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以法律经济学视角评古代连坐与保甲制度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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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以法律经济学视角评古代连坐与保甲制度为例

王景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0

摘要:现代以来,古代的连坐制度与保甲制度经常被视为落后野蛮不人道的制度,而“责任自负”原则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特征。然而,“存在即合理”,两制度在古代长期具备生命力与活力,证明其也对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具有一定意义。本文将依据连坐与保甲制度的连带责任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得现代法律衍化后的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关键词:连带责任;保甲与连坐;法律经济学


一、 制度背景与现实衍化

《周礼》中即有相关记载,正式成文于战国《法经》终于清末,横跨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连带责任并非中华独创,但其小农经济,安土重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生活模式构建的封建家长制与集体主义精神,无疑使我国依赖程度很大。连坐与保甲制度的起源是适应“井田制”经济的格局,通过“编户齐民”高效有力的将居民纳入公共化管理。而自秦商鞅变法,采取什伍连坐制起,上升为“集体性惩罚”,同宗同族、上下官员等利害关系人具有相互监督互相揭发的责任,此后历代相承,唐朝约束较少仅仅“十恶”中的几个罪名适用连坐,但是适用范围由刑法扩大到税赋,即所拋土地及税赋等责任由邻保代为负责。可见,连带责任始终作为国家治理稳定性的重要激励手段发挥作用。

现代社会信奉 “罪责自负”为法律文明的标志,刑法上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重视证据关联性,排除品格证据的影响,更加排除无辜之人替人受过的情形。但直接连坐制度的弃用,不意味着连带责任退出历史的舞台。一方面,与法律关系及侵害结果确有利害关系者,仍受连带责任的约束。如刑法领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罪责承担责任,民法中监护人对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合同法中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另一方面,与个案虽无关但同类型者难免受到隐形连带责任的影响。诸如周永康等巨贪诱发的“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官员队伍的肃清,翟天临事件引起的学术教育界问题的严抓,金华火腿事件引发的品牌株连等。由此可见,历经长期博弈,连带责任对于法律运行仍是富有效率的有力手段,仍然以其激励性对规避违法风险,促进社会监管发挥积极作用。


二、连带责任的激励性分析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群众根据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对行为的可为性进行判断,预测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与预期结果。其符合经济学对理性人的假设,即行为人以追求约束下的最大效用为行为前提,最终构成纳什均衡。当然,法律具有的是引导性,是一项激励机制,当“资本家大胆起来,为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时,这项法律难以发挥效能达到纳什均衡的要求。

连带责任必须形成对群众的有效激励。保证(promise)与威胁(threat)是实力政治领域的两大手段,应用到此,即连带责任下“利害”关系人的帮助制止违法行为,规避违法侵害行为下的愿景,与包庇无视诱发的刑罚责任的威胁的对比,有效影响其判断与施为,从而激励利害关系人检举制止。

这一激励性要求在古代中国社会的土壤上具有现实要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构建小国便于管理的观念。但是中国疆域广阔,且古代相较于当今社会,技术水平有限,没有监控等电子设备,而官吏占总人口的比例普遍低至不足0.5%, 信息获取成本更高,系统化总调度控制更加困难。而小农经济下相较于商业社会人口流动性小,国人又有安土重迁的思想,邻里关系相对稳定。故在有限的信息资源下,政治支持与经济利益均对居民自治管理具有一定依赖性。连带责任下,如保甲制度的人口普查,编户齐民,连坐制下的监督检举,都利用亲属邻里对于刑罚制裁的规避性心理,激励其在信息不对称的境况下,帮助政府更迅捷更全面得掌控真实信息,发挥监管效用,为大国机制的有效运营保驾护航。


三、 连带责任的信息性背景

有效信息的获取是管理的前提。如果国家以较低信息成本完成监管活动,其监管成本有效降低。在中国古代交通不便,社区外部信息传递闭塞而群体内部共享信息的背景下,以具有信息优势的保甲长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甲制度应运而生。

不同于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依赖,即采用警察与官员进行管理,古代社会选择保甲制度,即利用基层群众的监督制度,克服官民上下间信息透明度的问题。因为古代中国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和以地域为联系保甲制均决定了居民之间信息流动性更高的特点。

此外为确保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保甲制度并非对居民体信息的简单利用,而是进行严格设计。如商鞅的什伍连坐制,与军队的千夫长、万夫长的管理模式相一致,先按照五家为伍,十家为什明确法律群体的划分范围,告知群体内部负有监督和告发义务,再按照告者赏不告者腰斩匿者罚的司法制度管理,据此民众知悉连带责任的边界性及集体性惩罚的制度措施,激励集体内部成员相互告发检举,赋税任务的完成,盗贼抓捕等连带责任。此外,为提升效率节约信息收集成本与司法资源,便于与群众协调沟通,选择群体内部者而非外派官员做保甲长具有合理性,基于保甲长对集体负责的性质,一般选取经济政治实力较强的大户人家担任。当然若保甲长无能力管理社区,极易引发流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相当于代表制的层级管理结构,国家在依赖保甲长直接获取群众的同时,对于保甲长的监管不能忽视。

