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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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保护研究

袁亚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 95982部队 河南开封 475000)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目前在制度上仍有许多不健全的方面,如刑事诉讼上的冤错案体系,就是一个典型。我国是以民为本的国家,依法治国亦是与民生民权、平等公正的核心原则息息相关。法律,本就是最终为建设更好的人文社会而服务的。因此关于此制度的变革,也应从此理念出发,目前关于冤错案的处理我国仍停留在发生之后的纠错步骤,这虽与法律程序相合,却于理于情都不容。因此这一制度的维新,应从起始处断绝错案的发生为上。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判中心;纠正措施

引言:

在防止刑事冤错案上面,有一个地理因素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那便是我国司法发展其实在区域上有着很大的不平衡性。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或者偏远的地区,发展程度差距相当大,因此这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而言,冤错案的问题则更加严重,且不容易得到适时的处理。如今已经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可以尝试司法系统与地理因素割离的方案,让发达地区能够带动人力物力财力均不足的相对落后地区的司法革新,也有利于均衡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地理上的发展概况。

  1. 冤错案的定义

冤错案指的是在当事人并无实际犯罪的情况下,被司法系统部门认定犯罪从而遭到惩治的情形,背负了不属于其的名誉、经济、乃至生命时间等损失。

客观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无论对于法制案件本身而言、亦或是在社会、公众的影响层面,目前都还处于待升级阶段,政府的公信力也亟待提升。因此,刑事冤错案无论是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加强民众的法制公民素养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维护,都具有很深远的积极影响。

2.冤错案的特点

(1)冤错案的当事人通常是可能具有一些小型前科的、或者社会背景较为“不正经”的边缘社会人群,因此很容易遭到公职人员先入为主的倾向性定罪和侦查。

(2)冤错案的定义必须是在调查、诉讼、审判等方面至少其中一个层面上出现差错。

(3)冤错案往往在起始处就发生了差错,导致后续审判机关亦因错再错。

(4)在冤错案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通常当事人属于社会边缘人群,亦没有多少法制素养,因此也得不到来自一些司法人士的帮扶和维护。这其实也体现了我国目前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想社会仍相去甚远,相较于社会主流群体,弱小人群在法律面前无论是在观念上亦或是公共帮持上都仍亟待系统性的改善。

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见》,重视改善这一制度以及相关衍生的问题。从制度本身来说,我国刑事案件一般是按照有罪推定的逻辑进行调查的,因此从起初就很容易造成冤错案。而此次改革,便是从司法系统本身出发,使得司法部门在调查案件时,需要从全局性的、不带有偏见的视角出发,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调查与取证,严禁刑讯逼供,法律的程序正义在此过程中亦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意义,保证当事人在定罪之前,尽制度之所能,使其不受到法治公平之外的因素对待。

刑事诉讼制度的这次变革,加强了司法各机关之间的相辅相成、彼此监督的作用。不再如过去一样,只是简单粗暴的先入为主——取证——象征性直接宣判这样的过程,这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法制在人民权力与人性化、合法化的进一步的完善。这也使得司法各部门机关更大程度地、有效的发挥了各自的独立作用,体现各自的价值与存在意义,降低了共同犯错的可能性。是我国法治体系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方面对民生民权的重视与保护,是我国“人民至上”“公平正义”在法律领域的优异表达。

法治与司法至上的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大的正面效用,更是司法在人权方面进步的一大体现。一旦能够大量防范冤错案,法律就更能够在社会、在舆论上、在人心中,大幅提高公信力,司法也成为人民可以信赖的公平保障。另一方面,在以往的刑侦判案中,在大众的观念里往往都是提审判必想警察,法院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几乎是空白的形象。如此一来,强化了的是法院的地位,发挥的是法院的力量与名义,对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和制度发展都十分有意义。

4冤错案的纠正措施

4.1.改善与取消有罪推定倾向

我国刑事法案原则的一大要点是无罪推定。这是理想化的、司法至高无上的一大特征。但是这也意味着,现实中仍然距离此理想相去甚远。在现实社会中,疑罪从轻和有罪推定都是司法界的惯有习惯和理念,也是许多公职人员的行为惯性,这就导致冤错案不断。过去就有大量的冤错案因此而产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生命损失。这一切其实究其源头都是因为公职人员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所遵循的并不是司法操守,而是世俗习惯。[1]

