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路径重点探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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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路径重点探寻

张雪琳

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 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

摘要: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治理智能化势在必行,这是迎合新时期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重大决策。人工智能技术能虽能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但仍受到一些因素制约阻挠智能化治理的进程,需要依靠法制法规作为保障。要想寻求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智能化法治路径,就要打破原有的立法、执法框架和传统的司法流程,从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基本要素出发构建符合要求的新体系。本文从社会治理智能化法制路径的根本理论入手,详细探讨法制化路径的法律基础和改革方法,力求为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制建设增添助益。

关键词:社会治理;智能化;法制路径;新体系





为实现十八大的规划部署,各级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积极践行理论、制度、创新共同发展。“社会治理智能化”承担着助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使命。当前,中央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具体规划部署。但各级地方政府已陆续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计划,希望争当先进典型。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部分政府以纯技术导向为主,将社会治理智能化等同于智能化技术开发和运用。重技术轻法制的建设方法使得问题出现时一味寻求技术突破,不符合法制构建的本质,无法确保实现社会治理法制化。

一、基础理论和架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期间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等党在新时期的系列重大决策,为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建设是客观必然,用法治法规护航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是新时期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构成。

要想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法制建设,就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智能化建设渗透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二是将法制精神和规则融入社会智能化的具体工作。前者是沿用已久的法治建设框架,在此过程中渗透智能化建设的各个元素相对容易,但因关注不足可能导致无法满足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客观因素。此外,智能化建设可能给法治建设造成各种困扰,挑战传统法治法规的权威。我们可将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当做一场全新的实验,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符合智能技术要求和法治建设需要的框架,加速社会智能化进程。

  1. 法律基础和法治改革

1、法律基础

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主要依靠大数据技术,而大数据是由无数个具体的数据信息构成。因此,将社会治理的各个要素转化为具体的数据信息是在社会治理中使用智能技术的基础。简单理解就是实现各个治理要素的数据化。社会治理要素包括人、事、组织、空间等多项内容。在以往的工作中,主要依靠人工完成信息获取和录入。在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前提下,则应使用新的技术要求实施信息数据化。现行的网格化数据收集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网格化管理法律基础差。二是网络化管理机制造成了新的问题,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负担。

 2、法治改革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外延呈现出持续扩大之势,越来越多的部门都融入其中,导致社会治理数据越来越多元化。举个简单的例子,杭州市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条例时就将交通、消防、城管、环保、信用等方面都纳入其中。在此情况下,只有将产生的全部数据融合成社会治理的“大数据”,才能避免出现闲置数据和数据孤岛。在法制改革过程中,应从数据融合、数据共融、搭建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三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数据的汇聚化。当前主要影响社会治理数据汇聚的因素有受保密等级制约,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和部门间使用系统不一致,无法指定统一标准;缺少中央级别的法律规制,无法实现中央部门的数据共享;政企间数据不互通等。要想解决各部门间在数据属性、商业利益、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现代政府就不能简单依靠红头文件和部门协调等方式处理,必须依靠法律。法律解决是指为社会治理数据局规划发展方向,并赋予其必要的法律授权和弹性空间,确保地方在探索机制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理可寻。中央相关部门可制定出台相关加强法制社会治理的法律,支持地方政府的独立立法权,通过试点授权等形式帮助地方政府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总结经验形成法律法规。此外,还要注意数据采集和应用、保存的安全性。智能化建设所使用的大数据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对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管,力争在确保数据开放程度最大化的同时保护数据安全。具体操作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制定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规则。三是制定不同主体间的共享规则。 



三、社会治理机制共治化的法律规制

共建、共治、共享、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党在新时期明确强调的社会建设方针,这种人机共治机制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机共治是指将人类和智能技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功用融合成一体。这即要求智能技术要全面进入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也要求操作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术。

人机共治是将数据作为工作核心,打破了以往采用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治理模式,将城乡公权力分配一致化作为法治改革的基本方向。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重城市轻农村,常常采用不用的研究场景。人机共治机制受场景影响小,主要从客观角度强调其标准化特征,力求构建即适合城市又适合农村的社会治理制度。人机共治机制主张权利扩张型创新公权,不屈服于传统治理中个人能力对公权效力的限制使公权得到无限扩大。这给人机共治造成巨大风险,因此必须通过立法限定人机共治的作用范围,确保信息安全。此外。政企合作这种常见的运营模式也增加了公权力行使的法律风险。很多政府工作人员都不具备开发和应用智能系统的能力,需要寻求企业合作,这种模式在收获共赢的同时业加大了政府面临的风险。例如,如何确保政府提供给企业数据的安全性;企业的准入条件;企业间的公平保障;知识产权归属;责任划分等。

结束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应用颠覆了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当前智能技术还不能完全被我们掌握和应用,风险和收益共生共存,只有依靠完善的法制制度才能保障其顺利实施。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治理实践,要想充分发挥法制的辅助职能,就要突破宏观抽象的法治叙事和传统的分析框架,从客观出发探寻新的法制路径。 


参考文献

[1]周汉华,刘灿华.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路径[J].法学杂志,2020,41(09):1-12+149.

[2]李敬煊.以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J].国家治理,2020(14):16-18.

[3]类延村. 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N]. 重庆日报,2019-03-0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