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瞻远瞩谋发展、统管同训铸铁军——汶川政府专职队建设经验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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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远瞩谋发展、统管同训铸铁军——汶川政府专职队建设经验探索

栗融

阿坝州消防救援支队汶川县大队双拥路消防站 623000

随着我州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流物流量的加大,非传统安全问题和因素增多,火灾、抢险救援等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大。近5年来,消防应急救援职能随着队伍的改隶转制不断拓展,应急救援任务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8年,我省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由3.06万次上升至4.73万次,出动力量由12.17万人次上升至23.38万人次,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编制却几乎不变,难以适应日益繁重救援任务的需要,消防力量不足已成为制约消防事业发展、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提高的“瓶颈”性问题。我大队试结合汶川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现状及发展  
  近年来,汶川大队持续发力,特别是在县委、县政府层面持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举措,把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实现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数量规模和质量效能的双提升。目前,全县共有3支专职消防队伍,分别为水磨政府专职消防队、映秀政府专职消防队和银杏森林草原地方专业扑火队,3支队伍共计56人(含消防文员6人),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均由大队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均为县级财政预算。政府专职队伍已经成为我大队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夯实规范化发展基础。根据汶川县实际情况,大队制定出台了《汶川县政府专职队规范化管理工作细则》、《汶川县政府专职队量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系列规范文件,加强队伍正规化管理。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明确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和福利待遇办法,实现每名专职人员经费保障达到10.3万元/年/人。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将政府专职队伍全面纳入职业保障范围。
  (二)确立职业化发展方向。通过调整、集中编内员额,将编内队员、专职员分别集中使用,安排国家队有经验的骨干为各专职队队长,逐步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自主化。推行以“职业规划、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养成、职业作风”为核心的职业化教育,全面清理劳务派遣,以统一分级为基础,以“四项机制”(基本工资待遇分级和定期增长机制、骨干岗位绩效机制、突出表现消防员激励机制为核心,实行体技能考核的资格评定、考核认定和岗位编制相结合,逐步探索打开专职消防队员晋升通道,确保队员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使队员拥有等级与岗位“双轨”职业化成长空间。
  (三)探索专业化发展路径。规范专职队伍组训工作,统管同训,即明确所有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与国家队一同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和作战体系,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训练科目、操法、规程与国家消防救援队伍统一,同时大队结合本地专职队的实际,针对各年龄段队员制定相应体能科目考核标准,对一些科目的考核办法适当调整。
  二、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各级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高度重视,但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仍制约着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身份不明确。有的地方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政府专职消防队体制属性不明确,队员归属性不强,大多存有临时用工心态;一些单位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进力度不大,存在着队员平均年龄增大、思想政治教育欠缺、器材装备建设滞后、组训施训手段单一、战斗力提升较慢等问题。

(二)队伍不稳定。相较在编消防员,专职消防队员社会认可度较低、个人发展期望较低、工资待遇保障较低等“三低”问题普遍存在,在立功受奖、评先推优、入党入团、伤残抚恤等方面与行政编制消防员相比存在较大落差,导致专职消防队员的岗位吸引力不强,在岗人员流失率较高。

(三)管理不协调。从管理体制看,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大多对照编内规定,对照“准军事化”要求管理,让一部分社会青年难以适应;从执勤模式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单独编成执勤虽然成为趋势,队伍成分的多元化加大了管理难度。

(四)最优建管模式尚未形成。

从编配方式看,与国家队混编和由国家队队员作为管理骨干极易激化管理矛盾;从队员身份看,由于队伍应急属性和24小时执勤制度,占比绝大多数的合同制用工模式却难以按照《劳动法》要求落实(《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何种工时制度,劳动仲裁事件也时有发生,少数地区如上海市,明确了负责24小时驻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五)文化育队效果不佳。队员入队前社会经历相对复杂,加之流动性大导致短时间职业和集体荣誉感弱化,导致队伍难以形成浓厚持久、一脉相承的团队氛围和战斗文化,队伍软实力建设整体滞后,尚未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政策法规支撑尚不健全,职业定位较为模糊。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2017〕87号文)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职责。(二)队员身份编制各有特点,队伍管理情况复杂。针对劳动合同用工人员,无论是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在实施管理中,还是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自我认知,均存在较强的“临时工”思想,导致管理标准提不上去,自我管理严不起来;针对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人员,主要为管理骨干,虽然管理能做到于法有据,但十八大至今,事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编制管理一直处于收紧状态,协调落地的难度极大,其现行管理制度也难以符合消防职业准军事化、准现役制的管理要求,难免存在身份和管理“两张皮”现象。

(三)队伍保障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符合职业预期。薪资待遇保障同工作任务不相匹配,从近段时间交流研讨情况看,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年度保障标准除个别发达地区能达到10万元以上,全国大部分地区为6万至9万元之间,个别地区甚至处于5万元以下、低于当地全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的较低水平,相比国家队消防员存在较大差距,同城、同工、同岗但不同酬、不同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与高风险、高强度职业特点极不相称;职业优待保障同队伍职能不相匹配,改革转制后,个别省市出台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保障对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表彰奖励、伤残抚恤等具体事项尚无统一政策支撑,即便是纳入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有关保障政策很难精准匹配职业要求;由于大部分政府专职队员不具备在工作地落户资格,子女教育、家属随调等难以落地,队员的“外乡人”心态,导致无法安心本地生活和本职工作。

四、探索及经验  
  今年以来,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汶川大队开拓思路、深入挖潜,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特别是依托银杏森林扑火队作为试点,探索走出一条较为系统的新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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