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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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

丛雪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提升,但是我们却忽视了文化的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文化被遗失。一些文化慢慢演变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其实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积淀中很有价值的部分,需要将其展开保护和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采取正确的办法保护,如果能够从文化空间保护做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够更有效的执行,这部分珍贵的文化资源也能够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文化空间;保护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与传统文化、民俗,或者是与“地方”密切相连的、不需要复杂技术的伴随即可表演或开展的通俗文化形式。它与特定历史发展以及特定文化空间的生活、生产方式甚至信仰形式息息相关,是对这些生产生活内涵的表征与延伸。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个民族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大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其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它们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定义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a p lace in which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activities are concentrate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则对文化空间作出了更具体的解释:“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并不确指某个地点,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具有十分鲜明的“生活文化”性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特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活态性,二是传统性,三是整体性。且以上三点是因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何开发利用是应以不破坏其文化空间的特性为前提的。

(一)活态性及其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群体)个性、民族(群体)审美习惯‘活’的体现。它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这段话一语道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第一个特性,它是“活的生活文化”,即它的“活态性”。在我们看来,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所有具有文化价值的某种以物质形式体现的资产。在多数情况下它以文物的形式存在,是一种历史的“残留物”,它的价值就在于逝去的历史或文化留在上面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就像一棵棵饱经沧桑的大树,或“枝叶凋零”,或“枝繁叶茂”,但始终是‘活’的,并继续矗立在它生长的土地上。它的这种文化空间的活态表现,其实就是存在于遗产内部的那些原始的文化基因。这种活态性凝聚着创造并传承它的那个民族(群体)长期浸注于内的其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并因这一民族(群体)的存在而存在,故它是有生命力的。

(二)本土性及其保护

“橘逾淮而北为枳,此地气然也。”同样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创生与传承都与特定的环境休戚相关: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这种“地气”环境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中就是它的本土性,也就是它的本土环境。本土环境最少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特定文化空间的自然、气候条件,二是特定自然空间的文化、文明条件。而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这也正是对本土性重视的体现。倘若不顾此特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舍弃对本土性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发掘与保护,无异于使鱼儿离开了它赖以生存的水,遗产也就不再是活态的遗产,那么所谓的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

(三)整体性及其保护

一是生态整体性。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诚如珍稀动物的真正保护离不开对它自然生存环境的保护一样,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离不开孕育其生存发展的现实生活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否则,皮之不存,毛又将焉附? 强调生态整体性就是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生存环境的保护。这个生存环境不但包括遗产本身以及传承者,还应包括当地的自然环境以及这些遗产的传统受众。因为他们与遗产以及传承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试想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便会“知音难觅”,使得遗产无法再传承下去。特别是像昆曲、古琴这样文化意蕴深远的遗产,观众与表演者一样,同是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所以我们在保护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同时,还应对它的生存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二是文化整体性。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形式、表现方式不是单一独立或独一无二,而是同其它同根同源遗产混同一体,彼此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文化的整体。如福建南音、长安古乐以及丽江纳西古乐这些古乐,都来自唐代宫廷燕乐,我们在保护时应对它们进行整体的保护,而不是进行个别的独立的保护,或因它们的开发价值、濒危程度不同而对它们进行碎片式的保护。所谓碎片式保护,就是指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时,由于缺乏文化整体性的理念,把一个原本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结构人为地撕裂开来,将其中一部分有价值的作为文化遗产保护。这从形式上是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系统性价值。或者,有的文化遗产在历史的传承中已成碎片,而我们在保护时也由于缺乏对其整体性的认识,丝毫没有考虑到对其失却进行完整性的修复,从而形成了碎片式的保护。这样的碎片式保护不仅达不到保护的目的,还会给遗产带来彻底的文化破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应是整体的保护,而不应是单独的碎片式的保护。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它相关事项,就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三、结论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总和,传统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进入现代社会后,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而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值得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郭亚茹,李雨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0)

[3]张雪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J].艺术科技.2018(09)

[4]王宏.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