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控制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预防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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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控制理论”视野下 青少年 犯罪预防 思考

刘爱娇 1 石江山 2 杨永香 3

1云南警官学院刑事侦查学院

2、3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自我控制理论是西方新兴起的社会学理论之一,以青少年个体内在机制为切入点重新审视青少年犯罪,将其引入融合至我国青少年犯罪理论之中,从一个新的角度阐述新时期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由,再结合《中长期青少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顶层设计,制定的新的预防措施,构建新时期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完整体系。

关键词:自我控制理论;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青少年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强调青少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中坚力量。由此为解决青少年事务性工作,以青少年为对象,旨在帮助青少年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中长期青少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应运而生,且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至2020)》所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与青少年作案人员占比连续八年持续下降,目前我国已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低的国家之一,但青少年犯罪及预防机制依旧要继续跟进。另一方面,自打开国门后西方许多不良价值观也借机涌入,加之国内社会现处于高速转折期,且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故使青少年犯罪成因越来越复杂。尽管我国自2008年后一直不断完善、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但现今的青少年犯罪理论难以充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所以现需引入新的理论,并加以研究。自我控制理论是西方新兴起的社会学理论之一,可将其引入融合至青少年犯罪理论之中,并运用其独特之处充分阐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理论问题。

一、自我控制理论介入青少年犯罪及预防的必要性

(一)自我控制理论核心要点

自我控制理论是一种把犯罪自我选定为切入点,且以连接犯罪人员及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将低自我控制能力及其产生缘由作为青少年犯罪归因逻辑的理论。简言之,即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表露出的隐蔽性、目的性,表明其犯罪是在弱自我控制下产生的。在这过程中,其拥有基本的自我表征与自我察觉,后者为其犯罪源源不断地供给着动力,进而促使着其实施行动,并会对该事实行为进行基本的价值评价,该价值评价又受基本的自我表征影响。一是因为个体形成内在标准非一日之功;二是因为个体对自我评价反应能力要珠玑寸累;三是外界变化难以直接翻天覆地的影响青少年个体。若个体在幼年期、青少年期就保持一个较高的内在标准,正确认识他人行为、了解社会、正面评价自身、且形成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能善待他人及社会的道德规范,同时懂得法律、积极向上,那该个体大概率将与违法犯罪背道而驰。

此外,过去数十年间研究解读该理论的人员一直运用着控制变量的实证调查来寻找一个稳当牢靠的结论,但由于社会学本质的特性,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排列组合,如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与父母的自我控制能力的遗传关系,青少年对父母依赖程度与青少年自我控制关系,青少年父母文化程度与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及犯罪的关系。这些排列组合一方面证实了父母自我控制能力对子女的影响在该类研究中不可或缺,另一方面这些研究也进一步说明父母自我控制能力对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有着格外突出的影响。除此之外,另一项美国社会学家中的研究表明青少年母亲的自我控制能力与绩效养育中呈负相关关系,该低效教育关于幼儿攻击行为呈正相关关系,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父母本身自我控制能力对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的影响。

(二)青少年犯罪及预防的必要性

回顾中国犯罪学界四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理论成果,无论是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或是迪尔凯姆的社会失范理论,亦或是默顿的社会紧张理论及其他社会学理论,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不同青少年群体的犯罪成因,但都将大部分目光聚焦在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既有社会转型、社会性质等宏观原因,也有如家庭环境、校园环境、朋辈同伴的微观原因。我们纵然都知道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沉疴痼疾,可相较于本国当地的未犯罪青少年群体来看,犯罪的青少年人数依然在少数。故此,一些社会学家也开始将目光转移到这些未犯罪的青少年群体身上,如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阐述了社会与青少年群体的联结紧密的必要性,一旦出现青少年群体与社会出现联结不紧密、脱离社会的控制的情况,青少年群体由此便极易出现社会越轨行为,走上犯罪道路。社会控制理论的出现,是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的巨大转折,且具有不可替代的里程碑意义。然则将上述理论西移东植,并结合我国现下国情及国内青少年犯罪案例,皆发现如上理论对社会控制过度依赖,对自我控制有所忽略。因此,必须加强对自我控制的理论研究。

