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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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

陆柳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广西南宁 530000

摘 要: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满足电子招标发展的需要,在我们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背景下,结合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利用招投标交易数据的潜在价值,构建模型判断招投标主体行为是否异常,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招投标市场环境是否健康,从而为投标监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投标监管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电子招投标;监管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行业都开启了极为迅猛和新颖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我们国家对于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迅速发展。目前,招投标市场是大数据监管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积累的数据,利用大数据相关的潜在价值挖掘数据的技术和方法,可以实现主体行为分析、招投标交易价格合理性分析、招投标市场环境分析等,从而为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科学的决策标准和监管依据,从而达到加强招标事宜和事后监管的目的。

1大数据在电子招投标监管中的应用分析

1.1 分析招投标主体行为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主要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四类市场主体构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这四类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管提供依据。

(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分析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投标是否存在倾向性。通过对同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的项目中标人的历史分析,可以发现同一投标人或少数投标人中标的概率是否过高。

分析投标项目是否存在虚高价格。首先,要将最高限价与中标价格之差除以其最高限价,并且计算项目的节约率。如果与该地区的类似项目相比,储蓄率太低,价格可能会被夸大。第二,在将最高价格和中标价格转换为综合单价后,比较区域内类似项目,检查综合单价是否过高。如果本次招标项目与区域内同类项目相比,成本节约率过低,综合单价过高,则可能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评标方法假设以往招标项目的相关指标数据是科学合理的。

(2) 投标人行为。分析是否存在系列投标、周边投标、伴随投标等异常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投标文件是否与计算机Mac地址一致,辅助工具是否使用相同的授权账号,投标人上传或下载的IP文件(或IP段)是否相同,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大量一致(ray同性分析)等;当某一投标人在某些地区的投标次数较多但没有中标现象,且在其他地方多次有效履行招标企业的合同时,某些地区的招标企业可能会通过该公司的专业投标来赚取费用。

分析投标人的剩余生产能力。通过了解投标人在国家或行业的综合排名、收入分配、资金、在建工程数量、项目经理储备等情况,从而分析剩余产能,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能力承担该项目,避免存在非法分包以及承包分包或冒充资质等情况。

(3) 评标人行为。分析投标人是否存在偏见的现象。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深入分析研究,发现专家参与评标时,出现投标人中标概率过高的情况;或者深入分析专家评分习惯。评标员的评标没有充分理由明显偏离其他专家的评标,包括满分或极低分。专家在评标时可能会存在偏见的行为,甚至可能会出现一连串的投标情况。

分析投标人是否存在负面评标行为。通过对专家长期评标结果的深入分析研究,发现无论投标人的实力如何,专家的评标价值长期稳定在一定的低值范围内,专家可能不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存在负面的评标行为。

1.2 分析交易价格合理性

监理部门检查工程成交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成交价格,还要考虑场外交易价格。通过构建模型,综合考虑和分析两种价格,形成一段时间内合理的投标价格区间。在后续交易中,及时对比分析交易价格,对于价格较低的项目,应当重点跟踪管理,防止低标高结算;对高价中标项目也要进行实时跟踪,并且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规范和控制现场投标价格。

1.3 分析招投标市场环境

电子投标系统积累的数据可以用来分析投标市场的环境。以建筑行业为例,首先可以利用招投标数据分析建筑行业的集中度,为理解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和垄断提供定量参考数据。第二,可以分析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和中标企业的竞争状况,为全面了解企业的综合实力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依据;第三,可以分析工程建设的分布情况,对重点工程进行监控。第四,可以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为后续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2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招投标监管模式

平台随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广泛应用,将会积累大量的数据,从而将招投标监管模式的数据基础进行创新,并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大量区域、历史、横向和纵向细节进行分析,准确判断招标主体的行为,达到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投标将从现场监管转变为电子在线监管,从静态监管转变为全过程动态监管,从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由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

2.1 电子化在线监管

大数据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招标从传统的纸质招标向电子招标转变,实现招标的绿色发展。目前,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传统模式依靠有限的行政监督进行现场监督,通过投诉举报进行被动监督的方式,难以有效监督各个阶段的违规行为。在国家监管创新要求的背景下,相关负责人员可以借助电子招标系统,从而推动招标监管从现场监管向网上监管、从传统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的转变,这也是招标监管发展的必然结果。

2.2 全流程动态监管

传统的招标监督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检查在投标过程中参与较少,多为事后抽查和例行检查,难以对投标参与人形成有效约束。以数据报文的形式,将招标阶段、招标阶段、开标评标阶段等全过程的内容引入电子招标系统,实现招标内容的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通过行政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可以实时审查招标方的资质、业绩、人员、信用、评标等信息,随时检查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使得所有招标内容均可实施在线跟踪,从而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2.3 大数据智能监管

依托电子招标系统,依法收集和整合招标信息数据,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和方法对招标信息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违法行为的排查预警和实施智能监管提供重要依据。例如深化历史数据挖掘,通过对投标人(投标机构)投标评价趋势的概率统计分析;分析不同规模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绩效和人员,判断不合理的投标条件,为其提供依据;分析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的合理价格范围,确定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的报价,为判断提供依据。

2.4 全方位信用监管

全国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将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相互连接,共同投标和投标数据将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奠定基础。通过对招标大数据的智能分析,识别出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并予以拒绝,使不诚信行为没有藏身之地,使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做到“一处处罚,一处限制”。同时,了解投标人的业绩、合同履行情况、获奖情况、员工情况、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等基本信息,了解投标人的信息状态得分情况,并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价”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招投标的整体效率。

3基于大数据的电子招投标监管体系

基于大数据的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是基于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三大平台,基于行政监管平台主要涉及招标人、司法机关、招标人评标专家,五大主体等行政监管机构,通过平台积累的数据提取、清理、转换、加载,形成电子竞价规则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建模和挖掘,实现主体行为分析、竞价交易价格合理性分析,招投标市场环境分析等功能,并将分析结果以报表、柱状图、曲线等形式反馈到计算机终端、LED、移动终端等显示平台上,最终实现电子在线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大数据智能监管和全方位信用监管。基于大数据的电子招投标监管体系如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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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大数据的电子招投标监管体系


3.1 参与主体

参与招标活动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评标人和行政监督机制,从监督的角度分析,对招标活动行使监督职能。监督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密切监督评标人的行为,在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相应处罚。此外,随着我们国家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应成为招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接受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在政府信息和招标信息公开共享的背景下,公众也将作为重要的监督力量参与招标活动。

3.2 数据模块

数据模块包括数据库和大数据技术。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管平台上积累的海量数据,此外,还应该有来自网页的企业业绩、信用、人员等信息数据。平台上的数据和其他数据首先要经过提取、清洗、转换、加载等数据预处理过程,形成电子化招投标监管数据库。然后,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和挖掘,建立相关的监管模型,从而识别那些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3.3 应用模块

应用模块包括两个方面:监控功能和平台显示。对于电子投标来说,监管重点应放在投标主体是否有异常行为、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以及市场条件是否健康有序等方面。通过对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分析、挖掘和建模,结果通过计算机终端、移动终端和LED显示屏上的报表和曲线直观能够生动地反映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对投标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结 语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招投标在我们国家的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国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也迎来了许多新的要求。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和标准,并且加强大数据在电子招标过程中的分析作用,以及对投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识别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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