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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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焦学兰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民事侵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填平受害人所受损失,而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害赔偿制度以社会法为理念,本位在于救济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生存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变量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责任;权利竞合


  1. 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的引入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是劳动者所不能避免的情况,形式也很多样,以下列举相关典型案例来阐明:

引入案例:余爱花之子程金路系竞业公司职工,竞业公司未为程金路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9月26日,程金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径海宁市连杭经济区八方物流公司内M5区地方时,与案外人赖永青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海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金路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2月4日,针对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做出(2012)嘉海民初字4861号民事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赔偿余爱花财产性损失111047元,扣除赖永青垫付的1040元,实际上需赔付110000元;二、赖永青赔偿余爱花财产性损失129075.91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实际上需赔偿109075.91元;三、赖永青赔偿余爱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四、杭州杭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赖永青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余爱花其余诉讼请求。针对程金路的死亡,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海劳工认【2012】2338号认定工伤决定。后经行政复议、诉讼程序,认定工伤决定得到维持。2013年3月8日,余爱花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2月6日,仲裁委作出海劳仲案字(2013)第77号裁决: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余爱花丧葬补助金1684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82504.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合计535550.3元。竞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竞业公司不支付上述裁决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人身损害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职工遭遇工伤后享有的补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 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方式利弊分析


1.工伤保险制度及缺陷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较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工业发展迅速,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兼职、实习大学生、非全日制、离退休人员再上岗等新出现的合法用工形式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对象范围之外,由企业承担职工的工伤责任,造成用人单位压力过大,不利于双方利益也有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2)工伤保险待遇不高:总的来说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个方面,即工伤医疗待遇、因公工伤残待遇和公亡待遇三方面。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无法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损失。

(3)工伤保险待遇的救济程序复杂

由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在我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程序。首先是工伤认定,王泽鉴教授将工伤认定的要素分为四项即:需为被保险人;执行职务;遭遇意外伤害、罹患职业病、残疾或死亡;执行职务与工伤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实质上是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实施,以下简要分析该制度的缺陷: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弊端

民事侵权中,尤其是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劳动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通过证据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才能使自身遭受的损失获得补偿。

(2)诉讼成本较高

发生侵权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但若不能成功解决纠纷,就只能依靠诉讼方式,通过人民法院来处理。诉讼程序繁琐,成本大。

(3)判决执行情况不可控

从赔偿范围来说,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大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范围,不仅能够弥补工伤职工遭受的实际损失,还可支付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实践中的情形并不总是如此顺利,导致工伤职工即使赢了诉讼,也仅仅是获得了一份人民法院颁发的胜诉判决书。


三、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适用的处理模式


(一)补充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长期冲突,具体处理模式的选择要立足于社会现实需要和所处的历史背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还不发达,现代企业制度也还并不完善,目前我国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向告高质量发展转变,就需要对企业扩大优惠力度,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选用补充模式,让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有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用人单位的赔付压力自然得到分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

(二)补充模式的益处

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全面覆盖,工伤事故频发,人口基数也大,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压力巨大,收支不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着巨大的运营风险,要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就必须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能力,因此,当出现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时,选用补充模式,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不用重复支付,而医疗费用又是工伤保险赔付总额中的重要部分,并且该模式还为工伤保险基金保留了先行支付后的追偿权,对于缓解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现状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2).

[3] 董保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若干思考[J].东方法学,2009(5).

[4] 程啸.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建构与完善[J].法律科学,2015(5).

[5]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浙嘉民终字第243号.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作者简介:焦学兰(1996-),女,汉族,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