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三地融合发展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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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三地融合发展的思考

王波 李艳芳

河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摘要:为解决农村三地改革中的统筹管理问题、宅基地认知矛盾问题、经营用地增值分配问题,我国应继续深化农村三地改革,明确改革的目的、主体和方法,切实保证改革效果。本文从农村三地融合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现状下存在的各类问题,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加强农村三地融合的统筹管理力度、推进宅基地制度认知管理工作、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制度三大策略,旨在为我国农村三地融合改革工作提供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三地改革;融合发展;乡村振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各领域继续深化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的必然趋势,自然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中明确提出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置于重要地位。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率先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下文简称三地改革)试点工作[1]。“三地”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一大进步,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显著推动作用。

一、农村三地融合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三地发展的统筹管理有待加强

农村融合发展需要提升整体筹划的力度。具体而言,农村三地包括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整合、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三部分内容。农村三地改革的核心工作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涉及它与宅基地之间的流转问题。二者之间的流转现象会导致农村土地征收的面向范围逐渐降低,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致使征地补偿机制发生变化。所以,三地改革的具体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应予以统筹管理、和谐发展。现状下的三地改革缺乏统筹性与融合性,联合管理的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村三地发展的城乡统筹仍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农村三地的发展虽以农村为主要阵地,但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城乡统筹发展也是农村三地改革的必要前提。在这一角度下,农村三地发展尚未达到其预期目标,政府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依然存在。村委会管理人员尚未加强改革过程工作管理的科学性,改革计划的规划与设计效果有待提高,部分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供需关系变化处于割裂状态[2]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认知矛盾较深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三地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两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看待这些内容的观点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物质保障,能够保障农村“有房可住”,是农村生活的稳定保障。这种观点表明农民期待生活安定程度与基本福利保障的价值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也是固定资产的一种,将宅基地“盘活”能够快速提升农村各产业的市场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的致富和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提供帮助。两种观点均有其成立的理由,各自代表一种生活理念与思维观念。宅基地的流转需求会受区域属性的影响而展现差异。推崇后一种观点的多为城镇化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搬迁地区与沿海地区的农民,这些地区宅基地入市现象较为普遍,更容易接受盘活宅基地的发展策略。推崇前一种观点的是其他大部分农村区域的农民,他们并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流转概念,缺乏对流程成效的预期,难以衡量宅基地入市的价值。三地改革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效果与质量。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有待优化

一般而言,在农村三地改革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当前现有的经营用地、在未来发展计划中很可能流转为经营用地的其他类型土地。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未来可能转化的经营用地却存在着争议。如果只按照第一种定义判断土地是否属于经营用地,将有90%原本可定义为经营用地的土地被刨除这一理论范围。我国曾在2016年实行过针对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增值调节金制度,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三地入市情况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调节金。但是当时这一征收比例的确定并未存在充分的理论依据,所谓“调节金”本身的属性也一直并未在理论层面上得到验证,后续开展的一系列农村三地改革试点工作证明调节金的征收存在新的思路[3]。虽我国后续于2019年出台了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仍需进一步提升增值分配的质量。

二、农村三地融合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农村三地融合的统筹管理力度

农村三地的改革需紧扣“融合发展”的核心思想,将“三地”的改革工作统筹管理、融会贯通。农村三地改革关系到各类主体的发展趋势,牵扯到各类集体和单位的收益情况,有时微小的变动也会带来大范围的影响。因此,各地应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将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只有厘清了改革的中心,改革活动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一方面,应加快农村土地、经营用地、宅基地的改革步伐,加强资源整合和统筹管理,构建农村集约化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发展的规模;另一方面,应明确政府服务人民的理念,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导农民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推进宅基地制度认知管理工作

推进宅基地制度认知管理工作既包括农民思维观念的引导,也包括宅基地制度建设。一方面,农民思想观念的引导主要集中在“维稳类”农民观念的引导。各地应建立村委会间的合作关系,在各村镇向农民宣传土地流转的重要性,以切实可靠的方案和数据向农民证明“盘活宅基地”是振兴家庭、家族、乡村、国家的重要手段,并且很大概率会在未来取得幅度多大的经济增长。每个人都保持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只要各级部门领悟指导思想、掌握沟通分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能够全面提升农民思想的先进性,推进农村三地改革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各地应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提升地方对现有制度的执行力度、组建宅基地改革队伍的人员素质,勇于突破、善于创新,着重平衡土地收储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建设集约化管理模式,提升土地管理的效力。唯有这样,宅基地管理工作才能获得本质性的提升。

(三)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制度是切实保障利益平衡关系的主要方法之一。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前提下,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农民权利平等、增强增值分配制度合理性是当前的主要工作方向。各地应探索农民利益、资产配置的效果最大化方案,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置方式,以价值引导制度,保证分配机制的合理性。同时,增值分配制度的建设应以充分了解农民自身意愿为前提,尊重农民的主观意志选择,保证改革供给内容与幅度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匹配,构建科学的增值收益调节标准,以土地自身价格与土地增值税两方面因素为导向的“农村三地”增值调节体系,保证调节金比例的合理性

结语

土地是我国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经济实力的根本,是我国人民安身立命、致富逐梦的基本前提。因此,农村三地改革应慎之又慎,切实保证土地改革措施能够应用于农民、为农民造福。农村三地改革较为复杂,应积极探索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改革方式,建立农村三地的融合发展模式,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整合、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不断变换改革思路,确保三地改革的融合效果。

参考文献

[1]文耀荣,赖庆奎,许忠俊,殷小成,颜霖弘.易地搬迁后农户原居住地“三块地”问题研究[J].当代农村财经,2021(10):23-26.

[2]舒泉清. 从“三块地”改革部分做法入法,看全面深入推进的“常州改革”[N]. 常州日报,2021-09-17(A01).

[3]佛山南海 深耕“三块地” 激发“新活力”[J].农村工作通讯,2021(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