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涉及的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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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涉及的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探讨

杨海波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830000

摘要: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开展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1984年以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设改革和建设基本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号)。关于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中有关问题的公告(表[1987]第123号)。619)等一系列文件,开始在国家层面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已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等专业工程领域,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但在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未使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国内市场难以跟上。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引言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工程造价的基本问题可分为基本问题、招标相关问题、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纠纷解决问题等。其中,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成本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价格的种类和工程总承包的估价与价格形成;在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如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模式、投标前应达到的条件、总承包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编制、总承包价目表的编制与有效性等。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承包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风险分担应约定、工程总承包发生风险后应约定的定价方法、工程业主的许可应如何在合同中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的中间付款应如何界定等;此外,它还包括纠纷解决情况不明的内容。

1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构成

与传统模式相比,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完成项目建设。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报价包括设计成本、采购成本、施工成本,并从承包商的角度,考虑设计项目成本、采购成本、施工成本、利润和风险成本,通常在三个相应的业主提出报价后,利润和风险费用应分成前三个费用。

在国际上,工程总承包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我国一些地区正在探索工程总承包下的非固定总价合同类型,由于工程计量的风险仍由业主承担,这种合同模式是没有错的。但是,在总合同固定总价模型下,将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计入“暂定金额”与总合同模型的概念不一致。

2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类型和计价方式

2.1 固定总价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对设计承担全部或实质责任,并直接控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果采用单价合同,当合同完成时,将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重新计量并按实际结算进行结算,承包商很有可能在设计时朝着有利于自己实施的方向进行工程结算,这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概念不相符,容易产生纠纷。另外,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在业主追求固定价格和固定完工日期的情况下产生的,对工程成本的确定性要求较高,总价合同显然更符合业主的需求。固定价格合同也比单价合同更容易结算。

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俗称“黄皮书”)中,合同价格虽然默认为固定总价,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单价计量的方式进行结算,黄皮书的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都对此作出了说明。1999黄皮书通用条款第14.1款规定:“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计量和估价应专用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应相应确定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进行调整。”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则采用了严格的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变更、索赔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再变化。此外,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均没有对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的定义,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虽然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具有上述优点,但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推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中国目前没有可以广泛使用的估算指标和估算配额。通过投资估算或设计估算计算的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格往往与实际价格相差太远,存在审计风险。二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要求的投标准备和咨询时间过长,不适用于投标周期较紧的项目。

2.2 固定单价模式

在我国的实践探索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工程采用了固定单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或定额浮动单价价格型。所谓模拟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它是业主以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类似工程为依据,制作的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都是估计的,没有实际约束力,它是虚拟的。投标人应就每个项目清单提供相应的单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合同合同价。如果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模拟清单相似,则按合同合同价支付。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模拟清单相差过大,则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这实质上是一份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与固定总价的总合同相比有一定的优势:一是规避了审计风险,以及决策者的腐败风险;第二,可以减少招投标时间,适用于招投标时间不足的工程总承包。但这种方法也有缺点:首先,承包商通常会将设计的最终成本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项目成本难以控制;二是无法调动承包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第三,在固定单价合同下,业主投入的工程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需要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也比较复杂。

2.3 固定单价取费下浮模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项目采用固定单价采取费用浮动模式,即按照具体定额和收费标准固定单价,项目竣工后按实际结算,承包商需要在报价中报告相应的浮动率。这种工程总承包形式的优缺点与前一种形式基本相同。另外,配额浮动定价模式又回归到政府定价的形式,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不利于承包商的激励。

合同加强结算合同成本很难控制方法的一些项目的风险限额设计,作为标准来计算投资的上限合同价格的上限,上限范围内的项目的成本根据固体沉降,超出工程造价风险范围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结算价款不再增加。部分项目采用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特定价格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据实结算。在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享;在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业主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担。分享或承担的比例较为重要,需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确定。

2.4 不同价款类型和计价方式总结

通过之前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价格有其优缺点,和普通国际EPC和DB通常采用固定价格的类型根据固体解决项目一般合同单价合同类型在国内试图收购更多的时间来准备不足,项目评价指标的项目更适合这样的合同。然而,无论是固定单价模式还是固定单价模式,工程总承包的实际结算都不能真正将工程成本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承包商,不能调动承包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结束语

工程总承包费用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它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协议优先于法律。因此,法律问题的总承包项目的成本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引导和规范尽可能促进建筑市场结构和模式的升级,保证项目的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是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一并提出。是提出了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措施。建议引入招标投标项目的总承包合同的方法,指导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标投标阶段对项目的总承包合同的范围,主要设备和其他内容,项目的成本来确定产生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菲迪克文献译丛[M](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陈勇强,吕文学,张水波等.FIDIC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