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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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浅析

邹银河

四川蜀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45

摘要: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存在融资难的问题,部分资信较好的国有企业急于开拓新业务提升经营规模,所以近年来国内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业务量快速增长,资金体量也越来越大,可是一片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民营中小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者恶意拖欠,或者多个链条中的某个环节资金中断,将很有可能造成诸多参与方,尤其是国有资本利益受损。本文通过揭示国有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合作形式和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风险,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指出非贸易类国有企业应专注于自身主业发展,贸易类国有企业应注重于围绕自身产业链,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并加强资金监管,规范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控制

引言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国资委,都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有考核要求,部分国有企业对于开拓新业务提升经营规模有着较大愿望。国有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经济总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导致金融机构更愿与国有企业合作,致使民营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国有企业有资金、缺营收、要规模,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剑走偏锋”,民营中小企业有渠道、缺资金、要利润,与资金优势方合作意愿强烈。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模式最简单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入手,展开合作,并不断变换贸易业务形式,规避监管,快速做大业务规模,却不知潜在风险巨大,极大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和灭失。

1.国企融资性贸易的形式和特点

1.1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通常是由提供融资的国有企业作为托盘方,与上游供应商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后,利用自身的资金、信誉等优势先采购上游供应商手中的大宗商品并与下游签订购销合同,下游在约定的期限内再按照事先约定价格采购商品,在这一过程中,托盘方利用账期实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1.2委托代采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国有企业接受民营中小企业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并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其完成, 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民营中小企业的关联方完成,国有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1.3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通常是由多家企业之间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购销合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或过桥方参与到贸易链中,国有企业的上下游客户之间有可能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使得整个交易链最终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民营中小企业则利用交易账期获得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为降低交易成本及物流成本,此类融资性贸易模式通常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甚至根本就没有真实货物。

2.国企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

2.1行政风险

近年来,国有企业参与开展融资性贸易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事件,给国有企业带来较大经营风险和资产安全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严禁违规开展空单、空转等无业务实质的融资性贸易,要求进一步加强贸易业务管控及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如果触碰了上述相关文件“禁区”,国有企业相关领导干部将面临较大的行政风险,甚至造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同时,国有企业有资信方面的优势,在开展融资新贸易的过程中处于“甲方”地位,民营中小企业为实现自身的利润目标,可能会对国有企业相关决策人员进行“围猎”,从而产生廉洁风险。

2.2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其重点是融资,有些循环销售的方式没有涉及实物交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有可能涉及犯罪,此外,此类业务会涉及较多的主体参加,法人人格混同,面临诉讼时,国企难以追究赔偿。同时,因为民营中小型企业的流动性太弱,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民营中小型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大,有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差、无道德,会将债务危机转接给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因融资过程的复杂性及缺乏监管,则会被卷入债务危机中。

2.3财务风险

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分为全额法与净额法,如果国有企业在该项融资性贸易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无法与收入相匹配,则很可能被会计师认定为代理行为,从而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无法全额确认,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同时,既然作为融资性贸易,不管他的形式怎么设计和变换,必然存在国有资金被占用的问题,即国有企业的资金回收肯定存在账期,一旦民营中小企业基于各种原因造成自身流动性紧张,则会对贸易应收账款回款产生巨大影响,形成财务风险。

3.风险控制与建议

3.1非贸易类国有企业应专注于自身主业发展

非贸易类国有企业应专注于自身主业发展,做好给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年度经营考核指标等的设定上更加贴近于企业实际情况,避免短视和冒进行为,从而为自身的主业发展争取时间,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避免为了营收而开展贸易,规避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巨大风险。

3.2贸易类国有企业应开展有交易实质的大宗商品贸易

3.2.1科学设计大宗商品贸易的流程和模式

在计划开展大宗商品贸易时,国有企业应提高大宗商品贸易合作伙伴的准入门槛,加强资信调查,做好风险评估。在协议设计时,要理清业务流程,合理设计业务模式,找出风险点并加以规避,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同时,要求资信条件一般,但渠道较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供抵押担保等信用增进措施,开设回款共管账户,加强资信较好的最终回款方资金监管,规避资金风险,降低业务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动态跟踪机制,对合作方的经济情况、信用进行实时管理评估,如有异常,及时止损,降低财务风险。

3.2.2围绕国企所在集团或产业链开展贸易业务

近年来国有企业开展的贸易,多是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的简单粗暴的融资性贸易模式,风险较大,但多数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其集团内部或其上下游产业链上存在的大量原材料、产品供应需求,却极少得到关注或关注不够。贸易类国有企业应深入挖掘集团内部的供应需求,或向企业所处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同时与资信较好的民营企业合作,形成真实大宗贸易业务闭环,规避上述的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典型风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结论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不仅存在法律和财务层面的业务风险,还存在影响国有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政治风险,且其占用资金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和风险严重不对等,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且风险处置难度较大。非贸易类国有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做大做强主业,增强企业内生动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贸易类国有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有交易实质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采取多种有效保护手段,防范国有资产的损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彩英,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现状及其利弊分析,当代经济,2017年第6期

  2. 高云芳,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与防范对策,煤炭经济研究,2016年第6期

  3. 于玮玮,浅谈融资性贸易风险的成因及防控措施,经济与法,2016年第10期

  4. 李鹏,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模式与风险控制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

  5. 杨丹,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及防范,经济师,201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