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业主因设计优化减少工程量企图通过变更令打破EPC总价合同案例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7
/ 4

浅析业主因设计优化减少工程量企图通过变更令打破 EPC总价合同案例研究

李青艳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变更类因素是结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运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规,分析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主要因素,明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是决定工程价款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梳理出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以期为预防和处理总价合同下变更类结算纠纷提供借鉴和依据。基于此,本文对业主因设计优化减少工程量企图通过变更令打破EPC总价合同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设计优化;变更令;EPC合同

引言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因总价合同便于发包方控制投资,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但是总价合同的实践情况并不乐观,在应用过程中结算纠纷屡见不鲜,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因工程价款而引起。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为解决工程价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适用于单价合同,如何解决总价合同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冲突,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变更类因素是导致结算纠纷最为突出的一类因素。因此,本文对引起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影响因素—变更类因素进行分析,确定结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以期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相应的借鉴。

一、EPC 项目合同管理

1.1 合同管理重点与难点

合同管理能为双方提供保障,通过约束项目实施行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一般情况下,EPC 总承包项目是由某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作为承包单位,项目法人在同一时间与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因此,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降低了某一单位的项目控制能力。为了给予各方项目保障,大多数企业采取了EPC 模式,但该模式加大了合同管理难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较多难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1.1 分包与采购管理

由于EPC 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所以必须做好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从而确定工程量清单,设计具体的材料采购方案和实施方案。其通过签订协议,对各个工作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管控,从而保证材料及施工质量达到标准。在此过程中,各单位需要注意费用支出,在预付环节、支付方式选取、质保金金额设置等多项工作中必须以总包合同为准,不可以超出合同规定范围。

1.1.2 合同结算

大部分项目合同核算是以承包商完成项目情况作为结算依据,EPC 项目总承包对合同结算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合同的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第二,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每一项费用支出、产品采购数量等要求,不可以将其理解为承包商完成工程的实际情况与规定参数相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受传统建设管理模式的影响,对第二项内容理解错误,仍然采用传统管理方式结算,引发项目合同管理风险。

1.1.3 变更管理

EPC 项目实施期间容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项目资金不足,施工策略和技术方案等出现问题,因此必要的变更是必不可少的。受变更影响,工程造价存在上调和下调情况,每次变更都需要对项目费用支出进行一次更新。EPC 项目的变更需要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在满足业务利益的情况下,对项目内容及实施方案等进行变更。由于此项工作持续时间较长,并且对各项指标的核算等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加大了项目管理难度。

1.2 合同风险管理关键内容及控制策略

1.2.1 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流程

为了降低EPC 项目实施中的风险,笔者对项目合同风险管理问题展开研究,根据风险控制框架结构设计管理流程。本流程采用封闭式管理方法,对项目风险管理进行循环管控:①风险识别;②风险评估;③风险处理;④风险方案实施;⑤实施后评估;⑥方案调整,而后返回第一步。按照此顺序,经过多次方案的调整,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策略得以完善。

1.2.2 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项目风险识别是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根据EPC 项目特点,要对工程安全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等过程中伴随的风险进行识别。该环节工作量较大,周期较长,为了做好风险识别工作,建议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EPC 项目合同风险识别数据库,以此缩短风险识别时间,如果数据库未曾记载,则交由项目聘请专家进行识别。

1.2.3 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将识别出的合同风险转入风险评估环节,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细则,对当前类别的风险项目合同执行的影响进行评估,其结果将成为风险应对的参考依据。

1.2.4 项目合同风险处理、方案措施及再次评估

要依据项目合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拟定风险处理方案及实施策略。由于项目合同指标不同,风险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不可以用统一的应对措施解决问题,而应设计专门的应对策略。为了检验风险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开始第二次合同风险评估,并对风险管理策略作出调整,返回风险识别环节。

二、案例背景

某高速公路全长1152km,自卡拉奇(Karachi)至拉合尔(Lahore),共分北段、南段和中段。本项目为中段,全长392Km,设计标准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120km/h,路面全宽31.5m。

某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总合同额约28.9亿美元。资金来源为政府贷款,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共划分为7个标段(分部),每个标段路线长度约56km。

我部承建合同总额为2.73亿美元,约17.95亿人民币,范围的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防护排水工程、附属设施等。主要施工工程量包括:路基及服务区土方回填713万方(其中主线路基填筑598万方)、颗粒底基层26.2万方、级配碎石基层43.8万方、沥青砼基层14.31万方、沥青砼磨耗层5.77万方、圆管涵97道,箱涵通道涵57道,桥梁5座,服务区3个,互通立交2个,业主营地1个。

