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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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吕春华

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城市房屋拆迁造成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利益冲突成为矛盾激发点,引发了行政人员与被拆迁人言语、行为的冲突,如果处理不恰当,会对社会安定、城市规划造成消极影响。基于此,文章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司法现状及问题入手,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与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完善

前言: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房地产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点,即便经历风雨,仍持续为中国贡献力量,房地产的兴盛一定程度有利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但是,房地产的发展一方面使得城镇化不断推进,另一方面也使得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形日益增多。目前,常见的获取土地资源的方式之一为通过拆迁方式改造城市老旧房屋,但是该方式程序较为繁琐,且涉及多方主体的经济利益保障及分配问题,十分容易引发拆迁冲突,亟需加强法律的指引与规范。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司法现状及问题

针对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迁纠纷可启用诉讼程序,不过规定内容却不够详细,并且还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需要经过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提起诉讼程序,这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一定阻碍,提升了维权成本,而有时房屋主管部门就是拆迁人,这种情况下,裁决的公平性则很难被保证。在拆迁条例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根据此项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拆迁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也就是说,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完成后,无论服不服裁决结果,均会被执行,若房屋已被拆迁完,被拆迁人寻求司法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房屋已经失去,法院的最终判决作用会大大被弱化。并且,我国土地制度将我国的土地分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拆迁条例中的规定也是针对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在非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上,不由这一条例负责调整,但法院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上大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使得被拆迁人无法找到有效的司法解决途径。有这样一则案例,在2008年的4月1日,马某租赁了王某一处一楼房屋,主要用于开办个体药房,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租赁至2013年4月1日,不过在租赁的第二年的5月份接到通知,由于规划原因,该租赁房屋面临拆迁,限房屋承租人十月份前搬离,这种情况下,马某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前终止,但并未获得任何的经济补偿,马某找到拆迁责任公司,不过拆迁人给出的回复是只面向房屋所有人,已经与其签完了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马某找到王某,不过王某只是同意将剩余的租金返还,对此,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两方,但法院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前置为理由,没有进行受理。随后马某到相应的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科,负责人审核完成后,告知由于是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不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进行裁决申请受理,只能再到法院进行起诉,从中可以看出,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上的不明确,很难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维权难度。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研究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体是由不同位阶的法律文本构成,具备以下不同层面的内容:第一,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所有法律法规需要遵循的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较多方面都涉及到了拆迁问题,均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担保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与拆迁制度存在紧密联系。第三,由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其属于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范的关键部分,在行政法规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初的修订时间是1991年的3月22日,在2001年的6月13日正式修改,属于城市房屋拆迁最直接的法律,一些其他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也均存在调整拆迁各方法律关系的规范。第四,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指导意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正细则》等。第五,地方性的政策与规章制度。按照《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其在拆迁工作中也发挥着较为关键的作用。在城市房屋拆迁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可以直接援引的立法,但实际上其并不具备较强的严谨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拆迁纠纷矛盾的发生。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1.合理限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对公共利益做出立法解释,明确界定范围。按照宪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基于公共利益下进行私有房屋征收。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解决,较为重要的就是对城市房屋拆迁性质进行区分,若将拆迁性质混淆,则无法合理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其他问题。所以,需要对公共利益以及商业利益进行清晰界定,将此作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合理的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国外在立法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范围限定,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在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中,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在条例中列举出与公共利益相符合的事项,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第一,作为军事用途的,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第二,为保留文物古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第三,为优化生态环境,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第四,为修剪公路、铁路等设施拆除房屋及建筑物,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第五,为发展公共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灾害防治,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此外,还需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区域拆迁后进行商业盈利性项目开发的,需要将其界定为商业性房屋拆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要由项目开发方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事宜的平等协商,实施民法调节。商业性的拆迁中,政府应不干预到拆迁协议具体内容中,发挥出自身调控及监督职能即可。

2.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无论是在公共利益还是在商业利益的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问题都是一项主要的内容。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拆迁补偿,会对被拆迁人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对其不平衡心理加以稳定,避免纠纷的发生,所以,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偿尤为重要。基于民法角度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能够有效限制国家土地使用权,权力有效期内,能够对抗所有权。若到期,国家需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相应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其属于公民财产权,可进行市场公平交易,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内容。

3.明确公平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影响房屋评估价格的几种因素进行了列举说明,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及位置等,不过除了以上因素外,在以下方面也需要做出考虑:首先,对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的公平补偿,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考虑,并且,还需要对其隐性成本及可得利益加以考虑。其次,公平补偿需要对分配正义进行考虑。应遵循这样的原则:补偿需要对个人生活水准进行保证,不能由于私有财产权被征用降低,若未能做到这点,则与正义要求不符合。最后,还应考虑房屋楼层、成新度以及朝向等因素,以上因素也会对房屋价格造成影响,甚至会有决定的作用。现阶段,在我国补偿法规中往往忽略了以上因素,导致了不公平问题的出现,所以,在进行相关补偿立法完善时,需要对房屋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考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是土地资源有限与城市化进程推进的必然产物,拆迁中易引发被拆迁人与行政人员的矛盾,需从多方面完善拆迁法律制度。因此,可结合实际情况,从规范政府机关行为、确定拆迁补偿规范、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确定赔偿时点这几方面出发,解决房屋拆迁的现实矛盾,从而保证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维持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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