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论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30
/ 2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论析

方玉宝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 214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分类、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但由于实践中理解的多元化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确保得到正确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定;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因此,需要对合同解除的分类、与合同撤销的区别等进行分析,以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以正确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解除和撤销的区别

一是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二是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三是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对此,《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这点的确值得肯定,原因是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其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1.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的风险管理

首先,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守约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其次,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再次,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第四,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等。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返还同一种类物。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返还财产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保存或者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指的是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添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的使用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能够恢复原状但因为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不同情况:第一,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第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之规定,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4.可以主张违约金

因违约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仍继续有效,因此在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2]

5.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请求权。因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其并不违反担保人的通常意思,但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变更的,是基于自愿原则,应承认此种约定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张素华,杨孝通.也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 [J].河北法学,2020(09)。

[2]杜景林.合同解除的体系建构 [J].法商研究,2020(0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