合同工期为36个月,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5日(合同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为同一天);合同完工日期为2019年8月4日。按照本项目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实质性完工验收与完工移交验收,业主已于2019年7月22日签发了实质性完工证书(标志着按照合同工期顺利履约,不再存在工期风险),并于2019年9月22组织进行了完工移交验收,并于2020年12月16日颁发了TOC证书,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3年,从开放交通之日起正式起算,即从2019年11月7日开始,至2022年11月6日结束。

三、案例解析

3.1案例概述

某项目属于EPC总价项目,前期通过设计优化主要在构造物的桥梁、圆管涵、地下通道等对位置、形式、尺寸及配筋设计等进行了调整,减少了工程量,本标段(6标)优化金额大约为:625万美金(本合同为固定汇率卢比对美元汇率为101.895)。但详细设计文件基于了业主的要求和现场的实际勘测、在业主征地范围内/红线范围内而进行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其布局的合理性(包括断面形式的合理性,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功能要求。截止目前业主对结构物部分的结算比例暂结到95%左右。

2019年10月(项目已取得完工证书)业主下发5份变更令(详见附件):

1、因删除天桥以及纳入和调整其它结构物而变更支付表和合同价格。(跟设计优化相关)

2、删除高压电缆和镀锌钢管(跟设计优化相关)

原因:由于全线要求的外接电为低压电,因此高压电缆改用为低压电缆,低压电缆的费用要比高压电缆的费用更高;分部在过路处使用镀锌钢管,在路肩处使用UPVC管代替了镀锌钢管,满足规范要求与功能要求。

3、因未将砍伐的树木(救济项目)运交至业主而调整支付表。

原因:在前期由于业主征地对地主赔付不够,地主在分部伐树完成后便将树木取走作为征地款不够的补偿。

4、沙坪台变更(设计优化相关)

5、圆管涵变更(设计优化相关)

策略:各分部进行商议一致决定将5个变更令整体放在DAB中裁决,不单个变更进行讨论,不能破坏EPC总价原则,不去验证他变更令里计算的问题,有些计算量是他们故意写错的,因为如果以信函的方式告诉业主变更令上计算数量的错误,相当于认可了这个变更令。不讨论变更的细节。变更是指在开工之前发变更,而不是在项目结束了之后签发变更。

3.2应对依据:

目前已成立DAB,项目也已经取得TOC完成最终移交进入质保期,我方应对此项反索赔提供的论证:

1、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一节第3段明确本合同为固定总价EPC合同,业主方应该让承包商充分行使EPC承包模式下应享有的合同权力。竣工工程的验收不能与招标工程量/合同工程量进行对比。合同专用条款5.1条,设计一般义务要求“在制作设计详图和交付成果中应考虑业主要求和设计轮廓/图纸。”同时也明确“承包商应根据自己的现场调查和发现制作明细图、进行设计计算和其他的支撑数据,从而为工程提供合适的设计。”承包商的详细设计文件基于了业主的要求和现场的实际勘测、在业主征地范围内/红线范围内而进行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其布局的合理性(包括断面形式的合理性,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功能要求。同时也要求“承包商为设计的妥协性承担全部责任”,即,承包商承担所有的设计风险,包括为满足合理性要求、功能要求,在参考业主要求清单的基础上而进行的结构调整/数量的调整。

2.(1)根据合同通用条款,设计条款第5.2条,“如果雇主要求中描述了要提交雇主审核的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连同下文叙述的通知一并上报.在本款下列规定中,(ⅰ)“审核期”系指雇主审核需要的期限,以及(ⅱ)“承包商文件”不包括未规定要提交审核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每项审核期不应超过21天,从雇主收到一份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该通知应说明,本承包商文件是已可供按照本款进行审核和使用.通知还应说明本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或在哪些范围不符合。”

“雇主在审核期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在说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文件确实如此不符合,该文件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审核.”。

(2)根据业主要求3.2.13 (c) “业主应在收到图纸的15(十五)天内进行检查并向承包商传达结果,指出符合要求的,不符的附上项目范围、规范、设计条件和标准。在提交图纸后超过上述15(十五)天期限的,承包商不用必须去等业主的检查结果,而是可以在其自己的判断力和风险控制下开始或者继续进行该工程;然而,假如碰到的是重要的桥梁或结构物,则前面提到的15(十五)天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三十)天。”