4.2.在实体证据方面的核查亟待革新

过去的传统审案方式,其实就是将当事人口述的内容直接判定为案情本身,对于证据的调研却非常不详细认真。而真正科学合理的司法方式——也就是上述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下,事实证据才是决定性的。那么事实证据又有怎样的要求呢?一方面首先是要改革既往习惯性的审案观念和方法,强调的应该是科学技术的司法化以及对于事实的追求,不能偏听偏信,更不可先入为主、带有偏见色彩;另一方面,则是刑侦方面的科学技术需要跟上,亦需要全国各地的司法系统快速整合升级,实现网络时代的互帮互助,发达地区带动相对落后的地区的技术革新。

[2]

4.3.对待口供的态度上需严谨、科学、合法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传统审案模式便是口供决定一切。这是非常落后的刑侦方法,从一开始便陷入了偏见色彩的陷阱,是极不符合司法精神的。以至于其后的更多调研查探都变得一错再错,冤错案又怎么会少呢?开始决定了结果。尽管我国司法法统上并不提倡如此,但是现实中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旧的习惯法仍然大于宪法的情况。公职人员的人手不足以及素养不够高,乃至于为了急于破案、完成政绩,而以各种手段诱使当事人提供冤错口述,都是十分常见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步履缓慢,仍然未跟上日新月异的时代,也是造成此情势的重要因素。

4.4.以录制现场的方式促进刑侦模式革新是非常有益的

如今已经是高度发达的网络信息时代,这对于一切旧的制度其实都是摧枯拉朽的存在。对于冤错案的制度纠正,很容易想见也具有极大的意义。由此自然也衍生出了录制刑侦现场这样的一种监督司法公平的制度与手段,大量减少了暴力与逼供这样的阴暗面的发生。为健全这一体制,第一,便是要均衡各地区之间的科学技术的同步发展,否则落后地区是难以实现这个监督模式的;第二,要将这种模式规范化、流程化、体制化,成为司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人力资源,开拓这一新的体系,才能真正地系统性地实现公平公正的监督。

4.5.对于来历不明的事实证据必须合法处理

上文陈述过,口供取证以及以口供而衍生的“偏见”诱导性证据是冤错案的一大成因。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个机构或者部门能够有效对此进行审查复核,更有许多程序上的互相矛盾,对于当事人是非常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对于社会弱势人群实现司法领域的人权与正义阻碍极大,沉冤难雪。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必须重视这个层面的问题,须知在司法上,绝不能有逻辑不通的现象。

而要合法处理来历不明的不合法的证据,就需要与上述所言的录制制度互相辅助。“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革新便会加强这一点,即罪案的判定以录制的音频视频等为准,而非仅依据口述或者笔录这类较为模糊的凭证。在法庭上的庭审阶段,也需要相关人员本人出临现场,而不能仅仅有模糊的其人证词或者提供的不合法合规来源的证据。[3]

5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中的冤错案体制创新改革已经是当代迫在眉睫的转型任务,这不仅仅是为了我国司法系统的进步与转型本身可以更上一层楼,更是为了最终的——民生民权,即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本理念,最终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完美运行增添一把助力,使司法各部门得以发挥其各自真正的功能,使得法学界与警界的人才都可以各展所长,因地制宜,更能够缓和在法律层面上人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使民“谈法色变”、总是将法治与“伤害”、“逼供”等阴暗现象联系到一起。强化宪法信仰,提升法律在人心中的地位,这亦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我国法律体制进步的一大里程碑。

参考文献:

[1]杨凯. 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建构——以湖北高院六年175件刑事再审发改案件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 法学评论, 2016(2):131.

[2]杨凯, 黄怡. 论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与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建构——以175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为视角[J]. 法律适用, 2016(1):28.

[3]罗欣, 孟庆东. 刑事诉讼中如何预防冤假错案[J]. 人民检察, 2013(14):48.

作者简介:袁亚辉(1988.10-),男,河南洛阳人,本科学历,毕业于解放军炮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