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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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黄思铖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摘要: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其发展较西方国家薄弱。知识产权法的构建能够有效保护行为主体人的知识产权,推动知识的转化。本文从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构成因素入手,探索了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因素,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阻碍因素,同时也探索了我国知识产权法未来发展的前景。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价值因素 保障手段 正义价值

前言:知识产权法的推出,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是对知识的尊重和对知识产权人的尊重。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其完善程度还有待提升,对产权人的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关系到知识的转化与利用,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现建设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还有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共同能力,以科学的思想和现代化的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保护产权人的切身利益。

  1.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构成因素

1.1合理的效率是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保证

效率是创造财富的保证,而知识产权价值同样也需要效率来保证,合理的效率才能够使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得以在有效时间内能够实现。知识产权需要实现的目标、专利权是护期限都需要保证效率价值的有效手段。合理的效率,能够保证和激励知识产权的发展,如果效率无法与目标相匹配,就会产生大量的失效专利,使专利无法实现转化,也严重挫伤了知识产权人的积极性,影响知识产权的发展,浪费社会资源和知识资源。

1.2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核心

创新是一切生命的源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的活力。同样,创新也是知识产权发展的源动力,知识产权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知识产权法是根据时代的发展,知识的更新,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社会发展的具体变化,科技进步的实际进程而设立的,与时俱进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由此可见,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核心。

  1. 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

2.1平等主体的人格正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人格上同样是人人平等。我国这里所说的人格是指法律人

格范畴,在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主体行为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资格。恩格斯曾经说过“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知识产权法所倡导的正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的平等对于所有人是在知识上的平等与运用知识创造的自由,运用知识所进行创造的权利均等,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创作享用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法的平等对于个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它意味着各利益主体都处于独立地位,在正义的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结构的有序化;第三,知识产权对于非中国国籍人的平等,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于非中国国籍的知识产权拥有人享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2.2利益均衡的分配正义

在法律范畴,利益的分配就是权利的配置,公平性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财富的法律正义。知识产权法是推动知识财富分配正义的保证,是对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利益的协调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有领域内创造者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享有全部获利的权利;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有限性,知识产权有独占性和绝对性、排他性,同时也具有限制性,需要接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2.3权利安排的秩序正义

知识产权法追求的正义秩序,具体体现是明确知识产权的边界,从而维护知识财产的稳定性;交易秩序,规范产权交易的秩序,推动知识产权的传播与转化;权利保护秩序,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追究侵权人承担责任。

  1.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的因素

3.1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首先需要法律的因素。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途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以及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体系,法律的因素是推动其实现价值的基础和保障,首先知识产权法在其自己的范围内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实现知识产权法价值还需要其它相应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来推动其法律价值的实现。

3.2环境因素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包括内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在环境是创造者自身的素养,包括知识结构、创造灵感、动手能力等等,外部环境包括知识经济市场的发育、知识创新政策环境的孕育、知识权利文化氛围的培育等,只有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相匹配时,知识产权法价值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

3.3制度因素

制度是维护秩序的必要有效手段,知识产权法实现价值同样需要相应的制度来维护其实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激励制度、利益制度、经济制度等等,都是保证知识产权法实现价值的必要且有效的手段。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实现价值的制度是推动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有力保证。

四、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障碍因素

4.1本土文化缺失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推行较晚,法律上的本土文化缺失是阻碍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对欧美知识产权法的“移植”,在“移植”过程中使其本土化的文化产生了缺失,导致在本土对其理解、消化和接受的程度不高。

4.2政策的冲突

知识产权法在推行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与诸多政策产生冲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有一定的不相适应,导致推行中的政策冲突,严重阻碍了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

4.3思想观念因素

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发达国家的为蓝本,而发达国家多强调秩序优先,以秩序维护和强化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多注重正义优先,以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思想是秩序优先,而与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冲突,这也是阻碍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又一因素。

结束语:知识产权法是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法律,既然是法律就要严明的规则,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也能够有效激励创造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会以更完善的法律条款,更明晰的法律界限来对知识产权进保护;将进一步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推行其正义公平的目标;将不断随着新科技的发展和知识领域的拓宽丰富知识产权法的内涵;将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效率,推动知识产权的传播、转化,实现其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 法学研究2014,03( 12) : 105 - 108.

[2]李永明,李安璐,陈如文;2013 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综述[J].知识产权2014,01( 14) : 100 - 101.

[3]吴汉东;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6( 25) : 115 - 117.

[4]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06( 02) : 90 - 113.

[5]陈建华,刘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2015,02( 01) : 109 -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