冈山土地法》的首创,并一直被后边的土地法规所沿袭。这部土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民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反映了群众对土地的利益需求。

3.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在武装夺取政权的同时进行的法治探索,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场全新的革命。党领导人民群众在武装夺取政权地区,积极进行立法探索。

继《井冈山土地法》颁布之后,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颁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法律。在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除此之外还颁布了大量保护劳工的法律规范,颁布一系列婚姻法。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人民自己的革命,是一场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革命,将广大人民群众团结起来,成为革命队伍的支持者,对革命的最终胜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4.严格执行法律和纪律,创建符合实际的审判方式。

这一时期的比较有影响的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形式上不是法律,但是在对军队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人民群众拥护党的主要原因。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将群众路线与审判方式相结合,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党自新中国成立之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法治建设

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分为两个阶段,即以1957年为界限,分前后两个阶段。在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法治建设在前期得到重视,法律法规陆续颁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框架逐步形成,社会稳定发展。

这个时期的法治建设面临废旧立新两方面的任务。在全面废除就法律、旧制度的情况下,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当于临时宪法,对新生政权的巩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53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同志比较重视法制建设,主持起草了《宪法》。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3]

随后颁布婚姻法(1950 )、土地改革法(1950)、工会法(1950)、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选举法(1953)、全国人大组织法(1954)、国务院组织法(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地方组织法(1954)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框架逐步形成。

2.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已经产生。

八大报告提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4]

1956年在党的八大发言中,董必武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系列法律原则已经形成。

3.1957年至1978年期间,法制的作用被质疑,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遭受批判,法律被搁置,人权被践踏,社会陷入动乱。

(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至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的法治建设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 自此,党的开始了新的历史阶段,直至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主要由有以下特点:

1.立法工作得到重视,立法工作空前繁荣,大量法律法规出台,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明确目标任务,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有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79年《刑法》、1986年《民法通则》等等。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写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6]

  1. 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方针。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法制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的基本要求,被称为法制建设的“旧十六字方针”。

3.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虽然,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但宪法序言中依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结合这一时期的法治发展,笔者认为,虽然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但这个时期的法治,还是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主要内容。

4.宪法没有得到实质意义上的实施。

1982年《宪法》颁布后,先后出台了多个修正案,但是宪法的实施没有得到重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甚至出现严重的违反宪法的现象。

5.司法腐败严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得到有力的维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新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立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人们尊法、守法的意识却在逐渐淡漠。司法、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日渐严重,冤家错案层出不穷,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不断突破。

(四)十八大之后党的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7]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法治建设迈上了新的征程。由于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进行的,故笔者将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进行论述。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的特点及成就

(一)内涵

1.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两方面的内容,具体体现11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8]

2.内在逻辑关系

11个坚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政治和道路保证,维护人民利益是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法治中国是奋斗目标,在宪法的框架下执政、行政,将法律作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在法治的各个环节中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任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战略布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领导干部是保障。

(二)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特点

1.法治建设由“健全法制”向“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理念转变。

十八大的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讲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十八大以后,法治建设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党、国家、政府、社会的各个方面,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旗帜鲜明的讲政治。

旗帜鲜明的讲政治是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根本特点,主要表现是:提出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3.重视宪法,强调宪法的实施。

十八大以来,宪法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宪法纪念日的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让静止的宪法动起来。

4.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一个显著特点。全面从严治党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实现:一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注重党性淬炼,一是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注重对权力的制约。

5.注重社会的价值体系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价值体系的重塑是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一大亮点。公平正义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阳光司法成为必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成为个人价值的基本遵循。

(三)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

1.在法治理论方面,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真理。

2.宪法的实施得到加强,宪法的尊严得以维护。

通过设立宪法纪念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强调宪法的合规性审查、出台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加强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3.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体系得以重塑。

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宪法。引导社会、个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4.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实施,监察体制的改革,铁腕反腐,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的颁布,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5.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

十八大以来,在检察院、法院进行员额制改革,建立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各大阳光司法平台落地生根,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6.党员的党性在逐步增强,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得到巩固。

十八大以来,重视党员的思想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先后查处了一大批高级党政军领导干部。

7.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出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8.国家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得到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逐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初步形成。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万众一心,积极投入到抗击新冠肺炎的战斗中,党、国家、政府、社会、人民经受住了新冠疫情的考研,我们国家率先取得抗疫战争的胜利,在全球经济体内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在这场新冠疫情中,我们看到我们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已经初步形成。

三、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理论的魅力在于实践,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学习的关键,笔者就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如下建议:

(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坚持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养成学法、用法、尊法的习惯

在法治发展的新阶段,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养成学法、用法、尊法的习惯成为必须,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破坏法治的思想和行为

价值观对一个人的行为的影响至关重要。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 张西坡、韩延龙 《中国革命法制史》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7(2007.1重印)第535页

  2. 刘国荣、宇赟 《论井冈山土地法的开创性意义》 荆州师专学报 1999 年第 1 期(社会科学版)第18页

  3.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第132页

  4.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

  5. 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7. 党的十八大报告

  8. 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宣传稿

姓名:韩丽萍 性别 :女  籍贯:蒲城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5.12
学位:硕士研究生  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宪法学 民商法
单位: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