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理论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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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法理论分析

宋佳

青岛大学 山东省青岛市 266071

摘要: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以进一步实现,为实现民主、公正、公平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网络监管等力度不够,公民滥用网络言论权的事件屡次发生,也为我们敲响警钟,对于如何加强法律规制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权 法律规制 滥用权力 监管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展概述

  1. 言论自由权

1.概念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知,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语言、肢体动作等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而不受法律管制的一种权利。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中明文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的途径。

2.发展状况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发挥可谓是水涨船高,公民可以在网上监督公权力,可以申诉自己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引起民众的一致抗议,可以通过网络匿名发表自己对任何事物的看法、观点。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但是,凡事有利便有弊,有些人因网络言论监管力度差,匿名发表等原因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故意诬陷等行为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律规制问题刻不容缓。

(二) 网络言论的特征

与传统的媒体例如报纸等相比,网络有巨大的优势,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基础、更便捷的平台,更有利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网络言论相较于传统的言论,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 平等性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网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平台,有利于全体人民平等的发表自己的言论、看法、观点而不受限制,此时主要是身份的平等,网络平台不论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都一律公平公开的面向全体人民,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可以利用平台平等的享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相较于传统的例如报纸平台,网络平台为人民提供了更加公平的一种平台。

2. 传播迅速性

相较于普通的媒体,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上传到网络上的言论可以在一秒钟之后就受到他人的关注,通过微博、qq、微信等,公民可以快速的捕捉到他人的言论,可以对他人言论进行回复,可以看到他人的想法,网络世界让地球人民成为一家人。而传播迅速也为人们更够充分交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优点和缺点

言论自由是人们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而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随着网络言论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增加,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切实可行的保障,但是,由于网络监管力度的不够,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对于人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问题,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人民的权利固然有保障,但是权利的行使也应该有其限度,不能任意的无限的扩张。

(一)优点

1. 有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否能够充分行使也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自由的象征,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是监督国家公权力的最直观的评断,公民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或者公权力有不正当行为时,公民是否能够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进行监督,是否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不受侵害,都是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表现,公权力的行使应当时公开的,公正的,公平的,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应当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网络监督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发声公民监督的最有效的途径,广受好评,同时这也为公民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形成高效的监督体系和模式。

  1. 有助于形成法治社会、法治政府

言论自由得以保障,有助于公民充分行使其他权利,例如积极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进言献策,有助于公民发表自己的诉求、观点,通过政府通道,国家通道表达自己的心声,表达平民的愿望。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搭建起来了,公民的意愿更容易得到反馈和帮助,更有利于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搭建。

民主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人民是我们主体,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只有能够广泛的聆听到人民的心声,知道人们的诉求和愿望,才能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而网络言论自由权恰恰是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平台,成为了人们实现权利的最主要的途径。

(二)缺点: 监管不力,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由于言论发表的匿名性,公民总是抱着一种不用负责的态度评论、发表自己的言论和看法,但是有时候,这些言论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尤其是他人的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制的,也不是随意的,其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同时言论自由也不是任何言论都能任意的表达。例如面对一些英雄、烈士、公共人物,我们应当保持基本的尊重,而不是随意的诋毁、谩骂。

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无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是如此。网络侵权行为是随着网络发展出现的权利,其表现形式丰富多彩,但是主要是通过网络对他人的名誉、荣誉等采取谩骂、诋毁或者对他人的肖像权进行恶意批改等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在报纸、电视或者媒体等上面损害他人的权利。网络名誉权也是随着网络发展出现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内容和性质与传统的名誉权基本相同,是指主体在互联网这一特殊领域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及免受不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其内容具体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网络名誉侵权则主要是对公民这三种具体权利的侵害。

三、网络侵权的案例分析

(一)明星杨紫的名誉侵权案件

2020年11月20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杨紫女士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系列案件一审胜诉。2020年4月,新浪微博徐某、罗某、丁某分别在其注册的微博账号上面持续多次发布多篇针对杨紫女士的具有严重侮辱、诽谤性质的微博,给杨女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涉嫌侵犯杨紫女士的名誉权,于是杨女士对该三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原告杨紫女士作为一名演员,其名誉权受到相应的限缩,但是并不代表他人就可以滥用言论自由来进行侮辱、诽谤等。由于本案中丁某系未成年人,且在受到法院通知时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以后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主动的道歉,向杨紫女士进行名誉侵权的赔偿等等,请求与杨紫女士进行和解,鉴于其是未成年,认错态度良好,且本着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心理健康等原则,杨紫女士决定以非判决的方式终结此次维权诉讼,在其公开致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接受调解,并免除丁某部分法律责任。

网络名誉依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正确的行使言论自由有助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而错误的行使言论自由则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并且原告作为演员,有一定的知名度,侮辱、诽谤等言论一经发布就会引起广泛迅速的传播,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名誉被损害等。

(二)朋友圈侮辱他人案

2019年5月份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不当言论,并连续三天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孙某与张某因为在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便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等。因为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的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其道歉,并在报纸上面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一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经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孙某达成和解。

由此可知,无论是恶意诽谤公共人物,还是像我们一样的普通人,都不应该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都不应当超越权利的范围给他人造成损害。言论自由权应当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行事,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有利于人们权利的保障,利用的不好,可能会损害到他人的权利,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言论自由也不能逾越底线,以防给他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问题

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致使他人权利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管理和规制,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权能够在法治的道路上充分行使,从而更好的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当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当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习主席的一番话直戳要害,告诫我们网络和传统的领域一样,要文明、健康的发展,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在法律方面,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除了有《宪法》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以外,还应当不断的完善其他立法程序,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权真正的有法可依。立法过程应该广泛的听取公民、专家、学者等的建议,多方面的征求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得立法为民,建设跟好的法治社会。

在道德方面,要想充分的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积极的发挥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法治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不断的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网络言论的观念,不断的通过教育、知道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公民的自我规制能力,使公民养成良好的网络守法的习惯和行为。

五、结论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也使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发挥到了极致,有助于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有助于公民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有助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象的存在,因此就需要加大对该权利的监管,加强对该权利的规制,更加完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邹新.自媒体时代网络理性构建的困境及其消解[J/OL].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17[2020-12-21].

[2]张译文. 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20.

[3]祝丰慧.景观社会形塑下网络言论自由的本质及其价值回归路径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22(03):123-127.

作者简介:宋佳,(1996-)女,汉族,研究生,青岛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