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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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分析

王峥 艾明月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中国现行婚姻法颁布多年,相关部门和部分学者做出了很多解释。在某些方面的规定确实非常模糊的婚姻法最近几年修改后,仍然存在许多偏离了法律初衷的漏洞,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其基本内容时常被肢解和替换。对此,为确保其价值体系不偏离、不破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修改婚姻法的有些问题暂未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在制定民法典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现行;婚姻法;民法典;立法


一、现行婚姻法不足

从规范的、严谨的立法技术的意义来看,作为一个自成一体的、系统的部门法律制度,为保证其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和同构,它必须是科学的、确定的,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相容统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五个不足:

1.通用性强、原则性强,整个法典和各种条款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人行为的严格指南,是我国婚姻法的优势和特点之一。但是,从形式到内容,,有悖于法律规范化、清晰化和具体化的内在本意,高度笼统的法律条文表述都是抽象的、笼统的,空洞无根据,不知所措,简短的、模糊的,程序范围可扩展性“容易”,可操作性差,这也成为现代社会法律本身价值的一个严重的弊端,即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典型性的规范化趋势[1]。真正的法律精神其实质要求在实践和生活中被误解,应发挥的作用和效果难以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得不到履行,结果只是一种法律形式,无法体现真正的法律精神。

2.与鼓励和诱导人们行为的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合法行为、制裁和纠正人们违法行为的婚姻法,无论是显示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的一般性还是确立一般行为模式的必要性的规定,都应该有机地由三部分组成:假设、处理和制裁,便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把握、遵守和实施。选择方向,确定规范的法律秩序,这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应在法律条文中统一呈现。对于几乎所有的违法现象都缺乏明确、具体制裁的中国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特别是纠正规定[2]

3.与上述在外部因个别方面的极端而归于反动的两个缺陷伴生,存在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条和法律规范等的婚姻法典的结构,冲突疏漏性有余,功能模式残缺不全,法律应有的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等多元价值协调整合比不足,距最优化的使在内部因互克而抵销的目标选择相距甚远。婚姻法的构造整体上既不能有单个功能的正向有效体现,各元件亦难呈整体价值的最佳效应。

4.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民法总则、刑法、继承法等部门经济法相继出台,颁布十余年来的婚姻法的许多内容,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法等直接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求所有的法律和部门都要完整、协调。但现行婚姻法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谓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婚姻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基本规定,找不到立法依据,显得支离破碎、不完整,各个法律部门没有统一适用,“各以自己的方式运作”,立法不同步导致各个法律部门协调不足,冲突不止,存在很多问题[3]

5.随着社会变迁,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很多地方性的措施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公开发布的或内部控制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工作文件和决定。对一些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总结、确认、深化,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消除矛盾,避免出现纵向和横向的冲突[4]。因此,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补充丰富婚姻法典,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进行统一、理顺。

二、民法典立法对策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基于各种因素,今后我国民法典至少应有以下规定:

1、为使法律名称与调整对象一致,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时期,中国婚姻法的名称是恰当的,以当时的婚姻法为宜。解放后,我国的婚姻法,扩大调整家庭关系的范围。中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婚姻立法是婚姻法,这是解放前的婚姻法,与之相比,我国的婚姻法增加了调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规定了祖孙兄弟关系内容。与之前的婚姻立法相比,继续呼吁婚姻法显然是不合适的[5]

2、至于禁婚的条件,补充几大婚禁疾病。关于禁止病婚的规定,“患有麻风病未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病婚,这是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目前,在中国数量庞大的残疾人中,仍有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未婚的重病患者,如艾滋病、柳病、痴呆和严重的精神疾病,因婚禁疾病患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这实际上是很难做到《婚姻法》规定的。同时,在一些地区,《婚姻法》中条件难以落实。因此,可增加婚前健康检查规定,咨询医学权威,了解其他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和结婚造成的后果。并且,很大一部分是人们首先看法律,可采取结合实例和概括的方法。建议婚姻法规定所有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补充几大婚禁疾病,让人们一目了然。

3、将登记结婚制度改为公告登记结婚制度。针对部分婚姻当事人隐瞒年龄、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申请结婚登记的,收回结婚证、罚款、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等应处罚措施,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但这些属于“事后制裁”的措施尽管是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效措施,以防止非法登记婚姻的发生,但如果能够在非法登记婚姻发生之前,是提高婚姻登记质量的有效途径。瑞士和法国的民法典规定了公开婚姻登记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时,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相关证件,对有异议的进行审查处理,还应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公告数日[6]。同时,允许他人揭发不符合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条件的人,依靠群众的监督,减少非法婚姻登记。这些规定无疑提高婚姻登记的法制水平。申请人住址不在一个地区的,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由双方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浅谈生育权问题及法律保护[J].陈静怡.法制与社会.2013(29).

[2]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生育权的保障与实现[J].秦玉香.攀登.2006(02).

[3]生育权双重立法模式的构建[J].黄丽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2).

[4]夫妻生育权冲突之对策研究[J].陈雅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1(01).

[5]男性的生育权应如何保护[J].张力.方圆.2020(10).

[6]浅析我国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J].杨思彦.法制博览.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