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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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王冬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据统计表明,我国离婚率正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婚姻关系中的主体结束夫妻关系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其中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比例居高不下,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发挥了法律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非过错方的补偿作用。

[关键词]婚姻家庭编 离婚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多元的社会思潮冲击着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随着西方文化价值观的不断渗入,多种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呈现多元化的价值趋向。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无论何种情况下的离婚,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给无过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痛苦,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离婚中过错损害赔偿就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人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立法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日,民政部发布《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离婚率为3.0‰,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2007-2016年十年时间,中国离婚人数累计达3062.8万对,累计增长率为98.1%。主要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情、性格不合等。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法律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婚姻违法行为,维护受害一方的利益,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凡违反法律禁止性要求者,应依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依法追究婚姻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受非法侵权时的救济手段,具有三方面功能。

第一,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非法侵害了无过错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受损。权益的受损有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有利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

第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虽然人的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是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法律强制过错方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它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是与非,体现了对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无端受损的同情和保护,这无疑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适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第三,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任何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均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责令过错行为人对其本人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是对过错行为人藐视婚姻家庭基本准则的一种惩戒和制裁,又对其他婚姻当事人有警示作用,减少和避免同类侵权行为发生,达到保护合法婚姻,促进家庭文明的目的。

三、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婚姻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大因素。

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重大过错行为,依法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第一,夫妻一方重婚的。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

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义务,已有配偶者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夫妻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重在强调施暴者对配偶另一方实施的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

第四,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它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就是指明知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足以满足损害赔偿事由的法定要求,至于遗弃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做特别要求。

2.夫妻一方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时的一种心理状

态。夫妻一方决定实施上述行为时的心理状况只能出于故意,不可能出于过失。

3.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离婚损害有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但精神损害可能是夫妻另一方受到的最常见且程度最深的损害。

4.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另一方受损害的原因时,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求。损害与对方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依法不能成为请求赔偿的理由。

四、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1.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或者夫妻双方均无过错,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进入离婚程序,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3.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

损害赔偿两种类型。从立法用意看,重在强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同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财产损失,应给予相当弥补。

4.损害赔偿金的给付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可采取给付金钱、实物、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的方式,原则上应一次性缴付,如果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

综上所述,我国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 朱小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其完善建议研究

法治与社会,2021( 03) .

[2]田韶华,史艳春.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河北法学,2021(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