一方面其可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提供新的视角、充实现有理论。自党中央于1979年于发布第58号文件----《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后,广大犯罪研究学者、实务工作人员纷纷投身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之中。尽管研究工作起步较晚,但研究成绩斐然。不仅组建专门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团体,还在结合中国本土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上将西方犯罪研究理论中国化,迸发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理论,但透视过去诸多理论过于重视外部社会环境,对青少年个体内在“自我控制能力”关注不足。而引入“自我控制理论”,恰可从不同以往的角度重新审视青少年犯罪、弥补当下青少年犯罪与自我控制能力研究不足的遗憾,继而充实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理论。

另一方面其可助力进一步完善当下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阶层体系。过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一直以“社会控制”为核心,更多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都在加强青少年个人与社会的联结,仅有极少部分的专门措施是在提高青少年个体自我控制能力。随着社会的转型、新时代的发展,不仅发现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的紧密缔结有关系,同时也发现青少年犯罪与自我控制能力有密切联系。故可运用自我控制理论分析青少年犯罪成因,并结合过往预防措施,精准化、精细化制定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且使二者在实践中有机统一,进而可完善我国搭建的新时代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阶层体系。

  1. 当前青少年犯罪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常年维持较高水平,但快速增长后又逐年下降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青少年犯罪自改革开放后至2008年一直呈增长状态,且在2008年达峰顶,青少年犯罪人数高达322061人,占中国全年刑事罪犯比重的32.0%。但在我国相关政策机构改革出台后,青少年犯罪抬头趋势得到了明显遏制,自2008年后连续下降,2018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比2008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减少7.4万人,下降21.1%,比2010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减少3.4万人,下降18.7%。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17年3月至5月全国十个省、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学校和社区调研所发放的3840份有效调查问卷所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6.6岁,比2013年的17岁下降了0.4岁,其中故意杀人罪首次犯罪平均年龄最低,降到了14.1岁。除此之外,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以中小学学历为主。

(三)犯罪主体未成年时期常呈负面性格特征,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据报告显示,犯罪主体未成年时期长时间负面性格特征占48.2%,积极性格特质比一般普通人低,暴躁性格特征占比最多,为19.4%,比一般普通人高出9.4%。此外,因由青少年生理、心理都在成长之中,极易情绪波动,缺乏理性,自我控制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使其犯罪呈现出冲动性,暴力性,在所触犯的罪名中,52.3%的暴力犯罪抢劫罪远高于9%的和平犯罪的盗窃罪。

(四)青少年犯罪中来自单亲家庭人员较高,有不良嗜好的人员较多,法律认知低及认知渠道较少。一方面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成年犯与工读生来自单亲家庭的人数较之普通大学生中来自单亲家庭的人数显著偏多,其中最高的是未成年犯的单亲家庭人数占比,达35.8%。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群体几乎都有不同的不良嗜好。如42.6%的未成年犯喜爱出入网吧与游戏厅,而较多成年犯更喜爱出入台球馆及歌舞厅。此外,青少年犯罪群体中有12.7%的未成年犯与11.7%的成年犯在未成年时期中未开设、学习过法制教育,且青少年犯罪群体较之普通中学生在了解法律的渠道上显著偏少。

、自我控制理论视阈下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

戈特弗雷德松与赫希结合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中相似的犯罪行为及共同基础,对青少年低自我控制概念进行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六个要素。缺乏自我控制的人易出现:1、更注重于短期利益;2、较于认知活动,更喜爱身体活动;3、敢于冒险,喜爱冒险;4、忽视他人所需,以自我为中心;5、满足于简单活动,避免复杂任务;6、极度厌恶失败、挫折,不仅仅满足于语言上的宣泄,更具体表现在行动上。除此之外,赫希又进一步指出自我控制是一种持久特征,而低我控制能力的人(无目标、避免复杂工作、不堪打击挫折的人),更易犯罪或重复犯罪。因此,青少年内在标准及自我评价在分析总结青少年犯罪成因中,不仅不能偏废,反理应重视。

