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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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刘翠香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 深圳市 518101



摘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热议度较高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争夺常常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节,完成对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引起更大的争论与矛盾。过去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的,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则正式废除了该项法律,将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例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命名为“婚姻家庭编”。此变化中也同时对法律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其中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就做出了多项要点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之所以进行了调整,一是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而对相关法律条例做出的完善改进,一是从法律层面给予夫妻双方更完整的权益维护,体现司法制度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做出的调整对群众的涉及生活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探讨分析其变化所在,对于现阶段离婚案件的处理判决可以提供有效参考。


1、离婚分割财产新增“劳务报酬”与“投资的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获得法律上的关系认可之后,所取得的财产即极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变化在两点,新增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扩大了其财产的范围。“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工资薪酬是在被企事业单位雇佣后所获得的报酬,而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工作而获得的劳务所得,与相关方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社会市场朝向多元化发展,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工作的主体增多,这也是之前婚姻案件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纠纷类型,新增劳务报酬后进一步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另外,“投资的收益”是以投资行为为主付出时间和精力管理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一般指的是婚后所进行的投资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资产以股票为例是婚前所买入的,婚后若未进行操作,而却自动随市场变动产生了收益,该股票投资所获得收益依然为个人财产的范畴,无权进行财产分割。


2、离婚分割财产新增“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明确当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无法确切达成一致时,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在新的《民法典》中则新增了“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体现出我国法律在婚姻法规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即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方面是具有一定优势的。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这对于在婚姻实践中过错方的惩罚以立法形式进行了约束,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以配偶一方婚内出轨为例,在以往的实践中对财产依然实行平分,而无过错方若想争取获得更多的权益,需自行举证,只有当证据充分时才会酌情少分财产给过错方;而在《民法典》规定下,明确了出轨过错方需承担其过错后果,对于财产分割则自然向无过错方倾斜,并且还可以根据婚内过错严重程度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使得无过错方得到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共债共签”为原则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问题,在《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共债共签”原则为前提,凡是属于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均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时当一方负担债务另一方主动追认后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双方应承担的债务。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个人债务的区别,即由个人行为所致且其并未应用于维持家庭支出的债务需由个人进行承担,若在此方面存在异议还需异议方提供相应证明来证实债务资金确实负担了家庭支出,如此形成的债务则需双方共同承担。近年来,离婚诉讼案件中关于此类债务纠纷问题较多,而《民法典》所做出的进一步明确举措,以及对“共债共签”原则的强调,体现了对债务风险承担责任的明确划分,避免由非债权人举债方担负无关责任,也充分表明法律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基于此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关系内,应对相关债务协议做出足够谨慎的决策,非举债方切忌不能随意签字,避免婚后债务矛盾纠纷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并且在经济上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避免过度依赖对方,否则也将会导致举债方所负的家庭生活支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受影响。


4、离婚补偿与适当帮助新增限制规定

《民法典》中对离婚补偿赔偿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其去除了《婚姻法》中以婚内财产约定为前提的规定,并增加了协议不成的处理方法,即由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去除后,在对财产分割时避免受到个人财产实力的判决影响,无论其个人财产如何都需给予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表现了法律对个人利益的公平性保护,更突出了对婚姻关系内夫或者妻权益的公正保障。此外,《民法典》中对于离婚适当帮助的规定去除了之前的“住房等个人财产”的条件,而增加了“有负担能力”这一限定前提,首先保障夫妻一方在为另一方提供帮助时自身应具有基本生活的能力,对于确实无能力承担的另一方,则无需为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帮助。而在此法规中还有一点存在界定的争议,即“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以离婚前生活水平为准还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准,还需开展进一步的探讨和确定。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条例做出的调整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包括离婚分割财产新增“劳务报酬”与“投资的收益”、新增“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新增“挥霍”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在之前《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与优化,解决了以往司法规定中存在争议的几点,让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得以更加明确。在当前《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中,依然存在司法解释角度的衔接模糊问题,而这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对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以切实发挥《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篇》的作用,维护离婚双方主体的个人财产权益,保障司法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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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姮.民法典视角下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理论与实务探索[J].法制与社会,2020(34)
[3]杨晓林,段凤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J].妇女研究论丛,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