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赋予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的几点看法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1
/ 2

探讨赋予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的几点看法应用

应科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宁波, 315000

摘要:基层组织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对于保证全社会消防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消防执法队伍在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针对当前基层消防监管现状,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消防队伍的监管水平,本文着重对赋予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组织;消防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趋势的逐渐上升,社会单位企业的数量逐步增加,同时单位的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包括外企、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因而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此,基层组织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对象和监管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人们对于消防执法需求不断增加,由于基层消防执法队伍力量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对于消防执法需求,因而本文就赋予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展开重点分析。

  1. 赋予基层组织消防监管队伍执法权的必要性

首先,新形势下消防救援机构及其监督职能有了进一步的更新完善,其职能作用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消防队伍监督执法格局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2021年4月,国家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消防职能、执法主体等方面有了重新的确认,如公安派出所仍然保留原先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监督检查两方面管理职能,但不作为独立的消防执法主体而存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也明显弱化,更多体现为内部职权,对于外界环境产生的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则没有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基层消防组织消防监督工作开展的积极性,从而有可能降低消防监督工作水平。针对这一发展现状,在全面加强基层消防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借助基层消防站以及街道社区的力量来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站点的建设。相比于执法权,基层镇街工作站更多被赋予的是行政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不作为执法主体履行执法处罚权,对于一些火灾高发季节、地区在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时,针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无权进行处罚,从根源上解决安全隐患,因而往往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大众对消防监管工作的需求,从这些方面来看,有必要赋予基层消防组织相应的执法处罚权。

  1. 赋予基层组织消防队伍执法权的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各基层消防组织以及镇街层级的消防工作站赋予其相应的消防执法权,能够最大程度地弥补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消防监督力量、环境条件等对消防工作产生的影响,将基层消防组织监督执法力量紧密联系起来,构建出多元化、网络状的监督执法平台,从根源上解决消防违法违规行为,重新树立起基层消防组织执法队伍的威信,实现责权配位的状态[1]

其次,基层消防组织内部执法体系健全的情况下,有助于更好地为消防执法队伍增添新的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性,不断强化基层消防组织的执法力量。同时,基层消防组织的工作职责一方面在于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消防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全面为人民服务,不断增强执法队伍的服务意识和社会治理精神,从基层做起,为推动社会治理建设发展提供更大的力量,将监督执法工作与服务工作充分融合,凸显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最大作用和意义。

三、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的有效途径

以消防大队为例,消防大队作为执法单位,有行政审批权、监督执法权、火灾调查处理权以及消安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权力义务,消防大队作为监督执法主体能够对发现的消防违法问题有权决定是否执行行政罚款、拘留或警告等权力。当前,赋予基层消防组织执法权的途径可从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两方面进行。

首先,授权执法是指由法律法规将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基层消防组织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执法途径只能以法律法规为授予途径,一些规章制度或文件不具备授予的资格权限,同时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在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通过法律法规的授予形式授权给基层消防组织部分或者全部执法权,基层消防组织就能够作为消防执法主体行使监督执法权,同时消防组织在行使执法权时需要建立在产生立法活动的基础上来行使权力,可以说授权执法是对基层消防组织执法权的一种合法设定和调整,各基层消防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与消防大队、消防救援机构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2]

其次,委托执法是指由行政执法主体将自身职权的部分法定委托给基层消防组织,代为刑事执法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赋予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执法资格,同时委托的内容也只能是行政执法职能,而不包括其他职权,且只能委托一部分并非全部,无论是赋予方还是受委托方都必须全面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如消防救援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基层消防组织或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站,消防救援单位作为委托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委托法律后果。与授权执法有所不同,受委托执法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无法以组织单位自身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只能代表委托方去行使相对应的执法权力,可以说,行政执法主体作为委托方对基层消防组织的代行使执法行为有着一定的限制和监督权力。

最后,由此可见,委托执法与授权执法同样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却有着不相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一方面相同之处在于都需要建立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实施授权或委托权;另一方面,两者在法律依据、执法形式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在赋予基层消防组织一定行政执法权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两种赋予途径的后果和效果。

结语

本文通过对基层消防组织执法现状进行了必要的阐述,进一步阐明了赋予基层消防组织行政执法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对赋予基层消防组织执法权的两种途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从而方便对这一关键问题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消防监督和执法同样属于行政职能,能够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执法队伍的服务意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完善基层消防组织工作体系,充分适应当前社会对消防监督执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林新美, 林良建. 探讨赋予基层组织消防执法权的几点看法[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0(9):2.

  2. 胡皇印. 让基层执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高效运行[J]. 2021(2014-12):7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