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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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吴春树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伴进一步促进了大数据等新型的智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近几年,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对广大民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属性进行界定,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依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增加难度。本文将以《民法典》的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的不足之处做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典;法律保护

1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1.1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数据亦或是个人资料。学术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是关联型、隐私型和识别型三种学说。关联性学说倾向于关联性,该说将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隐私的学说注重隐私型,该说强调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把构成个人隐私的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对于识别型学说来说就比较注重可识别性,认为只要是通过信息可以对应特定的人,那么这种信息就是个人信息。对于以上所述的三种学说,关联性学说定义的个人信息范围比较广泛,在实际操作中过于复杂,不利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隐私型学说主要强调个人信息的私密性,该学说比较符合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的特点。识别性学说体现了信息与特定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向性、关联性,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确定具体个人。我国《民法典》1034条的规定是基于可识别型学说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突出强调了识别二字。由此笔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识别型学说。

1.2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现阶段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也更为严重。在当今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公民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会悄无声息留下一个属于自己的"数据印迹",相关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我们留下的“数据印迹”进行整合拼凑就可以完整反推出我们个人的关键信息,我们变成了一个由大量数据组成的“裸体”。随着我国5G等网络技术技术的发展,以此为依托的虚拟经济也获得迅速发展,大数据的价值不断提升。基于大数据的经济价值,一些掌握个人数据的企业会贩卖我们的个人信息。这种行为让我们对信息管理者失去信任,与之处于对立的状态。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比较庞杂,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不足。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我国法律要解决重要的问题之一。不解决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而《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归入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在个人信息定义、处理原则、主体权利等方面从民法的角度构建一个科学且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 个人信息保护国内外之比较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较晚,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护个人信息,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民法典》规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的原则,公开处理,不对个人信息过度使用。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充分保证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避免泄露。发现个人信息泄露要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自然人和有关部门。《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针对的是现实中网络运行者过度收集和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而反观欧美等国家,在法律保护模式方面,欧美国家根据二者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流通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从而取得了不同方式的保护制度。根据各国的国情,美国更倾向于保护信息流通,而欧盟更倾向于保护个人信息。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与欧盟比较相似,二者都倾向于保护个人信息,从而忽略了信息流通的价值。此外,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美国主要采用以行业自律和判例法为主,辅之以成文法的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中国和欧盟一直通过制定成文法保护个人权利,但欧盟通过统一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而中国目前的立法相对庞杂,现阶段还无法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通过将它们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民法典》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了创新,但还是有不足之处。当然这种不足并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善的,还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来实现。

3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议

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由于我国司法程序复杂,成本高,从而导致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难以有效审理。因此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是我国的迫切需求。我国应该简化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司法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确定过错推定责任。这样有利于解决举证难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过错责任推定来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掌握在个人信息收集者手中,这导致了受害者和信息控制者的不平等地位。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个人信息掌控者由于地位的优势,从而导致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后很难收集到证据。而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可以有力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衡双方利。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目前我国的电商平台以及各种APP非常繁多,种类繁多且复杂;这些电商平台及各种APP背后的运营商都掌握着每一个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其实就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一旦被违法泄露后会对个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生命上的损害。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律体系总是无法适应新产生的情况。如果完全依靠国家公权力的话将会增加公共机关的负担,也会影响效率,增加执法成本,而通过行业自律不仅可以更好规范人信息侵权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为我国立法提供实践参考。在立法上承认行业自律的地位,加强政府对行业自律的引导和监督。行业自律组织应在公权力的引导和监督下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业规律进行约定,另外可以成立专门民间监督机构,一方面可以实现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人信息的自由流通。通过行业内部监督和民间专门机构的监督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的流通有重大意义。

4 结语

《民法典》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完善了我国人格权的立法和保护措施,适应了社会发展。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大数据经济,个人信息必然将以多种多样且复杂的形式出现,立法对其的保护并未最终完成。《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必然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我们需要以一个科学的态度,去实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密切关注由技术创新带来的个人信息变化,加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提高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参考文献

[1]万方.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与“同意撤回”[J].中国法学,2021(01):167-188.

[2]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J].中国法学,2021(01):145-166.

[3]蒋伟龙.论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039条的思考[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21,38(01):11-15.

[4]黎永乐.基于《民法典》视角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21(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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