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带来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应用之变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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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带来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应用之变化


刘毅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530001

摘要:区块链技术以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和加密算法等要素为技术特征,它特有的共识公证机制使侦查中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力不高,不易采纳的情况有所改观。本文比较当前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现状,以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收集、存储、移送审查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对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固定和展示手段的新变化。展望当前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正处于加速发展的时代,既顺应技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累积的经验和启发,形成后网络时代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的新理念,必将进一步提高电子数据取证质量和取证效率,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等涉网案件的办案质量。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能力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证据


引言


近年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现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双突破,但大量案例表明,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被质疑其证据来源,真实性及完整性。相较传统证据,电子数据由于其易篡改的特点,证据证明力不高,嫌疑人或不被逮捕,或只受到了轻微的刑事处罚,达不到预期的惩戒效果。他们不久后又“重操旧业”,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势头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人民群众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子数据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针对其在证据能力方面遭受的质疑,区块链技术是目前最优的技术解决方案。


正文


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独立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脆弱性、易更改性,更改、销毁既方便且迅速。一旦电子数据在收集,存储,传输等过程中存在改动的事实,就会被质疑其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中,如证据存在证据能力不足,证据之间不能达到相互印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法庭审判就无法采纳现有证据对嫌疑人定罪量刑。

电子数据的取证来源于对案件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对受害人、嫌疑人电子设备的数据恢复,提取与固定,对网络后台、服务器的远程取证,以及对有关的个人、运营商、行政机构、社会单位的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等。电子数据来源范围广,运行状态不稳定,伴随着时间线自动进行每秒运算和变更。取证过程有时存在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导致部分关键数据的丢失或更改的情况。有的计算机用户只有事先防范网络犯罪而没有事后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络安全观念,有些被害人或是出于商业信誉或名声考虑,或是为了保密以维护市场形象,或是害怕卷入长时间的调查等原因,常常将网络犯罪隐瞒下来,自行处理而不向有关机关报案,导致电子证据不能及时完整的取得。

区块链技术在对证据上链后可以担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中互相“信任”的问题,以其“真实性担保”和“上链不被篡改”的技术特性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集成了密码学、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等信息技术的技术应用模型,核心特点是上链后确保数据不可篡改。运用这项技术,进行同步存证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检验鉴定机构、第三方公正机构等就在不泄露所存数据实体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证据的真实性。在每个节点都保存一份完整的区块链数据,互为校验,实现数据一致性、可用性、容错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说可采性并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品质,是法律从外界强加给它的证据特征。证据能力反映到电子数据,则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侦查取证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包括具体的手机移动终端,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终端存储器、具体的IP地址,具体的EDI文件及附件,确定的E-MAIL,软件、app及运行日志等。2、详细记录收集、扣押电子数据全过程,通过实时录音录像,与同步制作电子数据采集固定笔录,笔录应载明收集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来源、收集人、收集方法、收集内容,并由侦查取证人员和在场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3、全面及时完整地收集电子证据,避免收集到电子证据证据能力不高,从而无法被采纳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4、电子数据在移送审查过程中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可能导致证据毁损、灭失、被篡改,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整地将电子数据展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在区块链取证的应用场景中,区块链无需像传统电子数据一样逐项进行真实性审查,以下将从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收集、存储、移送审查三个方面分析:

1.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收集

对传统电子数据而言,电子数据的生成与收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电子数据的生成要求电子数据具有唯一、确定、可靠的来源以及清晰、客观、准确的内容,而电子数据的收集要求提取是全面、安全且客观的。区块链技术不仅是证据存储的手段,还为电子数据加盖时间戳、生成哈希值使其成为区别于传统电子数据的区块链证据。对于区块链而言,电子数据生成和收集的界限就不再那么明显,区块链证据的生成和收集几乎是同步进行。由于每个区块链证据都有独一无二且可供验证的哈希值和时间戳,可以判断其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此外,区别于传统电子数据,区块链证据系办案人经实名认证后自行上传至系统生成,能尽可能避免侦查取证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也能保证上传的数据难以被有关人员篡改。而作为区块链证据来源的原始电子数据,其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对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还提出应具备可持续提供存证服务能力、严格实名认证等要求,并对所有接入节点均提出系统或软件运行环境的具体要求。

2.电子数据的存储

电子数据证据的形成或者存储依赖于相应的电子介质。传统电子数据审查注重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证明,要求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妥当,还追溯到存储介质经手人。尽管区块链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也必须安全、可靠,但相比于传统电子数据,其存储的安全性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这是因为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自信任的特点,哪怕系统中有个别节点损坏或缺失都不会影响整个区块链的运作。电子数据一旦上传至区块链,无需人为操作便会被交换至各个节点,且能通过哈希值运算检验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3.电子数据的移送审查

对传统电子数据而言,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将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移送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必经流程,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即使通过严密的证据封存制度也不能确保移送审查过程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导致电子数据毁损、灭失、被篡改问题。但在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场景中,如此繁重的工作将不再有必要。在司法区块链中,法院、公证处、第三方认证机构、鉴定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均是链上的节点,电子数据一旦上传至司法区块链,上述节点均可通过公开接口查看电子数据,而无需人为传输区块链在链内公开透明、链上节点共同维护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数据免受证据移送问题的困扰,后续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人类社会刚步入互联网时代时,电子证据颠覆了传统证据规则,而后互联网时代兴起的区块链技术,是对以往电子证据规则的再次革新。可以预想的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完善,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对电子数据的信任度与包容度会逐渐加深,电子证据将会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赵广召:《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应用》,(科学导报),2014,(07)。

[2]赵海军:《浅议电子证据在司法的应用》,(山西青年(下半月)),2013,(07)。

[3]吴明生,李欢欢:《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判断及其效力认定》,(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