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中授田对象及其对现代承包经营制的借鉴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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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中授田对象及其对现代承包经营制的借鉴意义

杨海民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7

摘要:北魏在耕地充足条件下,对于一般平民按照劳动能力和生产工具分田,实现力耕者有其田,通过人、生产工具与土地的结合,提高土地的单位产出;同时,土地作为社会财富,通过最低数量的田地满足力弱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人尽其力、地尽所产的需要,划出桑麻田,满足基本的衣食需求,创立了桑枣环绕的园田包围的村落生态景观。这对今天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村庄规划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北魏均田制;田地类型;土地承包

1.授田对象和核心思想

1.1力耕者有其田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诏实行“均田令”。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这里露田指种粮食的耕地,只要十五岁以上的男子,不论成家与否,都可以分给种粮食的耕地四十亩,已婚主妇分给二十亩。大户人家中的奴婢和平民一样,十五以上的男奴分田四十亩,女婢分田二十亩。

分到田的都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他们依附于一定的家庭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这就是力耕者有其田。

粮食生产以家庭为单位施行,劳动力与耕地的结合才会生产出粮食,生产出的粮食越多,人们的温饱得到了解决,才就会有一部分人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才会维持军队数量,运转政府官员,社会产品就会多样,社会才会繁荣起来,百姓才会富庶起来。

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生产力是土地产出能力、人的劳动能力和畜力,所以北魏又规定:

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家庭中只要有4岁以上的丁牛分给耕地三十亩,但是最多不超过四头牛的数量,也就是不超过一百二十亩。

土地深耕才能获得产出。不论是保墒阶段、还是耕种阶段,需要都需要人力与畜力的完美结合,所以北魏政府规定有丁牛就多分给耕地,但是也不能太多,不然富者会越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田地还要分给其他人。

除了调动人的劳动能力和牛的生产能力之外,政府还充分发挥地的生产能力。也就是保护地力,实现土地的最大产出。北魏又规定: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分配给力耕者的耕地往往都成倍分配,甚至三倍分配,目的是实行休耕。以保护地力,实现可持续最大产出。

此外,还采用轮作制提高土地的单位产出。

北魏伟大的农学家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指出:

凡美田之法,绿豆为上,小豆、胡 麻次之。悉皆五、六月种,七月、八月犁杀之,为春谷田,则亩收十石,其美与蚕矢、熟粪同。

是指为了增加土地肥力,五六月种绿豆、小豆,或者胡麻,七八月用犁翻到地里,然后来年的春天种谷子,每亩可以收获十石。其营养土地的好处可以与蚕砂、有机肥相媲美。

这就是用一块土地肥田,然后轮作休耕,提高单位产出。

《齐民要术》中还指出:

谷田必须岁易”、“麻欲得良田,不用故墟”。

就是说,种植谷子的地每年必须更换地块,不能再同一块地上接着种。

种大麻一定要用好地,但是不能用废置不耕的荒地。

1.2人尽其力

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才能增加社会产出。所谓“人生在勤,勤则不匮。凡庶民之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椁,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衰。”

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需要男耕女织。北魏均田令规定: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当初分给露田的人,还要一个人分给二十亩桑麻田,督促栽种桑树五棵、枣树五株,榆树三根(棵)。不适合栽种桑树的地方,分给一亩栽种榆树和枣树。女婢和平常百姓一样也是二十亩。限三年栽种完毕,完不成的收回田地。允许在桑榆地栽种其它果树或者多种桑榆树,但是在露田内则不允许。

这体现了耕地非粮化、经济林地和园地种林果的基本思想。

为了调动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适合种麻的地方,纳税的丁男另外给麻田十亩,妇女给五亩。

这样,夫妇之间男耕女织,少年儿童可以参与养蚕等活动。一家人都调动起来就会衣食富足。于是就避免了“一夫不耕,一女不织,或受其饥寒者。饥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窃而犯法,以至于杀身。迹其所由,王政所陷也。”

1.3地尽保障

土地不仅是国家财政的来源,还是民众的基本保障。对于特殊的社会群体也要分配一定的土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如果有举家不是老少就是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疾者各给露田的一半,也就是二十亩,年龄超过七十岁的也不用归还露田。寡妇未改嫁也分给露田二十亩。

这样的作法就是保证老少残疾和鳏寡孤独家庭能够有最低的生活保障,不至于饥馑和流浪。

2.对当前土地承包的借鉴

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按照农村的户籍人口分配田地,不论户籍人口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甚至有些人有很高的的学历和技能,已经在城镇中有了稳定的工作和社会保障,但是因为土地承包制度的原因,他们依然拥有农村的土地。分析北魏均田令,可以对今天的土地承包制度有所借鉴。

2.1分田对象

农村的田地应该分给有能力和有意愿种田的人,并且在农村居住,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样才能增加粮食生产,并对土地进行精心管理。而不是只要户口在农村就人人有份。这不仅没有体现“力耕者有其田”的精神,更不利于粮食生产,结果导致部分耕地撂荒,甚至荒芜。对于那些在城镇中有稳定工作,有稳定社会保障,在城镇中居住的人群,不应该分给他们粮田,也就是今天的基本农田,但是可以保留一部分田地。

2.2田地分类

田地分为露田(永久基本农田)和桑麻田(林地和园地),并且规定露田必须种五谷,也就是粮食作物,园地和林地种桑树、榆树和枣树,以及其他蔬菜和水果。在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中对水果和蔬菜品种多有介绍,反映了那时的林地和园地中果蔬产品种类的丰富。

把田地分为粮田和桑麻果蔬田,既保证口粮主食的需要,也保证副食的供给。而且,桑麻田和果蔬田一定在房屋的附近,所以才有孟浩然的“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而且桑麻田可以继承,这也就意味着房屋是与周围的桑麻田和果蔬园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分类对今天来说很有借鉴意义。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人群可以保留部分园地,作为田园生活的一部分家以经营,而把粮田留给需要耕种的人。

2.3发挥田地的社会保障作用

部分没有耕种能力的人群,可以把田地承包或者流转出去,作为生活保障的一部分。但是对于健全的人最好把田地交给村里,并且分配给需要保障的人群。特殊群体在基层得到最低的保障,才是为社会承担责任。

杨海民: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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