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风险化解的检察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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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风险化解的检察实践

朱晓英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建宁 354500

【摘要】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好三大攻坚战必须跨越的关口。通过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剖析犯罪特点和风险隐患,总结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追赃挽损 维稳责任

一、近年来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从办案实践看,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例,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和逐年上升的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在打击传统金融犯罪的基础上,又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

(一)非法集资犯罪持续高位运行。2018年来笔者所在县院院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2件 17人,同比增长31.52%和26.53%,所办案件均采取泛理财化蒙骗投资人,以借款、投资、代购代销+分红返利三种形式运行,许以高额回报,诱惑性极大。大多数被告人设有公司,打着发展养殖、认领股权、扩大再生产等名义,给融资过程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犯罪侵害群体面广。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涵括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等各种金融业务流程,涉及打工者、老年人、青年学生、城市白领、公职人员等各个群体。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类集资骗局的兴起,网络用户的年轻化,导致被害人群体也日趋年轻化。

(三)证据收集罪名认定难 。当前网络借贷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在法律规定、证据认定方面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办案人员查找大量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增加办案难度。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等原因,导致认定犯罪数额等关键证据难以查实,影响定罪量刑。

(四)追赃挽损难。与传统的犯罪手段相比,利用网络进行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和迷惑性强的特点,涉及人数众多,而大部分集资款由于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从办理的案件来看,没有一起案件的投资人能够完全挽回损失,个别案件实际损失甚至高达90%。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非法集资有变异、隐蔽的趋势。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逐步加大,大量非法集资活动打着养老、健康、科技、文旅、农业等旗号,依规办理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经营公司的名义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有些公司还属于是政府扶持的新兴产业,通过采取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前没有任何征兆,无论是专业监管人员还是社区网格员都对此活动难以甄别。

(二)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对举报不支持、不主动。一方面,这些群众以老人、农民居多,手握大量资金,防范意识比较差,又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容易受高利诱惑。对一些养老、健康产品不仅很难识破,还被传销手段“洗脑”,主动为其宣传。另一方面,很多人怀着侥幸心理,明知是陷阱,但总认为不会在自已身上“爆雷”,想要赚钱离场。这类人群往往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容易发现问题,但是知情不报,加大了第一时间发现风险的难度。

(三)专业性要求高,案件处理难。金融犯罪涉及金融学、金融法、财税法等,专业性较强,对案件办理提出较高要求。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在数量增多的同时,也愈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如今互联网背景下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办案人员知识结构的不足给此类案件的办理造成了诸多困境。

(四)极易引发风险,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人数众多,其中很多是老年人、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本身经济状况不佳,还动用了大部分积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一旦投资泡沫破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再加上文化程度有限,法律意识淡薄,释法说理工作开展困难,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风险。一些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从线下向线上蔓延,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质量。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下,如何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只要属于现行金融法律规定规范的金融业务,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变化,都应当以现行规定作为判断其合法性的依据。对于涉案金融创新行为,需要结合涉案主体身份、资金流向、法律关系等证据,深入剖析其行为实质,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现行金融法律规定的金融业务范畴,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不能被金融活动的表象活动所迷惑。对于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特别是要进一步研究完善追赃挽损相关的制度机制,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不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不让违法者得利。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犯罪发案原因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问题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共同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网。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违法犯罪法治宣教措施,要针对易感群体、新型手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风险防控宣传教育,与金融部门联合打造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平台,集中发布预防警示宣教作品,扩大传播力、覆盖面。

(三)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综合治理。首先,严厉打击金融腐败行为。要严厉打击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其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金融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检察机关一已之力可以胜任,要健全完善与银保监会以及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接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再次,做好金融风险防范调研。要加强检察数据归集和研究,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统筹打好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四)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打造专业金融检察队伍。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复杂性强,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更高,必须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加强专业机构建设,按照“讲政治、顾大局、重自强、谋发展”的总要求,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专门办理金融犯罪的机构或办案组织。要注重通过选拔、引进、培训、培养等方式,锻造具备综合素质的金融检察人才。探索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互派挂职干部,组建经济金融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专家辅助办案制度,主动邀请金融领域专家学者参与到金融检察工作中来,弥补检察人员的知识局限,为金融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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