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4
/ 2

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詹洪新

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 213300

摘要:流域是早期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人类的生存发展与河流息息相关。流域作为特殊的复合生态系统,具有明确的地理学边界,并且由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异质性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更是淡水生态系统向陆地生态系统的拓展。流域的形成与发展管理过程经常会因行政区的更换而变化,其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以及人类活动等影响也会增加流域生态系统的复杂程度。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物质与能量流动相互影响,在经济基础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会影响下游地区,例如,上游地区过度开垦,破坏植被,水土流失,加剧了下游地区的洪水灾害,而污染废物的不合理排放还会造成下游地区居民的饮用水困难。保护上游地区水资源环境,推动流域上下游之间协同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农业高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一系列政策来治理环境污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力度,并开始了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研究,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调节流域上下游之间、水资源保护者与破坏者以及受益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基于此,本篇文章对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引言

流域生态补偿是以水资源保护为主线,有效平衡流域经济发展与水质保护关系的重要经济激励手段。生态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机制等是该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共产品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理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等构成了生态补偿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在国际上多被称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或“生态环境效益付费”(PEB),而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则是为水环境功能服务付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流域生态补偿在新安江流域、太湖流域、东江流域、九洲江流域等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应兼顾跨行政区的多种情景,同一地级市不同区县之间、同一省份不同地级市之间、不同省份地级市之间的补偿模式应有所不同,应充分考虑上下游经济发达程度,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上有所区别。另外,一般情况下,近期一般是以“污染水”变“达标水”为目标,中期在跨区域断面水质已经达标的前提下一般以稳定水质为目标,远期以进一步提升水质以“达标水”变“放心水”为目标,近期、中期、远期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上应体现其继承性和差异性。

1国家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政策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理论研究逐步进入政策制定和实践探索的标志。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陆续出台一系列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政策文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意见》提出:“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意见》明确选取包括长江、黄河在内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同年,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意见》提出:“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作为补偿基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更差,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确定补偿方式”。《意见》在2016年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以及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2018年,财政部针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号),《意见》提出:“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该意见是针对具体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进行制定的,将长江经济带作为一个整体,制定相应政策。《意见》重点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加大了中央层面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各地地方资金投入,抓好落实,推动整项工作顺利运行。

2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流域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晰。国家虽规定地方政府是辖区内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但这无法解决跨界污染控制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问题。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乡村集体、企业、林农、农民等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明、权责不清,造成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责任主体的模糊与争议。第三,流域生态补偿方式不灵活。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要以政府转移支付为主,市场参与度明显偏低。且上游产排污企业作为主要利益受损方未参与到补偿谈判过程中,下游居民作为主要受益方支付意愿明显偏低,无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由市场。流域水资源作为公共产品无法做到完全私有化,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市场缺乏自发动力,进而发生“公地悲剧”。

3展望

3.1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要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要推广新技术在流域生态管理方面的应用,学习发达国家如何使用现代技术对流域生态系统进行管理与调控。将生态补偿理念融入个人的世界观中,使决策制定者与广大民众在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中了解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3.2加强市场经济手段的使用

国家行政管理主导流域生态补偿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的,但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综合运用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在国家的主导下,市场经济加以辅助,以促进国内流域生态补偿的有效实践。在横向领域,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目前主要涉及的三类主体。实现多元主体横向协同,需要围绕流域水环境问题搭建流域生态补偿协调平台,当主体之间出现问题时,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充分讨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对产生问题或矛盾进行沟通解决,进而使得主体之间达成补偿协议,实现多元主体之间密切合作,共同保护和补偿流域水环境。

结束语

总之,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具有时间长、系统性、任务繁杂的特点,道长且艰。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顶层设计尚需进一步完善,急需多元主体协同推进。新时代多元协同共治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必然是未来趋势。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大力推进新时代多元协同共治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根据不同类型流域的特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多元模式,不断推进流域生态补偿多元化发展,着力提高社会参与度,推动生态补偿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治理转型,从而内在地促使市场和社会迸发无限活力,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素波,王耀东,耿晓媛.生态补偿:理论综述与研究展望[J].林业经济,2019,42(03):14-26.

[2]成小江,开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综述[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4):9-13.

[3]刘洋,毕军.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及其标准研究综述[J].水利经济,2018,36(03):10-15+77.

[4]蒋毓琪,陈珂.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生态经济,2018,32(04):175-180.

[5]高文军,石晓帅,梁秋燕.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与展望[J].安徽农业科学,2018,43(07):222-22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