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即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必须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制,以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利益平衡。为此,本文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服务期、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