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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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

古丽巴哈尔 · 哈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维吾尔族,阿勒泰开放大学

摘要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逐渐体系化,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全面。而在法治建设中,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不仅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对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稳定作用。因此,本文从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出发,对目前婚姻家庭法中的赔偿制度、对外效力、预期利益赔偿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预期利益赔偿;对外效力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民法法典化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民法典》等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由于与社会公众的财产以及人身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因此,本文也从婚姻家庭编的角度出发,对目前我国婚姻关系内部的损害制度问题以及预期利益赔偿等婚姻家庭编的热点话题进行分析研究。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段婚姻中如果出现了侵权或过错行为,例如重婚行为、非法同居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向过错方索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该制度就是婚姻家庭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惩罚过错方,起到警戒和惩罚的作用。通过赔偿财产的方式来惩罚婚姻家庭中的过错一方,并令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是矫正婚姻家庭中的不法行为以及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规定为过错方损害受害方的利益以及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侵权行为作出忏悔、补偿性的经济赔偿和过错赔偿,发挥了它的惩罚作用。

其次,补偿作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方对受害方施加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例如对受害方加以暴力以及虐待等行为,受害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对受害方物质损害的补偿。而在婚姻家庭中,受害方所遭受的由于过错方非法同居、重婚甚至是虐待等侵权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失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过错方能够通过经济补偿来承担对受害方的责任,这也能够对未发生过错的婚姻家庭中的公众起到警戒的作用,这正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效果。

最后,警戒作用。一方面,警戒作用与补偿作用共同作用于婚姻家庭中的每一方,它能够通过自身的惩罚模式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这一行为模式也起到了警戒社会公众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明文的方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能够令社会公众明确自身行为的便捷,督促社会公众遵守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能够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扩大,进而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2]

  1. 婚姻关系内部的损害制度

想要深入分析婚姻内部的损害制度,必须从历史的视角分析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演变。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妻子的财产以及人格都有所损减,附属于丈夫。但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具有独立且自主的人格,人身以及财产均不受非法侵害。因此当夫妻一方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并进行维权,这正是婚姻关系内部损害制度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和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人格和财产分析,本文认为,现代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且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3]。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受害方可以得到赔偿和补偿,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依然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离婚诉讼一般以调解模式为主,因此,在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受到了法律不允许的侵权行为,法官有可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判决不支持受害方的离婚请求。此外,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也为受害方寻求合理的损害补偿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外,还有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等侵权行为,这都会对受害方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的伤害,但这些问题却依旧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空白问题。

因此,在此背景下讨论的婚姻关系内部的损害制度,一方面着眼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中的空白之处,对于法律法规未能进行充分说明的冷暴力等婚姻家庭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也着眼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在婚姻能维系情况下的离婚损害赔偿进行分析研究。

首先,对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的空白,本文认为国家一方面可以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社会调查,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目前社会普遍讨论但未能列入法律法规中的婚姻侵权问题进行充分阐明,并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明确新型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次,对于婚姻能继续维持的离婚诉讼,本文认为法官可以积极使用离婚冷静期以及调解模式,通过调解和离婚冷静期对受害方的赔偿请求进行调解和分析,并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进而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公平性以及法院的权威性。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对外效力问题

对外效力问题主要针对的是第三者导致的婚姻破裂情形。从主观角度分析,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第三者与其相婚者同属于过错方,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三者的过错责任并没有列入法律法规当中,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空白。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进行分类讨论,对于第三者确实不知情、且夫妻双方婚姻破裂并非第三者主观原因导致的情况,适当减少或免除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知情、在夫妻双方婚姻破裂中积极作为的情况,第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 预期利益的赔偿问题

针对预期利益的赔偿问题,本文主要着眼于由于非法同居行为、重婚行为、虐待行为或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婚姻破裂情况发生时,受害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痛苦、身体痛苦等损害。在婚姻破裂以及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受害者一方面遭受了身体、精神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害,在婚姻破裂后由于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受害者会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个人财产,必然会出现财产损失。而由于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受害者往往也带有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现实的婚姻状况,许多由于暴力行为、非法同居行为导致的婚姻破裂情况,男方通常为施暴者,处于经济主导地位;女方为受害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甚至部分家庭主妇虽然在人格上独立,但是在经济上仍然依附于男方。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由于男方过错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男方的收入无法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妥善分配,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缺乏对此方面的重要补充,女方在维系家庭、照顾家庭等方面的付出并不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考虑的重点,这也导致部分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等暴力后无法真正得到与其受侵权程度相匹配的经济补偿。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司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明确家庭主妇或经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在家庭中的贡献以及付出,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期赔偿标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健全的背景下,受害者应当积极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必将会建立更加健全且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也对此分析研究如上。

参考文献:

[1] 侯云飞. 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J]. 卷宗, 2020, 000(001):398.

[2] 张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20, 000(004):38-39.

[3] 吴才毓. 论经济控制型家庭暴力及其损害赔偿[J]. 2021(2017-1):93-98.

作者简介;古丽巴哈尔·哈尼,1979年3月25日,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维吾尔族,阿勒泰开放大学,法学,高校助教,本科,邮编: 83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