国家利用连带责任的奖惩机制进行激励管理固然有其优越性,但掌握连带责任的尺度十分必要。正如商鞅变法推崇的法家严苛刑罚,在令行禁止的同时亦产生教条灵活性低的弊端,以致商鞅埋葬于自己所推崇的法制之下的尴尬境地。如果连带责任过于严苛,各保甲长为自身免于刑罚难免不会官官相护,引发畸形的地方豪绅。更为严重的是,诸如陈胜吴广起义时所言“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即为没有做到罪行相适应反而变相促使犯重罪的怪现象。

保甲制度源于编户齐民的户口普查制度,而“田之不利,不易兼并”表明土地制度与农民的密切关系,重农抑商政策下人口流动性较小,对土地的强依附性有利于邻里关系的稳定。保甲制度以株连的方式促使群体横向监视,从而使政府克服疆域问题,获得有效信息。


四、连带责任的行为性分析

将同村落居民作为一个团体,在经济学角度,团队生产的产出结果是多个个体相互影响所产生的,且每个个体对结果的作用受制于其他同区个体行为的影响。即团队合作的连带性不能以其整体结果忽视个体行为的责任性。个体信息获取能力和工作效率也是法律作为激励工具所倡导的内容。比如,企业效益与每名员工的行为息息相关,而为避免产生“大锅饭”时期“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极端平均主义下“搭便车”现象引发的严重内耗,企业团队采取全勤奖,业绩奖等系列奖惩措施确保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依靠项目分组设立组长的模式将对个体的监督转化为团队的集体性激励或惩罚。此举即使企业没有直接针对个体的监督,但能节约监督者剩余索取、整理信息的成本,也能减少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

行为连带责任是历朝历代常用的反腐手段。自《秦律》的见知不举,到《汉书》的见知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表明朝廷以连坐制度惩戒司法官员渎职行为,以达到有效获取信息,掌控犯罪行为的目的。而在选贤任能方面,自汉代的察举制起,引入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机制。汉唐律的 “贡举非其人”,明清时期考取功名者必须由同乡京官出具印结方能成行等规定,以此株连风险倒逼保荐人发挥实际监督力,“谁提拔,谁负责”的责任负责制一是保证举荐官员的质量,二是削减政府所获被举荐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促进政治清明。

当然在连带责任的适用上必须掌控度,以防矫枉过正,产生不利影响。其一,如宋朝规定对御史施行“月课”制,“每月必须上奏一次,上任后日必须弹劾人,否则即被罢黜为外官或罚缴辱台钱”的“一刀切”行为难免人人自危,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其二,一旦连带责任过于严苛,“欺上瞒下”以相互隐瞒信息逃避罪责的风气在所难免。而君主个人管理庞大疆域的信息受限精力有限,鉴于朱元璋处死胡惟庸废除宰相之位独掌大权之举极大加重君主负担,做法并未被后世承袭,国家治理必须依赖层级的官吏体系网络的合理构建。水至清则无鱼,监管手段与力度也必须达成平衡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连坐制在发展中,其设置也运用了区分原则,即连带责任的处罚更紧密的服务于监管目的。首先,见知不举中采用了知与不知的客观判断标准,即统治者认识到对不应当知道的官员的处罚并不具有效用,从而在对队伍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宽减处理原则。其次,对于过失者允许“以赎论”,金朝对举荐人仅对贪污罪等德行问题,三年以内承担责任,随时检举可以免除保荐责任等制度进一步表明连带责任并非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获取信息有利于管理的实质作用。


五、连带责任的效用性分析

对于效益的实现,可采用正面激励与惩罚倒逼两种手段。而法律通常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治理目的。现代刑法对个人惩罚的最高限度是死刑。而古代为威慑严重罪行,会进一步采取个人死亡方式的选择和死后归宿,诸如凌迟、梳洗及挫骨扬灰、死无葬身之地等,甚至对利害关系人的连带,如夷三族诛九族等使达到累其心,不敢犯的结果。其利用国人忠孝的责任感与宗族意识以对其遵纪守法的心理施加进一步的强有力的强制锁,为事前预防提高良好的效用。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严格规则》第三条便是“以暴力或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便是肯定了近亲属利益的损害对本人行为的影响,是连坐族诛制背后法理意义的现实体现。

不同于保甲制度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连坐族诛更强调的是通过该法律规则的制定,以法律的指引作用做到事前预防,从源头上规避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然基于人伦观念纲常的构建,检举制由其例外豁免情形。汉宣帝“亲亲相隐得首匿”,《唐律疏议》亦以其为蓝本。乃至现世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规定均体现儒家的人文关怀。但是国家利益高于宗族利益,所以谋反谋逆等大罪并不适用,且诛九族的大罪对于黄发垂髫并无赦免规定。其不同于现代刑法对未成年人,75岁以上老人以及怀孕妇女的适用优待,因而其刚性惩罚长长塑造一种野蛮落后的形象。

然而正是由于过重的国家制裁和宗族连带责任,促使五服宗族自行修剪枝叶,在事态严重至国家干预之前利用宗族内部的处分力量进行治理。如清河崔氏,范阳卢氏等族规体现古代中国官府和宗族治理的双轨制,宗族内部一方面信息畅通度高,另一方面将小矛盾内部解决,扼杀于摇篮之中,对维持社会稳定,降低官府行政成本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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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柳程远. 中国古代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8.

[3]乡土中国[M]. 北京出版社,费孝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