(一) 个体内在标准形成的影响因素

1、家庭的“互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首要区域,亦是影响青少年内在标准和行为规范习得的第一场所。家庭中父母教育不当,对青少年内在标准的产生、发展、成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虎父无犬子”,“有其父必有其子”,“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孩子会打洞”等中国谚语就从侧面表明父母外在行为与内在标准对青少年内在标准的重要影响。青少年在幼年时期和青少年时期都易于模仿,而模仿对象自然是身边最为亲近之人,父母作为青少年群体的第一任老师,若父母本身内在标准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其子女的内在标准也不会与社会主流价值有较大偏差。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若出现过分溺爱,过度苛责,或父母本身性情暴戾,性格偏激、价值观扭曲、关系不当,一则其子女出现人格缺陷的概率加大,二则其子女的内在标准定然是低于家庭关系正常的同龄青少年群体。除此之外,家庭结构异常、家庭关系冷漠及家庭本位缺失,都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在标准形成,也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沃壤。如2018年12月云南某留守儿童残忍杀害老妇一名,并抢走百余元现金。家庭教育不当、结构异常,关系冷漠、家庭本位缺失既对青少年内在标准有着突出的影响,又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百害而无一利”,是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另一方面,子女的内在标准也会影响着家庭的教育。大部分的父母并非都是教育家,都懂得如何正确、有效的教育子女,但父母会对子女的内在标准是否符合主流价值有一个基础评判。若子女的内在标准高于一般的社会主流价值,大部分父母会对子女进行鼓励,让其继续保持且发扬。青少年作为家庭的一员,其内在标准也会反作用于家庭教育,与家庭成员的内在标准形成互构影响。

2、学校的知识“失衡”影响

尽管自我控制理论强调家庭环境对个人的内在标准影响,但后期的理论发展中家庭因素已不能够精准、充分的解释影响自我控制理论中青少年内在标准因子。由此,在后续的理论研究演进中,学校与社会也成为了该理论的研究考量。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又一主要阵地,教师是青年学子传道、授业、解惑之人,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之地,学校需组织人员将这些知识由抽象转为具体,由零散整合系统,由局部变为整体,使青年学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行思并用。而学校的知识一旦失衡,重智轻德,生理、心理教育缺失及法制教育不足,青少年群体的内在标准定然会受到极大的消极影响。如2018年6月重庆市某高中五名高中生无故殴打、辱骂他班同学,致其中一人心理疾病。青少年校园霸凌、暴力案件的出现,一则说明了学校的知识教育失衡、重智轻德、法治教育不足;二则青少年的内心标准也因此受到极大负面影响。学校知识教育的失衡,既非符合国家教育部委要求的“德、智、体、美、劳”五位一体、全面发展,且与青少年内心标准的形成产生隔阂裂缝,致使青少年无法形成正常、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内心标准,健康成长困难,从而又使校园暴力霸凌、暴力案件越来越多,愈演愈烈。

3、社会传媒文化的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指出,截止2020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人次,平均每人每周上网高达30.8小时,青少年群体使用互联网人数占比为22.8%,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且一直保持着向低龄人群渗透的趋势。尽管青少年整个幼年期,青少年期和青年期现实中几乎仅在家庭、学校、小区等少数区域内中活动,但如今网络世界丰富多彩,青少年作为社会个体中最喜爱上网的群体,长时间通过传媒活动来接受信息、上传信息、交流信息。由此,青少年不可避免会受这些传媒信息的明示或暗示,其内在标准定会受一定影响。传媒信息因本身的间接性、不透明性及不公开性使得相关部门难以管控,故时常掺杂暴力思想、色情内容和反社会暗示等一些不良传媒信息。这些不良传媒信息通过独特的介质影响青少年形成内在标准,引诱其犯罪。此外,传媒信息极易善于伪装,如传媒网络暴力信息常用类似“讲义气”“混兄弟”“两肋插刀”的内容来影响青少年内在标准。一方面传媒暴力信息给青少年勾勒出一个十分危险的世界,其泛滥使入世不深、是非不分、善恶难辨的青少年易对暴力现象、暴力案件加深影响、习以为常,一旦遇事只想用暴力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传媒暴力信息能够给青少年供刺激、调情绪、足欲望,加深对青少年内在信息标准影响,反之因这些信息能给青少年带来快乐、满足欲望、圆其梦想,也促使青少年对该类传媒信息趋之若鹜。

