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桔大利”商标驳回看不规范成语类商标的的风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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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桔大利”商标驳回看不规范成语类商标的的风险

赵思涵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 510095

摘要: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出台的大背景下,商标注册已经不再一味追求数量,而是向着高质量方向转变。对于商标注册中的不规范成语是否符合我国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是否偏离我国的文化建设道路以及是否有相关不良影响,笔者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商标; 不规范成语; 不良影响


2021年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颁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有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3017.3万件,均为2012年的4倍多,我国现存核心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等持续增加。《纲要》描绘出我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意味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从一味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全面提速。


国家在知识产权顶层设计的《纲要》文件中,不仅对于高质量专利有明确规定,也对高质量商标有着一定要求。其中明确了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等。但是往往在有些企业商标名称的设计构思方面,习惯套用中国的传统文化瑰宝,如诗词、成语或者名著。此类行为不仅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契合国家知识产权高质量转型的战略要求。


在第“14722532”号“大桔大利”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大桔大利”源于成语“大吉大利”,虽第三人称诉争商标中的“桔”是吉祥的象征,“桔子”在中国亦具有独特的含义,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大桔大利”标志与成语“大吉大利”产生联系。若大量广泛的使用此种不规范成语类商标,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i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诉争商标“61bfe62d5b32f_html_71d5d16c87ec2395.jpg ”为经过一定设计的四字标识,其中“大桔大利”与规范成语“大吉大利”从四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同时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同样,在第38222582号“三生有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其因纯文字商标“三生有信”与成语“三生有幸”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属于对成语“三生有幸”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故诉争商标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体现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之要义。ii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明晰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以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词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能够确定诉争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可以认定为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以上标准,笔者认为抛开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损害结果,评价一件商标申请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考虑因素有如下三方面:

一、首先可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角度考虑是否对我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于不规范成语类商标,其改变了公众日常生活当中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对于“公众”的理解,其范围理应比《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的范围要广,《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被定义为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而《审理指南》的“公众”不仅仅限定为此类商标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而是从广义上指代除商标申请人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

若允许此类商标注册,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原本的中华文化千年的精粹在商标获准注册、推广使用后很难再保持其原本的文化含义。尤其是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和文化观还在搭建的青少年来讲,此类不规范成语商标容易改变青少年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正确的认知,造成扭曲的文化观,不利于数千年文明积淀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

二、依据词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考量是否对我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此类不规范成语类商标,不仅会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影响,其本身在词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中也无从考证。商标设计的本意在于商标申请者通过一定的文字、艺术设计等形成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标识不相同的、有区别度的商标标识。而并非鼓励商标设计者对传统文化进行以谐音、换字等方式改动,创作非规范成语商标。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案中的“小蹄大作”为成语的“小题大做”不规范写法。此类同词典、工具书等不相符合的非规范成语商标,是同我国的传统语言历史文化相背离,若放任不规范成语类商标的大量注册,容易导致我国文化标准难以统一,文化建设的成果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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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角度出发,判定诉争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如此类不规范成语类商标损害了宗教领域相关的文化、宗教等政策,容易造成对某一宗教本身的负面评价或者相关宗教之间的冲突矛盾,也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解释到: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并特别明确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例如“61bfe62d5b32f_html_5f0b9add1de5ab20.png ”系对成语“随心所欲”的不规范使用,属于“不良影响”范畴。至此,对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标准从审查到审判的的标准已经建立。


综上,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讲,切记盲目追求新、奇、怪而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改编,无论对自身注册风险还是对于今后获准注册后对于公众的影响都是一种负面且消极的。笔者建议今后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文字的设计和构思,尽量采用独创设计,避免对成语等传统文化进行改编,营造良好的商标申请规则意识以及维护好我国教育文化事业的稳定。否在既能达到《商标法》要求的前提下也要顺应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宗旨,为我国在2035年实现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基本的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i (2020)京73行初8028号

ii (2020)京73行初11555号

iii (2018)京73行初3374号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 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