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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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

周扬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与日俱增,各种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事件时有发生,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体现,但是现如今的实际情况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公权利以及司法公开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因此,下面的文章就在对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刑事诉讼法保护进行简要分析论述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优化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保护

引言

处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中,警务人员通过公民个人信息,探寻嫌疑人犯罪线索,并对嫌疑人进行追踪抓捕,已经成为警方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未曾制定相对健全的监管举措,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正当理用,在广大民众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也受到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便在不妨碍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做到对公民权益的高效合理维护。

一、公民信息的界定

要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首先要通过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公民信息的定义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公民信息的定义范围才能确定目标开展具体工作。在我国公民是指拥有国籍,并具备个人行为能力且能够承担个人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具备法律权利的自然人。在与人民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公民和人民在政治性强调角度有所不同,公民更加倾向于法律性而人民则倾向于政治性,公民应当依据法律义务和权利而存在。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应当以多种形式存在的公民身份证明及其在身份证明框架下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包括公民的财产信息,活动范围等多种信息。当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法律相关事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公民身份为主而非人民身份概念,因此要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进程应当是与公民个人信息为主要内容,通过保护公民的身份以及财产和活动等多种不同内容的保护过程。

二、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

通过刑事诉讼诉讼法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指对以公民个人身份为主体的相关信息作为公民的物质载体通过法律来给予相应的保护这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护内容通过对公民的信息进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受到非法用途带来的后果影响。公民个人信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保护条款组成了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通过刑法来对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行为进行约束,实现保护公民信息的同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的目标。

三、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仍然不全面

(一)公私权利没有清晰的分界

要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目标就需要首先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有效的界定,要开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的主要途径仍然是通过公检法等司法体系采取的各类方法如果在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不能够具体细化就不能够将私权力和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分隔例如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虽然指定了相应的目标划定了范围但对于主体仍然需要进行有效的厘清在技术侦查的过程中仍然没有对于所属内涵和分类进行有效的明确,在法律学界虽然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说明但并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导致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开展工作的内容不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所以当技术监察没有被法律进行完整清晰的定义时,某种技术侦查手段是否属于技术侦查,是否会通过这种技术侦查手段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都应当得到清晰的解释或受到约束,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并产生了事实的法律后果,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司法机关在开展办案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收集资料和证据,这种行为本身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有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就可能出现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情况。

(二)个人信息保护和司法实践的冲突

在针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开展办案过程时进行的材料证据收集过程所出现的公权力对私权力可能存在的侵犯情况,应当通过法庭审判的过程或通过判决书的要求来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与调查材料取证过程的矛盾进行清晰的说明。我国的审判过程通常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对司法系统的监督权利,更加为了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性但是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某些诉讼主体允许其隐藏自己的身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证据会危及部分人员生命安全,这类证据可以允许不出现在法庭上,由法官在庭外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对案件的影响进行核实然而通过庭外核实证据就降低了法律的公开性是否能够保证该核实过程合理合法是要明确的事项在进行判决书的公开过程中也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公开化就可以有效的提升案件的社会知情权,但公开宣判也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失去重新回归社会的愿望,这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面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矛盾冲突点。

四、如何优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效果

(一)厘清公私权利的分界

通过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公权力的界定过程中可以明确的是,首先我国在刑法层面上对公私权利之间的分界做出了更加清晰的认定除此之外可以确定这种认定过程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特别是针对技术侦查过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法律应当对技术侦查过程进行清晰的界定,技术侦查是针对较为严重的案情通过各类监控拍照等技术手段开展的特定侦查方式,这种侦查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会影响审判程序的结果,因此为了限制技术侦查的范围我国只有地级市以上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授权开展技术侦查活动。受限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大多数基层偏远的社会仍然以人情社会为主要形式所以开展管理的过程中效果不好如果允许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技术侦查活动就有可能出现依照技术侦查为由而对权力的滥用。并且我国的法律保证在三个月期限的技术侦查权限会自动收回,如需要继续技术侦查则需要再次提起申请,虽然设定了技术侦查周期但并没有对技术侦查次数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可以一直申请则技术侦查周期就失去了约束效力,所以应当规定技术侦查只能申请三次超过三次仍需要技术侦查则需要最高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开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和司法实践活动的平衡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诸多行为都可能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当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多数通过折中平衡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对于当前矛盾中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诸如以人查房的情境中,对此法院应当予以清晰的界定,要保证住宅信息的安全因为公民个人信息中最重要的信息即为住宅信息,然而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那么信息住宅是否仍然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应当设置一种机制,将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嫌疑人员与简单的普通公民进行有效的区分,常规的民事案件都不能进行以人查房的活动。

结束语:总体上说,警务人员在执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时,往往需要通过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来达到追踪抓捕罪犯的目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不能疏忽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想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正当利用,就需要全面细致的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方面的不足,并合理探寻相应的优化策略,以便做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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