3、承包商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图纸和方案的报批,按照业主代表批复的图纸/方案/技术标准/数量进行本项目的实施,直至项目竣工。针对工程项目数量/结构形式的差异,审核期间业主代表未提出异议,或已经按业主意见进行了修改并重新报批,批复。

业主方于竣工验收阶段提出承包商的现场施工不符合原招标/初步设计要求是不合适的,单方面扣减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不符合EPC合同模式。

4、按照批复文件施工期间,业主方发现有不妥当的地方,也向承包商发出了指令,承包商按指令要求/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了修改。例如:对正在施工的机通(桩号K594+310)进行取消,进而增加一座桥梁、按业主代表(当地人请愿)要求增加圆管涵和畜通(桩号K563+900),以上活动均是为了满足实际的功能要求进行了合理化的调整,并进行了实施且验收通过。

5、经ER及AER共同签字的check list 中,明确了承包商的设计符合业主要求;M&I团队指出的部分设计与业主要求有出入。这两者之间存在分歧。本合同的签订双方为业主NHA(主席)及承包商CSCEC。业主代表为业主授权管理项目的代表。M&I团队作为监督部门,可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包商及NHA现场管理团队应进行解释和澄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主体应为业主NHA(主席)及承包商(CSCEC)。

按照附表N序言部分第6节规定:“各种技术说明和规范(包括大纲图纸)中提到和/或规定的尺寸可能是暂定尺寸、可能不是最终尺寸等,如果业主代表在审核承包商需要批准的图纸/设计时,认工程为某些项目的特定尺寸必须由承包商调整或修改,以使本正常完成和/或运行,那么承包商则需提供修改后的尺寸,且不需要业主支付额外费用。”这说明业主代表及承包商可以对各种技术说明和规范(包括大纲图纸)中提到的和/或规定的尺寸进行修改,以使本工程正常完成或运行。

承包商已按业主代表的要求,完成了设计,AER进行了审核。但是,业主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批准。按照合同AER审核的图纸是有效的,可以用来指导施工。

承包商已按照设计完成本工程,业主代表签发了TOC。证明业主接收了本工程,说明该工程满足业主的要求。否则,如果不满足业主要求,业主应当按合同不予接收本工程

  1. 目前进展

目前已按照上述论点已提交DAB进行裁决,现阶段在业主与分包商进行讨论阶段,并未出裁决说明,但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即使DAB作出有利于分包商的裁决,业主并不会进行执行,业主将采取拖延的战略应对。DAB的这条路将复杂而长久。

四、案例启示

此次反索赔案例将使我得到了一些思考,关于FIDIC银皮书第13.2条-什么是价值工程?以及承包商“设计优化”好处/效益应当同业主分享么?

本项目合同为FIDIC1999版银皮书,其中13.2款[价值工程]规定如下:承包商可随时向业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业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业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业主带来其利益的建议。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3.3条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所以此次的设计优化以提升本项目的价值为目的,虽然在项目详设阶段业主已经对详设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在项目实施阶段AER对施工并未提出异议对工程量均已签字确认。但是就设计优化所节省的成本业主并为享受。FIDIC1999红皮书规定13.2款下i和ii项费用的差值按照业主与承包商各50%的比例分享,而银皮书的通用条款中则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我认为此次业主对我们的索赔基于对EPC总价合同的不理解以及未对节约的成本进行享受所造成的。业主方面会觉得像天桥等一些构造物承包商并未建造自己还需要为此项结算,设计优化自己并未取得好处,目前项目已经移交所以企图通过变更令打破EPC总价原则。DAB裁决之路漫长而扯皮,在合同签订时卢比对美元汇率为101.895而今已到157.837,拖下去只会对分包商不利,而因变更令结算也停滞不前,质量保证金也拖着不返还。所以双方应在签订合同阶段对将来进行设计优化的成果如何分配进行商议,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夏露.国际工程项目EPC合同管理难点和针对性对策探讨[J].时代金融,2018(27):205+211.

[2]韩璐,孔繁龙,翟超,袁清玺.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变更管理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8,16(07):105-110.

[3]柴洁.浅析EPC项目中总包方的工程变更管理[J].化工管理,2018(12):128-129.

[4]朱明涛,王磊清.浅谈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J].现代食品,2017(16):70-72.

[5]史春勇,吕剑.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关键要素分析[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7,17(06):75-77.

[6]张丽勇.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EPC合同的技术性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7.

[7]马丽. 设计院转型工程公司EPC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8]高雪峰. 涉外EPC项目合同变更管理问题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