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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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

郜飞

舞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漯河 462400

摘要:《高检规则》对于诉讼阶段的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完整的要求,特别是在程序上的要求非常规范,这应当认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在庭审中,假如被告人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不应仅仅“调取相关的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材料”,只在表面上对于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就完成任务还应该有其它工作。

关键词:非法证据, 地位, 作用

一、细化完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

(一)审查发现机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

检查机关应该在审查时就应该提醒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取得证据方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为在审查发现机制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多依靠的是侦查机关提交的侦查报告或者案件卷宗,但是在纸质的情况说明中,经常缺乏细节,或者会被人为的忽视,排除非法证据较为困难。

(二)转化补正机制及异议处理机制: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处理及其救济

这一项主要是针对瑕疵证据而言,当瑕疵证据出现时,需要对其进行补正,如果是难以补正的,应该舍弃,如果是通过解释或者重新取证可以证明不属于非法证据时,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

(三)确立专门的排除方式: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种公开的环境下,让犯罪嫌疑人听取非法证据排除的活动,有利于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了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二、运行方面的完善

(一)将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内部分离

检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主要有两方面的职能,首先是控诉职能,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控诉,其次是监督职能,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在行使以上两种职能时总会出现控诉优先监督。

(二)对于明显的非法证据应当马上排除

在庭审前的非法证据应该马上排除,特别是应当硬性规定相关原则,即:对于非常明显的非法的方式、方法取得的口供和物证马上硬性排除,这应出台相关的原则,无论该证据在案中起到多么关键的作用,只要涉嫌非法证据取得要马上排除,毫不手软。第一,被告人此时被关在看守所中,手中能掌握的权利非常有限,很多主张因“身陷囹圄”而无法实现,更加很难对抗强大的公权力,即便遭受了刑讯逼供也很难说清楚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等重要线索;第二,证据的取得方式为非法,则该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应给予排除,但更要以公平正义为底线。第三,也要保证效率,现阶段,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手头都有繁杂的工作,而我国司法资源非常有限。所以,检察机关在发现非法证据后应立即排除,毫不犹豫,以节约后续的庭审时间。

(三)充分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基层检察官工作压力太大,处理好检察院的工作已经实属不易,那么虽然定期还能到看守所走访,但其效果可想而知,因为一旦获得了非法证据的线索,还必须一追到底,无形中更加大了工作难度。所以,笔者认为一定要求检察官走访看守所形成习惯,并加以硬性规定。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流程主要是: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二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诉法第 56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存在第 54 条非法证据排除情形的,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时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可见,检察官在审判阶段并无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权,因而,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主要职责不仅在于完成追诉任务,还应针对不同流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予以充分积极地应对,保证职责的履行。

(一)检察官与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上的分工角色

首先,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各有分工。在审查阶段,检察官在证据审核完成以后,则相当于认可了公安机关在刑侦阶段的证据采集,那么在诉讼时自然就有保证证据真实的义务。而一旦诉讼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的事例,检察官自然就需要和公安机关一起证明证据的公正、合理。此外,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角色不在是以排除非法证据为主,虽然检察机关因为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可以在整个阶段全程参与,但这不意味着在每一阶段检察机关都是主角。在刑侦阶段和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审查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并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而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的排除权交给了法官,在这里还必须注意与法官的相互配合。最后,检察官的职责权利相对与法官要宽泛得多,法院的法官,基本仅有审判的权利,只需要搞清楚证据是否公正、合理就可以,但检察官由于检察权的复杂性,除了要排除非法证据外,还因为监督权的行使,使得检察官还要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甚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二)诉讼前检察机关的工作

在庭审诉讼中,虽然主角是法官,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没有工作可做,事实上,检察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而言。无论是在开庭前还是在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上都有大量工作。在开庭前,检察官必须要准备证据合法性的资料,特别是争议较大的证据更应该加以核查。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则需要告诉主审法官和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加以说明,并自行调查。

(三)庭审应对

《高检规则》第 446 条规定了公诉人在庭审阶段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手段和步骤: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或是法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且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员可就作出以下的应对措施,第一步:公诉人可以调取相关的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材料,对于涉及到的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第二步:若法官人存在疑虑的,公诉人员也可调取并要求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第三步:在上述材料仍然无法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多次口供并不能简单的不予采信,而应当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言之就是应依照几个原则分别加以对待。如:非法证据取得的方法过于严重,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则该多次口供应该与其他较轻的违法方式取得的口供做不同的处理; 在比如:被告在后续的口供中,已经明确告知了前面口供有非法证据取得的不法手段,那么该口供应予以采信。

结 语

在现阶段,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上的工作还远远不够,在相当多的立法上还不全面,特别是在程序的设置上很不完善。这不单单是指某一个阶段,而是几乎诉讼的整个阶段都存在着程序设置的不完善。在庭审时,仅凭被告人的申请,能否就开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不能,那么被告人究竟要拿出什么样证据才可以开始?最后,非法证据排除以后,除了处理公检法机关的当事人,对侵害主体进行国家赔偿以外,还需要进行哪些相应程序?上述问题,也是学界一直研究的方向,希望我的研究对于中国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上能起到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张微.非法证据排除在检察环节适用的障碍与问题分析[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32

作者简介:

郜飞(1982.2- )男,汉族,河南漯河人,在职法律硕士,舞阳县人民法院副庭长,研究方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