(二)自我评价反应运转的影响因子

1、内在自我标准的影响

第一,道德观念的信仰是内在标准的生命线,是自我反应运作机制的助推器,是抑制青少年犯罪最牢靠、结实的防火墙。青少年的道德观念的形成一定是通过个体社会化进程后形成的。在形成过程中,首先存在一个信仰和不信仰的问题,若青少年信仰某一个道德规范,一则表明其将相应的价值赋予到被认可的规范中,以至可内化外部行为为个体概念;二则出现遵守、服从、公开、信仰等几个阶段后才真是将其吸纳成为青少年自我的内部标准。但考虑到青少年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选择道德信仰的能力有限、精力有限,为避免其只选择自己喜欢的、满足自己欲望的、感兴趣的道德去信仰,其家长、学校教师等成年人应当发挥好对青少年内在标准影响重要的示范、讲授、引领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青少年犯罪人员中喜爱暴力文化、色情内容及反社会行为等不符合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的人员不在少数,且随着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靡主义及犯罪亚文化等西方糟粕文化的涌现,本就难以明辨是非、熟分善恶的青少年就更加难以学习、遵守、吸纳符合主流价值的道德观念。另外,成年人在指引未成年人选择道德信仰时,不善利用消极道德的作用。毋庸置疑成年人会主动引导未成年人信仰积极的、符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但对于消极道德,成人大多只会简单粗暴的让青少年回避这些消极道德,而不会告诉青少年为何要回避。若成年人不让青少年对这些消极道德观念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其实就是变相在青少年心中埋下一颗质疑的种子。一些好奇心强的青少年就会在无成年人的引导下去了解、学习消极道德观念,进而可能会沉迷其中,降低自身内在标准,影响自我评价机制,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随之走向犯罪。

第二,在引导青少年形成自我的内心标准时,家长或教师及社会其他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寡见少闻是致使青少年形成合格内心标准的一大阻力。目前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有法律以下四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据统计我国近五成的成年人对基础法律是不熟悉的,许多家长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都只是一知半解。成年人自我的内心标准尚有缺陷,又如何引导青少年形成合格的自我标准?其次,引导青少年了解、认知、学习法律的形式老、手段旧,鲜少能引起青少年兴趣。法治教育的不成功亦是青少年无法形成一个合格内在标准的原因。若青少年群体无一个合格的内心标准,自我反应机制便有缺陷,自我控制能力也将随之降低,自然而然易实施犯罪。

2、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个体违法犯罪是在受到各种消极影响后,形成异常的自我内在标准、且在该标准的影响下,自我评价运转异常,致使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的产物。除此之外,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常常会通过自我观察、判断及反应后,将外界诸如犯罪成本低,犯罪风险小,犯罪收益大等一些因素吸纳,影响青少年自我评价系统运转。一方面外界现实具体的犯罪环境是青少年实施犯罪时,除自我标准外,影响青少年自我评价系统运转的一大因子。据统计,隐蔽的角落、黑暗的环境中的犯罪率较之公开的、明亮的环境中的犯罪率,前者是高于后者的。除城市设计外,空间分布、土地使用也是青少年犯罪时纳入自我评价系统的外界现实具体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犯罪时间也是青少年实施犯罪时,除自我标准外,影响青少年自我评价系统运转的一大原因。埃米尔•杜尔凯姆认为时间是一种行动发生机制,它可以促使实行者在一定的时刻采取某种主动社会活动。对于青少年而言,犯罪时间的正确选择则是成功犯罪的关键。如2018年司法大数据的也在报告中显示,21时至凌晨3时是青少年群体犯罪案发时间的高频时段。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时,其自我评价的运转不仅受到自我内在标准的影响,还受到青少年权衡左右、思量在三后将外界的犯罪时间,犯罪成本,犯罪风险,犯罪效能等外界因素加入现实考量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预防新策略

(一)夯实父母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对自我内在标准形成和自我评价运转的正向引导

青少年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大多都以家庭作为其自我发展的基础环境。因此,要加强家庭教育,对自我内在标准形成和自我评价运转的正确引导。第一,要紧紧把控父母教育方式。父母的教养方式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关键因素,父母通过教养行为,自身观念及处事态度综合性的影响着青少年成长,青少年的自我内在标准及自我运转因此会接受这些因素的暗示。一个良好的教养方式,会使青少年往往更有成熟稳重的心理、更为坚毅卓越的性格,更强的事实认知能力。第二,要加强良善亲子关系。相互尊重、和谐民主的良善亲子关系,易于构建温馨适宜的家庭氛围,是培养青少年独立思考能力,换位思考能力,促进青少年形成同情心、同情力的基础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同时,亦是青少年能够认识自我、选定自我、发展自我的前提。第三,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可塑性,但异常的、畸形的家庭教育势必会将该可塑发展带到错误的境地之中。因此,要通过社区服务等一些行为进行矫正错误的、异常的家庭教育。如重庆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为了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培育子女的良好习惯,利用互联网开展的家庭教育知识宣讲活动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社区进家园”的社区服务教育矫正活动。

