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4
/ 2



电影解说类短 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赵晨阳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0

摘 要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作为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产物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但是作为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自媒体博主往往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剪切影视片段,进而引起诸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今,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保护二次创作人积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先对电影解说类视频加以定性,继而分析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最后针对影视作品权利人与电影解说视频制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实现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相平衡。

关键词 二次创作;合理使用;利益冲突


在当今这个快节奏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快餐文化”,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创作也因此而繁荣。电影解说短视频作者的二次创作行为究竟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如何妥善解决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纠纷至今尚有待明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此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电影解说类视频定性

(一)何谓电影解说类视频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及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自媒体短视频行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而这其中以制作者剪辑影片并辅以自己独特的解说形成的短视频最为火热。电影解说短视频同电影原片的区别在于:一是内容高度凝练,将原本2-3小时的电影剪辑到5分钟左右,并且能基本保持主线故事的完整性;二是电影解说视频基本都对原片进行了消音处理,加入了制作者独特的语音解读。这反映的是制作者自身的解读与价值观,是对原电影进一步加工处理;三是电影解说类视频基本都以免费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制作该类视频的原因大多是为了赚取“流量经济”,但也有部分仅仅是出于兴趣目的,

(二)电影解说类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影解说视频仅仅是电影片段和作者录像的简单相加,不足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应视其为录像制品1。事实上,电影解说短视频通常具备以下两点:其一,解说者在长达120-180分钟的电影中节选5-10分钟电影画面且要做到主线故事完整,明显是一种智力活动。其二,解说者往往对原片进行了消音处理,通过自己的语言对于整部电影进行了高度总结,展示出解说者个人的价值观。如电影原片对于电影解说视频而言仅起到素材作用,作者通过智力活动用自己语言、文字将思想情感表达出来,与原片具有可识别的差异性,我们可以认为其具有独创性2

(三)电影解说类视频的作品类型

电影解说视频的作品类型存在戏仿作品还是演绎作品这两种观点。戏仿,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或是致敬的目的。而电影解说视频解说者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通过文字、语言讽刺原片的意味但是其很大程度上还是按原片的总体进程来推进的,并且解说作品讲述了原片的主体故事情节,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戏仿作品。正是由于电影解说作品与原电影之间的密切联系,故将其归为演绎作品更具有合理性。

二、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的争议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制度中虽明确“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总体而言用语过于抽象,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务中增加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与我国不同,美国《版权法》引入了合理使用“四要素”规则,即综合“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进行判断3。电影解说作品作为一种新兴产物,我国传统对于合理使用列举式的方法突出了立法的僵硬性与滞后性。

(二)电影解说类作品侵权的认定

通过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影解说视频制作者解说、评论影视作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侵权,真正侵害影视作品制作者权利的是传播行为。电影解说视频的制作者所选取的素材均为已发表的影视作品,且其所截取的画面长度大多在5分钟左右,如果仅仅是出于兴趣爱好,用来自己欣赏,无疑是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的,但是如果通过互联网技术向不特定多数公众传播行为,则必然会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制作者虽然以免费的方式将其作品发布于社交平台之上,但是却可以通过打赏、广告推送甚至是点击量或订阅量积累流量来实现盈利。并且电影解说作品虽然其篇幅短小,但是主线故事完整且包含了整部电影的高潮部分,观众往往通过该视频就已经了解电影的大致剧情,从实质层面来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电影作品权利人与电影解说作品权利人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随着各大网络平台电影解说类视频的大量涌现,完善著作权法相关领域的立法已经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的著作权法中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来阐明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列举式有简单、明确的好处,但是无疑加剧了法律的滞后性的弊端。著作权领域的相关立法也必须具有前瞻性,类似滑稽模仿、二次创作等新理念都应在未来立法过程中加以完善。另外,对于发布侵权电影解说作品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应当尽到预先初审的义务。可通过建立网络信息数据库的方式对视频发布进行审核,避免对电影作品权利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二)引入新型许可模式协调双方利益

我们不能否定二次创作者对于优秀文化的传播与创新作用,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并非仅仅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是要保障知识文化领域健康、充满活力的发展。由于电影解说类作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原著作权人也逐渐意识到限制他人对自己作品的二次创作同样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并不能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我国可借鉴欧洲国家的“CC许可协议”(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协议订立后只要公众遵守相应的许可协议就不必再经过著作权人的单独许可便可按协议约定方式开展二次创作活动。

(三)建立社会公共利益补偿机制

社会公共利益补偿机制是指由政府建立专项基金,在对原电影制作人予以经济补偿后,允许社会公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次创作。因为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并不单单是个人的事,同样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对于原作者我们必须尊重并保护其智力劳动成果,而对于二次创作者,其一方面通过电影解说作品获益较少,另一方面难与原作者达成许可协议,因此由政府设立著作权专项补偿资金,对不同种类的影视作品,结合制作成本、预期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给予原作者资金补偿,从而赋予二次创作者相应权利,以推动文化创新。

四、结语

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为公众提供娱乐,尽管该类短视频在法律层面上争议不断,但是不可否认其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未来发展方向是要让其规范化而并非消亡。法律的特点在于有滞后性,许多新事物的出现,都无法在法律层面预设一套完整的规则,电影解说作品自然也无法摆脱这一规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从而实现著作人权利、二次创作者权利以及社会公众权益的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邱思宇.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作品定性与侵权分析[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41卷第4期.

[2]宋辰菲.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年02月(下).

[3]张雨宁.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06期.
作者简介:赵晨阳(1997-4-19),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2020级非全日制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不区分方向

1 参见邱思宇《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作品定性与侵权分析》,南昌师范学院学报。

2 参见宋辰菲《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

3 参见张雨宁《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6183304d77c4a_html_57eb4da3ad53ef71.gi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