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权与审判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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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权与审判权

潘朱慧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江苏 宿迁 223800

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等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拟建工程所需成本及质量进行计算和估算。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活动中是非常关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导致了当前国内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问题与不足之处。而司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之一,也是保障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公正性、合法性的基础条件,其作用不可替代且更为突出,所以必须要加强对该方面研究力度和深入度。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勘察设计

一、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确定其是否可行、有效。在建设工程中应用了工程技术鉴定的方法主要有:①专家调查法;②合同评审办法;③现场勘验检查与试验检验等方式;④合同变更索赔处理方案研究等等。目前我国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问题还没有统一完整规范体系标准定义,以及规定出具体操作程序。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概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含义

工程造价鉴定权与审判权是指当事人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功能以及使用情况作出判断之后,提出意见,并出具相关结论,然后由法院根据结果进行裁决和裁定。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特征

工程造价鉴定权与审判权是建筑工程鉴定的两大基本职能。在我国,工程价格司法鉴证制度,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和裁决。而作为建设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中也可以发现其中所涉及了招标人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着大量不合理或不合法情况;另外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未按照规定时间交验好图纸等行为。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作用

1、工程造价鉴定权和鉴定权是相互促进的。在建设工程中,工程价格的确定,需要以市场为基础,并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国家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价格管理与监督力度;而对于我国建筑行业而言则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其行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有序发展。2、司法公正原则也能够提高建设项目成本控制水平,以及项目的综合效益和质量水准,在建设工程中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内容,它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操作[1]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模式

我国《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异议,认为原认定事实不符,或者该争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时”。这说明了在建设工程阶段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是合同法中关于鉴定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也表明工程造价的证据属于发包方与承包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性质

法律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等阶段中所作出的有关建设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是由发包人委托承办单位来完成。工程价格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既包括了政府定价也包含了企业自身成本;另一方面又具有市场调节作用,即价格决定着供需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的结果,并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法律法规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

(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认定

在我国,工程价格鉴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业主委托专业机构或独立人员来编制;二是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方编制;三是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投标报价中所包含的项目内容以及合同条款等,都不作具体说明或描述,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信息,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和负责统一管理、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三、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的现状、问题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现状调查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招标人只需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进行估算,并将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现:(1)由于承包商自身没有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等原始资料,导致无法计算或估计误差较大;(2)业主要求报价时未提供准确信息,致使未能按合同价格计取利润或者亏损情况时有发生。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的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对工程价格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时,无法确定具体价值,而只能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等来判断其是否合理。同时也因为没有专门规范价格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程序要求,所以导致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①工程造价鉴证只是形式上的一种证据;②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③鉴定意见不能统一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权与审判制度存在缺陷

1、工程造价鉴定权的范围不明确,法律对鉴定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工程变更索赔,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 2、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与要求,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招标人不得提出建议”和“投标单位必须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或)业主、承包商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后才能签订分包工程项目”规定对同一个鉴定意见。

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完善

(一)明确鉴定权的范围

鉴定权的范围是鉴定结论和法律适用是否产生冲突,并不是确定工程造价司法行为合法。因此,明确了工程造价鉴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争议后应如何处理?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法院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定过程以及最终评标结果等方面的意见;其次就是鉴定机关在鉴定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和效力认定;最后是关于司法审查程序,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及不妥之处。

(二)建立鉴定权与审判权的规则

1)对非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发现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违法乱纪或者滥用职权而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时,应该承担一定赔偿或责令改正过错,当事人重新聘请并更换鉴定人的决定书等其他相关事项,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造成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相应责任。

(三)建立鉴定权与审判权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法制体系下,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发现:“如果在鉴定过程中有一个人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话则他就不能做出相应判断”,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健全而又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工程造价法律制度能够得到良好发展,为以后相关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和依据。

总结

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审计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性问题,这些现象与当前法制建设和国家政策相违背很有密切关系:一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二是缺乏相应配套措施;三是对审计人员监督力度较小等等原因有关。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工程造价鉴定权滥用现状以及造成这种状况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即要加大法律宣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等方式。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6。

[2]潘福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