(二)吸纳多元教育,完善学校教育对青少年自我内在标准及自我运转的影响重要内容

学校的教育内容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顺利的稳定器,因此学校的教育内容一方面不仅仅只能包含科学知识的应试教育,也要包含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社会规则的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学校开展的教育应当确保青少年能够基本了解社会原则,自由尺度,对国家、社会、他人的责任。学校一则要在书本、理论上引入上述内容,用知识、理论武装社会化中的青少年的头脑。二则要在行为上贯彻落实,既可多开展集体教育活动,如法律道德知识竞赛,让青少年在参与的同时悄无声息地了解法律相关制度、同化契合当下主流道德观念、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又可让青少年近距离接触、了解、知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以达警示目的。如可带领青少年参观少年管教所,或是旁听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三)净化社会环境,健全影响青少年自我内在标准及自我评价系统运转的社会保障体系

结合当下国情,从社会角度来看,给青少年自我内在标准形成和自我评价运转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社会需要给社会化中的青少年正确的引导、提供可效仿的榜样。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如今的青少年接触外部环境的形势越来越多。因此,首先需要净化的是虚拟的网络环境。一要积极开展网络信息教育,让青少年学会选择健康的信息内容浏览学习,强化其责任意识,树立起一般标准,致使其产生正确观念。如天津市东丽区津门小学透过线上网络宣讲、线下组织青少年开展手抄报、演讲活动,线上线下结合,搭建现代化教育平台就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师生不仅对网络安全有新的认识、了解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还增强了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二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网络环境,加强网站管理管控,打造青少年绿色网络家园。

此外,部分越轨青少年群体也不可放弃。弗朗克•坦南鲍姆在“邪恶的戏剧化”理论中认为:青少年的严重犯罪,非是青少年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的,而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在社会的青少年司法系统处理的时候发生的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过度依赖司法程序的确易致标签效应使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二次感染或交叉感染。尽管现在部分青少年案件处理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确存在问题,但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要想在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重新审视当下的青少年预防工作,并进行新的整改。因此,可有机采取社区矫正、偏差行为矫正、犯罪矫正等方式进行救助性青少年工作服务,同时要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健全救助性服务、治疗性服务、预防性服务与发展性服务四服务一体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工作服务领域,不断增强服务强度,不断号召服务参与。

(四)增强犯罪难度,消除具体犯罪环境对青少年自我内在标准及自我评价系统运转的不良影响

增强犯罪难度,精准化、精确化掌握降低青少年自我控制力诱因和由此转化犯罪的控制权,切实减少犯罪发生概率。一则可以加强犯罪成本,抑制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弱时,想去犯罪的决意。二则可以提升犯罪风险,打击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当时的犯罪机会。三则可以减小犯罪收益,使青少年在自我控制不足或不当时也要清楚了解犯罪成本大于收益,不值得去犯罪。

(五)出台相关规定,构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完整体系

首先要明确,而今关于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制度范围小、内容少。目前仅有《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社区矫正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构成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法律体系,而其中相关规定也较模糊、饱含争议。如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年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整体措施不够精准、精细化而致服务场所、工作模式、参与人员过于笼统。是故,应先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相关问题,针对性提出相关措施。

其次,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控、个别矫正,杜绝二次感染、交叉感染,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要坚持发展教育帮扶制度,通过社区矫正,对青少年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加强法治观念、道德素养、认罪认罚意识。要坚持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扩大人员配备,引进专业师资,使青少年在相应教养教育中获得相应认知能力、改善其性格情绪、加强自我控制能力。

青少年犯罪原因复杂,研究其理论也不在少数,但更多的目光依旧聚焦于传统的外部环境原因上,难以使青少年犯罪成因理论及相关青少年预防措施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自我控制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原因,即在青少年群体社会化或进行社会互动,形成的自我控制、自我观念,从另一个新角度重新审视青少年犯罪,既找到了新的青少年犯罪归因,并以此制定的新的预防措施。相信在充分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少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顶层设计下,加强家庭正确教育,完善学校教育内容、打造社会良好环境,构建预防工作完整体系,融合自我控制理论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体系能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大,在实践中协同效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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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校级一般项目“基于慕课的反转课堂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犯罪学教学中的应用”(项目编号:2018YJJGB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爱娇,女,汉族,辽宁锦州人,云南警官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反恐问题研究。石江山,男,汉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杨永香,女,汉族,云南楚雄人,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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