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效果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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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效果的几点思考

刘美晨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刑检一部,河南南阳 473200

摘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次提到运用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充分体现了《意见》对检察建议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2019年以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共同推动检察建议工作由“粗放”到精细、由柔性到刚性,检察建议工作正逐步走向规范化。

关键词: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效果

引言

在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判断诉前是否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的主要依据是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标准,有利于指导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便于检察机关对整改成效进行评估,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坚持服务大局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1.1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检察院积极主动为金融安全护航,严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金融领域犯罪,坚持依法办案、追赃挽损与维护稳定相结合,规范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脱贫攻坚助力,办理扶贫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

1.2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

依法办理国土、教育、国企采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等重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强化与监委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制约,对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严把审查关。

1.3用心书写抗疫检察答卷

联合市法院、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涉疫犯罪行为;为保障诉讼安全,充分利用网络视频、远程提审等方式开展“无接触”式办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4真情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依法打击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破坏民营经济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认真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坚持“少捕慎诉”原则,受理涉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突出依法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备案制度,为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培训。

2诉前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

2.1从时间上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或紧急情况下十五日内整改回复。另外,考虑到个案成因及复杂程度不同,可能出现整改难度大、范围广、周期长、成效显现时间久和程序审批复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在书面整改回复中说明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及合理的整改期,检察机关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整改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后,督促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

2.2从行为上看,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行为或不作为采取了相应的纠错、履职行为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了调查核实权,通过现场勘验检查、复制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行政调查措施对公益受损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二是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自我纠错程序,依法撤销或改变了之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及时重新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三是行政机关采取了举一反三的管理措施,对辖区内同类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四是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制止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穷尽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措施。如采取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后,违法行为人仍然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移送有管理权的单位或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才算是全面履职。反之,则属于履职不全面。

2.3从结果看,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得到有效维护或救济

公益诉讼的根本价值和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前检察建议是否落实到位,关键看受损公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或救济。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受损公益得到有效维护,即通过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采取相关措施后,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处于受侵害状态,得到有效保护或修复。另一方面是受损公益得到有效救济。若行政机关穷尽了行政职权,违法行为人仍然拒不整改,行政机关只能按规定移送有管理权的单位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维护公益的职责也随之转移,受损公益仍然可以得到有效救济。此时,应当认定行政机关落实了诉前检察建议。

2.4从形式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回复

行政机关对整改情况不能口头告知,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回复检察机关,并附上相关整改材料。书面回复可以是正式公文,也可以是加盖公章的一般工作文书。

3借力扩大影响,深化刚性约束

一是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将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回复情况,纳入法治政府的考核,扩大检察建议的“权重”和“话语权”。增加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环节,借力人大监督职能,发挥建议最大效果。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回复、回复草率,或跟踪回访中发现未实际整改的,通过向单位主要领导、政府主管领导通报等形式,引起相关单位对检察建议落实的重视。三要注重送达方式。建立专门的检察宣告室,凸显检察建议的庄严性,适当提高公开宣告送达、公开听证等适用比例,不能单纯依靠“文来文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等社会代表听证会诊,共同为被建议单位把脉求方,寻求检察建议最佳效果。四要适时适度配合宣传。深挖检察建议背后的检察故事,进一步扩大检察工作的影响力,有利于警示教育相关行业人群,深化预防和治理效果,也有利于借助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量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执行。

4提高制发质量,增强司法公信

一是准确发现问题。在客观查明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作流程,主动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确保掌握事实全面清楚,建议内容具体可行。二是注重类案监督。要适时收集、整合不同案件中体现出的共性社会问题,向行业的主管单位发送有高度、有分析、有数据的类案检察建议,促进整个行业体系的规范整顿。三是加强释法说理。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高校、医疗、金融、环保、食药等各个领域、各条战线的专家学者,对司法办案科学决策,包括制作检察建议环节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适时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检察建议内容专业。四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倒逼检察建议工作质量提升。五是树立考核导向。建议上级机关减少检察建议的数量考评,增减质量评比,重点考察文书的质量以及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的效果。

结语

综上所述,应该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在服务大局、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软法”职能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合理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帮助相关部门、行业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实际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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