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准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观——以贵州兴义市法院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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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准司法人员的社会 性别观—— 以贵州兴义市法院为例

闫彩霞

西北政法大学

一、引言

随着犯罪案件的发生,关注到关于女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也不绝于耳,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都能博得受众的关注,社会上恶性案件发生的频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有关女性的案件报道也一直被各媒体追捧,吸引受众的眼光。在关于女性犯罪的有关报道中,从标题到事件的描述上,都会突出强调主角的女性身份,故意强调性别意识。而男性犯罪报道则不会故意在标题上突出男性,故意隐藏男性形象。这对女性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在无形之中使大众对女性犯罪形成了刻板印象。

“最高悬赏10万元!贵州兴义市法院曝光十名‘女性被执行人’,法院的社会性别观向社会传达了什么信号。”司法公正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该法院在悬赏公告中着重强调“‘女性’被执行人”,“女性”二字体现了对女性的歧视以及不公平对待,说明该法院存在严重的性别偏见。虽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法定的信用惩戒方式,但这无关性别,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该法院在被执行人之前着重标明“女性”,不仅是对女性信用状况的质疑,同时更是在矮化女性形象,是典型的“双标”行为。我们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不论男性女性,都应该一视同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布,无需着重对“女性”二字添油加醋。

二、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首先由美国人类学家格·如本(Gagle Ruben)在1976年提出的。社会性别理论是西方女性主义理论认识深化的成果之一,也是女性解放运动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理论武器,对西方的妇女研究有重大的促进和发展。该理论将人的性别分为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不是由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决定的,而是由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造成的。

社会性别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外学术交流中就已经引入到我国,并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同,对中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性别意识的觉醒。虽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正在经历对社会性别这一概念从不知到知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社会性别意识觉醒的过程。其次,促进了社会科学领域的交叉。中国妇女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发现,近五年的妇女研究成果已涉及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法学、历史学、文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再次,促进了社会性别意识向决策主流迈进。妇女研究学者的许多研究成果已受到决策层的重视,妇女研究学者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也被采纳,社会性别意识正在向政府决策层渗透。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设置性别偏见标题

法院作为权威性的国家司法机关,在悬赏公告中着重标明失信被执行人是“女性”有欠妥当。

  1. 法院着重标明失信被执行人是“女性”,突出女性身份,强调性别角色;相反,如果被执行人是男性则不会故意强调男性身份,男性形象被隐藏起来,这种差别化待遇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2、法院的做法容易固化大众对女性的刻板认识,使女性群体被贴上容易失信的标签,矮化女性形象,加深性别偏见,降低女性在其专长领域中的话语权,影响大众对女性的认知。

3、法院特意强调“女性被执行人”加上外在媒介的渲染,过度凸显了女性的负面形象。这种对女性形象的“片面化”、“固化”不仅悖离了普法教育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对女性文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是对女性话语符号的贬损,影响着今天女性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二)对于社会性别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大多都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实践当中如何操作缺少细化规定,以致很多规定都流于形式,无法彻底贯彻落实。

  1. 各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践行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在实践当中却依然有很多不平等的现象,有关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对待男女仍有偏差,并没有做到真正的男女平等,践行力度不够。

四)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淡薄

在我国,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倡导男女平等,要求尊重女性,但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社会大众还是无法将柔弱的、易受伤害的女性从通常所认为的犯罪受害者转变为害人者,因此当出现女性犯罪事件时,人们便过多的关注犯罪者的女性身份,突出强调性别,肆意炒作,恶意谴责。而男性犯罪时人们则不会过多的关注,甚至故意隐藏男性形象。这种不公平的对待,是由社会大众性别平等意识淡薄所导致的。

四、完善建议

(一)细化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

法院在公布被执行人信息时统一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字样,无需着重表明是男性还是女性。我们建立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也应立足于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在司法层面也不要对女性进行歧视。

(二)完善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1、针对新闻媒体:应当制定约束新闻媒体报道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新闻报道的标题选取、词句使用、价值倾向等进行规范,以促使其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正确价值导向,引导社会进步。新闻行业应制定完善行业规范,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坚守初心。

2、针对法院:细化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不得以性别为标准对被执行人进行分类,进而搞集中执行行动。在公布执行名单及实施执行行为的过程中,应依法保障被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刻意强调被执行人的性别身份,尊重并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

(三)提高各机关对法律的践行力度

1、法院以及各个国家机关应定期组织法律学习和培训,切实加强社会平等意识,做好践行社会性别平等的风向标;

2、各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秉持正确的社会性别观,减少性别偏见,严格依法履行职权,避免权力滥用。

3、各机关之间也应该相互监督,对于法律的执行到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男女平等。

(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知识科普

对于一个有着 2000 多年封建制度历史的国家而言,男尊女卑的性别认知偏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清除,需要长期的性别平等思想的启蒙、性别平等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制宣传教育。

1、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和普及男女平等的法治思想;

2、大众媒体应本着如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报道女性犯罪相关问题;

3、中小学校应注重法治教育,从小让孩子树立起平等意识,学会尊重他们,提高性别意识。

五、总结

本案中法院公布被执行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媒体在报道新闻中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只是展示案件事实,同时也通过选择性的报道进行法治宣传,传播社会文化,引导生活,引领社会的价值追求。女性被执行人这一事件,法院并未将重点落实在被执行这一事实,而是通过设置性别偏见标题,从而吸引社会大众眼球,从而可能加重社会对女性的曲解,影响对女性的看法。有关女性违法犯罪的报道,不是不能公布,而且不能刻意强调,要做有意义的公布,起到警醒社会的作用,而不是单纯吸引眼球,加剧社会性别歧视。

因此,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及各个国家机关都要切实加强社会平等意识,促进性别平等的法治文化建设,做到男女两性共享社会资源、共同携手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