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机制: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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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机制: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若曦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摘要】:在全球视野下,我国反洗钱法律机制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同时,逐渐显露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反洗钱人才的短期专项培训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地区和各级层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系统性。本文通过对国际反洗钱工作研究,从反洗钱机制的角度考虑,以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主,推广反洗钱从业资格的认证体系从而使得我国反洗钱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关键词】:反洗钱 国际经验 专业培训


一、引 言

反洗钱问题是各国政府维护经济政治秩序、金融体系安全和预防有组织性犯罪的研究重点。洗钱活动涉及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多项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洗钱活动影响的是各个经济体的整体利益而并非单一金融系统。在当前的国际局势和环境下,反洗钱将成为从资金层面监督预防恐怖活动的有力措施。我国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化,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级金融机构开展全国性反洗钱工作。本文从教育工作者的角度,研究如何通过政策机制和考核体系的制定来渗透反洗钱意识、促进基层工作人员专业发展,从而更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探讨国际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其经验对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进程

我国政府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其成就令人瞩目,首先是在反洗钱整体约束机制的构架上做出的努力,如反洗钱组织架构的搭建、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的修订、正式加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并逐步向特定非金融机构覆盖。

《反洗钱法》的颁布和实施,顺应了国内、国际反洗钱形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重要领域的立法空白(屈文洲、许文彬, 2007)。 法律制度的确立在战略上深化了反洗钱工作,然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反洗钱人才的专项培训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地区标准不一、方式不一、步调不一,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严立新教授指出“虽然我国分布在政府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已从2002年的数百人发展至今天的三十多万人,但反洗钱从业人员入门没有‘门槛’,绩效衡量、职务晋升缺乏科学有效的‘标尺’,这一状况至今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反洗钱人员在素质上的严重参差不齐,包括教育背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等与日新月异的反洗钱需求相距甚远,这一现状制约了我国反洗钱效率的提高。

要在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形势下,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专业人员培训机制,首先应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方式有一定的认识。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在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同时,该办法还完善了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从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发布《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已经形成系统性、规范化的流程。人民银行通过各级分支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在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中获得反洗钱履职情况的信息。因此,制作这一类报告和执行自查工作的专业人员素质对反洗钱工作而言尤其重要,他们决定着我国的反洗钱系统能否从下至上行之有效的反映出资金流动的真实状况。培养适应反洗钱形势需求的专业人才变得越来越迫切,推行反洗钱从业资格的认证体系也成为培养专业人才的一项必要条件。

  1. 国际金融反洗钱现状

我们从了解国际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反洗钱组织出发来理解国际上反洗钱的整体构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简称FATF)是由七大成员国共同于1989年7月巴黎成立的政府间组织。FATF旨在为各经济体打击洗钱犯罪、恐怖融资以及其他威胁国际金融体系的非法行为提供规范性的评价机制。作为全球反洗钱领域最具权威性的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为各国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参照依据。各国每年根据特别建议在本国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自我评估和相互评估(邬为蕾,2005)。2015年12月,在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美国金融情报机构——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我国在与重点国家建立双边反洗钱情报合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美国最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对非法洗钱进行监管,从《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The Narcotic Control Act of 1956)到《1994年禁止洗钱法》,在战略上推动美国反洗钱监管多部门合作模式的形成。他们实行“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而英国更注重由各行业基层从业人员来推动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无论哪一种他们都根据本土金融环境来运行高效的反洗钱机制。

英国的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行业自律意识以及高效的培训体系,律师事务所等行业定期举行常规性教育和培训,从而提高本行业人员反洗钱效率;更有银行业协会等行业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洗钱监控组”出版结合本行业特点、由行业内自定的行规式反洗钱规范《金融业反洗钱手册》(Anti-Money Laundering Guidance Notes),作为其从业人员识别可疑交易的日常参考。另外,英国的每家金融机构需任命一位反洗钱专员,负责甄别可疑信息,并决定是否需要向全国罪案情报中心(NCIS)经济犯罪组举报,同时所有的员工都有报告洗钱嫌疑线索信息的法律义务。

四、结论

国际反洗钱工作发展到今天经历了许多变革,从各国经济体单独开展反洗钱阶段到现在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方式,体现了各国对打击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的重视。国际反洗钱资格认证系统的引进给反洗钱专业人员全面提升素质提供了蓝本,给我国建设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反洗钱效率确立了方向,为推广本土化的反洗钱师资格认证体系奠定了基础。反洗钱制度的完善和资格认证系统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但目前的培训机制能否满足行业对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上越来越高的需求还有待研究。


参考文献

[1] 潘存和,2008:《赴英国参加情报与反洗钱工作培训的体会》,内蒙古公安厅。

[2] 屈文洲、许文彬,2007: 《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第7期。

[3] 童文俊,2010:《反洗钱国际经验及其借鉴》[M],中国金融出版社。

[4] 邬为蕾,2005:《全球视野下的反洗钱问题及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